电影《操场》的宣传海报
当事人及家属没有授权电影制片方,电影能拍吗?问题得从法理情不同的层面予以分析。
首先,就法律谈法律,我国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根据真实事实改编的电影,需要得到当事人授权。
因为电影本身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而电影创作从剧本到拍摄,都是受《著作权法》调整,作为真实事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亲历和故事,不是智力成果,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本来是为更好地保护电影的创作自由。
反过来说,如果拍电影就要取得当事人及亲属的授权,那么,涉及的“反面人物”要不要得到授权呢?
这当然也并不能说,制作方可以毫无顾忌,想怎么拍就怎么拍。因为,电影的改编不能够侵犯到当事人的名誉权。
电影创作不是新闻,不可能完全忠实于事实,要通过适当的虚构要制造戏剧性的冲突,增加戏剧性的效果。这其中就很难保证,当事人及家属肯定乐意。
如前所述,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要求电影拍摄之前获得当事人的授权,但是有事后的惩罚机制。 6park.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对于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若文中针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说,拍电影不必取得当事人的事先授权,如果认为电影存在诽谤的内容,可以事后维权。
但是,法律之外还有情理层面,你制作方没有事先和邓世平老师的家属招呼,取得谅解,充分沟通,就拿着邓老师的悲惨故事,拍电影、赚票房,是不是有些说不过去?有没有想到拍电影本身,对于邓老师的家属形成“二次伤害”?
要知道,这部电影的最大卖点就是建立在“真实的残酷”之上,可能会有很多观众是冲着“安慰邓世平老师在天之灵”这一朴素的想法去买电影票的。
湖南怀化新晃一中操场全景
如果电影方没有取得邓老师家属的授权,是不是做的不够体面、不够公平?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取得授权,但是法律只是最底线的要求。
用一句大白话说:拿别人家的悲剧去赚票房,还不跟家属打招呼?
也要看到问题的另外一方面,根据真实案件拍摄的电影,本身有巨大的影响力。比如反映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的韩国电影《素媛》,堪称一部电影改变了韩国法律,取得了不小的艺术成就,票房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多方共赢。
再比如,寻子24年的郭刚堂的故事,被编成了打拐宣传电影《失孤》,由巨星刘德华出演,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最后郭刚堂也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堪称皆大欢喜。
而且,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其震撼性在于真实性,如果制片方事先和当事人及其家属更多沟通,更多挖掘细节,就能更好展现“艺术的真实性”,为什么就不去做呢?
邓老师的家属之前因为这场长达16年的悲剧,身心俱创,对于“揭伤疤”是很敏感的。现在制片方务必要摆正态度,要讲良心,别以为“拿别人的故事编电影不违法”就肆无忌惮。争取家属的理解,才能实现各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