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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飞写了篇文章,号召大家支持共和党的发“非法占屋者”(SQUATTER)的法案,说这还顺便反了租霸(原来的租客,现在不交租金了)。法案的核心是反以前的“居住满30天即可享有租客权利”的荒谬做法,加了个要付租金的条件。 为什么说居住满30天即可享有租客权利荒谬呢?权利不能空来啊,租客的权利是通过交租金获得的,凭啥居住满30天就自动获得?政府是希望保护某些人不流落街头?那政府自己收容啊,为什么要拿私人财产来显示政府的爱心?当然有些特殊情况,没法建立租客身份而住客也愿意建立租客身份,那么好啊,签租约补交租金,这不就正式转成租客身份了?然后就有租客权利了。政府可以确保这一过程不会被房东阻止。但如果住客不愿意或者不能交租金,那当然没资格转成租客。 感觉这条是比照逆权侵占?但逆权侵占也不是自动就侵占的。在长久的侵占而没被赶走之后,还得走法律程序洗白,这时房主可以反对,侵占就失败了,侵占者就得滚了。这要真是比照逆权侵占,那说明当年那批人不会类比。 更荒谬的是执行,把非法占屋者也算在这种情况?非法占屋者没有一点意愿要成为租客的,完全应该按照逆权侵占处理。 6park.com荒谬的法律为什么能通过?现在打补丁为什么还未必能成? 美国是个民主国家,法律都是民意的表现。民主从来不保证“正确”。其实严格说起来,什么是正确也是说不清的。我觉得劳动才有收入,资本家觉得资本就能带来收入,某些人觉得要什么收入啊,去店里看上什么按需分配嘛。结果呢,民主一下,加州现在懒得起诉小偷小摸了。 同样是民主国家,有什么样的选民,就有什么样的国家。当年雅典先搞民主时,也不是什么人都是选民的。现在美国搞成了只要满18岁都是选民,那么流浪汉多了,就得照顾他们的利益,什么非法占屋者将来说不定都能合法呢。 6park.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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