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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四十年的台湾白色恐怖(转载)
送交者: 了三[☆★★声望品衔11★★☆] 于 2020-08-23 17:03 已读 576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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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白色恐怖時期
,是指中國國民黨主政的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進行的威權統治,從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1年5月22日為止。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上將頒布《臺灣省戒嚴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同年5月24日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叛亂條例》,為針對中國共產黨叛亂的特殊狀況而實施,實際上,透過此「特別刑法」造成許多冤假錯案,剷除異己、鞏固威權主義的領導中心,對於批評或反對政府者、持不同政見者(如主張臺灣獨立、左翼等等)進行整肅迫害,任意冠上意圖顛覆政權之罪名,將刑罰範圍過分擴張。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情治單位,藉由特別刑法充當政府整肅異己的工具,罔顧基本人權、民主、自由等、無孔不入地監控人民,對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見者炮製假案、扣上匪諜的帽子,在全國各地濫捕、濫殺、刑求毆打及沒收財產,造成大量冤死、冤獄、傷殘,人民的生命、財產、健康以及心靈上遭受嚴重損害。

雖然中華民國政府宣告自1987年7月15日起解嚴,「名義上」白色恐怖已經結束,臺灣平民不再受到嚴厲的軍法審判,但是《懲治叛亂條例》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仍然持續鎮壓與中央政府持不同政見者。1991年5月9日,法務部調查局幹員在未知會國立清華大學校方的情況下,於清晨五時許進入清大學生宿舍,拘提歷史研究所碩士生廖­偉程,引發臺灣社會與大學校園劇烈反彈。5月9日,清大學生到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靜坐抗議。5月12日,抗議的教授及學生於中正紀念堂靜坐,二十多名教授遭到鎮暴警察以棍棒毆打。5月15日,上千名臺灣各大學學生發動罷課,並佔領臺北車站大廳靜坐六天五夜,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反對政治迫害」。5月17日,立法院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5月22日正式宣告廢止。1998年6月17日立法院通過補償條例,成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十五年間補償10067件,其中死刑809人,包括:二二八事件、澎湖七一三事件、孫立人部屬郭廷亮案、柏楊案、李敖、雷震案、美麗島案(除了林義雄可能因林宅血案未破案而堅持不領補償金)等。但約1500名受難者未提出申請。基金會執行長希望基金會結束營運後,能與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合併成為「國家人權基金會」,繼續保障未申請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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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编辑



1946年12月26日在臺北市中山基督長老教會所舉行賴永祥與劉慶理的婚禮。照片中的林茂生與王育霖等賓客於兩個月後的二二八事件遭國民黨政府殺害,在臺灣白色恐怖時期被殺害的有張國雄,被逮捕入獄的有朱昭陽、朱華陽、楊廷謙、劉明等。 6park.com


臺灣綠島人權紀念碑:一道長約十來公尺的石牆上,刻滿當年在白色恐怖下的犧牲者名單。 6park.com

時空背景编辑

1945年二戰結束之後,全球進入共產主義快速擴張時期,自1945戰後至1950年前後,許多共產國家或政權形成,如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國(北越)、1946年的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1947年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1949年寮國人民軍、194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國、1948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1952年波蘭人民共和國,紅色勢力急速擴張,美國為了防堵共產勢力擴張[1][2],在歐洲成立北約,繼而成立東南亞條約組織、美日安保條約,而台灣也被納入反共的島鏈之中,早在1938年,美國就有眾議院非美調查委員會HUAC已將目光聚焦在國內共產勢力的調查,麥卡錫主義的興起,至1950年的麥卡倫國內安全法,都是一系列反共封鎖的過程[3][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1946年沈崇案後聲望一落千丈,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在知識份子間流傳並廣為宣傳形成牢不可破的力量,1947年國共會戰,中華民國國軍戰事失利節節敗退,也出現了明顯的西瓜效應,淪陷區越來越大,很多人認為一兩年內中華民國政府可能瓦解,甚至1948年四六事件發生時,學生遊行唱的都是你是燈塔這類紅歌[5],已不再遮掩對意識形態的支持,中央政府高級官員也傳出叛變如陳儀,直到1949年懲治叛亂條例公布施行後共黨勢力在台擴張才得以遏止,同時,也是當時國際冷戰結構逐漸形成的開始,國民政府開始處決特工,等於是在美國漠視下開始對人權的一種侵害[4],此「特別刑法」成為白色恐怖的根源,許多日治時期參加學運的領袖及菁英竟在短短幾年內遭到逮捕及槍決[6],如參與謝娥反日事件的唐志堂[7]、主張台灣革命獨立的國軍抗日將領李友邦中將、前往中國大陸參加抗戰的鍾浩東[8]、尋找祖國的林如堉與吳思漢[7]、閱讀反日禁書遭逮捕的李蒼降[9]、東京興漢會藍明谷[10]、反日的台大學生張璧坤與李水井等[5],皆魂斷馬場町。

1949年8月《光明報》事件曝光後,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面臨第一次瓦解,全省大搜捕,殘餘黨員由陳福星領導,依退守保幹政策退入苗栗山區,1950年6月韓戰爆發,美國海軍第七艦隊巡防台海,中共「解放台灣」的可能性減低,麥卡錫主義在美國抬頭,中華民國政府於此時開始對叛亂犯採取高壓政策[9],自1950年2月之後開始密集槍決省工委成員與中共派遣隱避戰線成員,幾乎每周都有省工委成員在馬場町刑場遭槍決,1953年開始,蔣經國改採懷柔政策要求改變立場,瓦解省工委、台盟在台勢力及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然而拒絕改變立場者則仍遭到判決死刑。

近年來由於社會氛圍改變,越來越多的白色恐怖受難者,願意將過去的經歷與受到不當用刑的經歷,透過口述歷史與回憶錄的方式陳述,如陳明忠、顏世鴻、黃華昌、陳英泰等,就讀台大經濟系記憶力驚人的陳英泰,由同學鄭文峰吸收入黨,幾乎鉅細靡遺的紀錄了組織成員、在監獄所有見過的人與出獄後難友的狀況[11],並積極參與成立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五零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等團體。

立法與判刑编辑

1949年5月24日,中華民國立法院為了處置中國共產黨叛亂通過了《懲治叛亂條例》[12][13]。後為嚇阻臺灣人民不得反抗政府,於1950年通過《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擴充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14][15],通行的標語與口號就是「消滅萬惡共匪」、「殺絕朱毛匪幫」、「檢舉匪諜人人有責」、「匪諜就在你身邊」、「殺朱拔毛」、「槍斃共產黨」等。只要是共匪、匪諜、嫌疑犯、曾經去過延安者、親共者、思念大陸家鄉者、或有異見者、異言者,均可不經審判,或由簡易的軍事法庭加以逮捕,當場執行槍決,或拉去刑場槍決,少數行為較輕者則判刑入獄。人民為求自保,告密者到處都是,經常造成冤死、冤獄,人與人之間的信賴感盡失,人心惶惶不可终日,惊恐到了极点,臺灣人民的性格遭到極度扭曲。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16][17]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4條規定,因匪諜案沒收之財產,承辦人員可得百分之三十五之獎金,其物資報酬也造成當時冤案、錯案、假案的發生從無停止。後因警總在裁撤時大量銷毀檔案,讓當時因獎金而發生的案子有多少,難以考究。[18]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的資料顯示,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官方最保守估計的無辜被害者約14萬人。根據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約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3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20萬人以上[19][20][21],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最直接犧牲者。[22]其中,1960年那一年,執政當局將12萬6875人列為「行蹤不明」人口而予以撤籍。由此推論,當時受迫害致死的人數應極為龐大。[23]

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府在臺灣處死了4,000至5,000人,甚至於8,000名以上的外省和本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另外有同樣數目的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臺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14]一直到1984年12月,最後兩個在1950年代的終身監禁的政治犯林書揚與李金木,在坐滿34年又7個月以上的牢後,才釋放出獄。[24]

1991年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臺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

立法院於1998年制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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