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来年前的案子,转一个
2011 年 3 月 2 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Snyder v. Phelps)的判决结果,九位大法官以 8 票对 1 票,判定极端反同性恋组织“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胜诉。消息传出,有保守派团体击掌相庆,也有自由派组织表示欢迎,报刊电视亦纷纷叫好。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能令左右两派、传媒大佬们皆大欢喜呢?
“斯奈德案”触及的,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永恒议题:言论自由。原审被告弗瑞德·费尔普斯来自堪萨斯州,是“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创始人。这个教会规模不大,成员多是费尔普斯的亲友。二十年来,但凡有军人下葬,费尔普斯都会率教众奔赴现场,并在附近亮出标语。标语内容相当令人反感,多是“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为 9·11 感谢上帝”、“上帝仇恨同性恋”、“你们会下地狱”、“美国应遭天谴”,等等,这些人极端仇视同性恋,在他们心目中,美国社会,尤其是美国军方,因为对同性恋行为态度过于宽容,正承受上帝的责罚,那些战死异乡的军人便是明证。
2006 年,马里兰州居民阿尔伯特·斯奈德主持了爱子马修的葬礼。马修在海军陆战队服役,阵亡于伊拉克战场,遗体被运回家乡下葬。葬礼现场庄严肃穆,观者无不动容。当晚,沉浸在悲痛中的斯奈德打开电视,突然看到一幅令他心碎的画面。原来,葬礼举行时,距离墓地不远的一片空地上,费尔普斯等人正举牌抗议。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是人生至恸。可以想象,“感谢上帝,弄死士兵”这样的标语,会对一位丧子老父造成多大刺激。
斯奈德以诽谤、侵犯隐私、故意造成精神伤害为由,将费尔普斯等人告上法庭。费尔普斯则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抗议行为申辩。他提出,既然第一修正案规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那么,举牌抗议便是自己的基本权利,骂天骂地骂总统,都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
不过,一审法院和陪审团可不这么看。陪审团经过商议,判定费尔普斯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他赔偿斯奈德 1090 万美元。其中,290 万元是补偿性赔偿金,800 万元是惩罚性赔偿金。后来,还是法官网开一面,减免了 210 万元惩罚性赔款。费尔普斯既不甘心,也无能力支付这么多赔偿。他很快提起上诉,并在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胜诉,官司随即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主流媒体多偏向自由派,尽管他们不赞同费尔普斯的反同性恋立场,甚至厌恶他的平素作为,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确定,而非同性恋是否合法。所以,包括《纽约时报》、美联社在内的各大媒体,一边倒地支持教会一方,陆续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以表达他们维护言论自由的立场。而斯奈德这边,也得到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司法总长、四十位参议员及各退伍军人团体的支持。
近两年,尽管最高法院日臻保守,但在捍卫言论自由问题上,立场却颇为坚决,甚至不借为此违背主流民意。2010 年 1 月 21 日,大法官们在“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宣布企业亦拥有言论自由,解除了对企业以投资拍摄“竞选广告”形式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激起总统、国会的强烈反弹。1 月 24 日,巴拉克·奥巴马总统发布首次国情咨文时,一反“三权分立,和和气气”的规矩,公开谴责了这一判决。2010 年 4 月 20 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国诉斯蒂文斯案”(United States v. Stevens)中,宣布国会一部禁止传播包含虐畜内容的音像、图书制品的法律违宪,得罪了大批动物保护人士。人们纷纷预测,这一次,最高法院也会支持教会一方。
果不其然,8 票对 1 票的投票结果,显示了多数大法官的司法倾向。判决意见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执笔。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最高法院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判词。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 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 年]);“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1983 年])。
罗伯茨认为,费尔普斯的抗议言论的确“令人不适”,标语内容在促进“公共讨论”方面的作用,亦细微到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他们的所作所为,针对的不是阵亡士兵马修,而是军方的同性恋政策。类似抗议行为,已在 600 场军人葬礼附近发生过,所以,这些抗议应被视为“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此外,抗议者站立的地方,距离葬礼现场有 1000 英尺,抗议者听从警察指令,既未大声喧哗,也无暴力行为,更没有越界之举。事实上,在葬礼现场,斯奈德虽隐约看到远方有人群聚集,但根本不知道这是针对葬礼的抗议。这也充分说明,死者父亲受到的冒犯,主要来自从电视上目睹的标语内容,而非抗议者对葬礼秩序的直接侵扰。
罗伯茨最后总结道,不能仅仅因为抗议者的言论“对死者不敬,或令人憎恶”,就予以限制。他说:“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涕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泣,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罗伯茨的判决,延续了最高法院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基本立场,那就是,尽可能保护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或者说,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开展讨论的自由。这些立场,正是由 1964 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
费尔普斯的言论自由固然重要,可是,斯奈德的丧子之痛,与此事给他带来的痛苦煎熬,真的可以忽略不计,甚至让位于抗议者简单、粗暴的“公共讨论”吗?
九位大法官中,惟一持异议意见的小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就认为,费尔普斯的标语完全是一种“挑衅言论”,不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不是恶毒污蔑的通行证。的确,教会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表达抗议,但是,法律不能允许他们用伤害公民私人感情的方式表达意愿。他说:“就算在一个可以公开、充分讨论公共事务的社会,也不应当让无辜者受到这样的残忍对待。”尽管在最高法院内部,阿利托大法官属于孤独的少数方,可我相信,他的观点,也代表着许多普通人的看法:凭什么言论自由与公民情感冲突时,一定是前者优先?
一百多年来,类似的价值冲突,以案件形式,在最高法院这个大舞台上不断上演。比如:散发反战传单,是否危及前线将士安危?(“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1919 年])穿着写有“操他妈的征兵制度”的外套出现在政府办公楼内,算不算扰乱社会治安?(“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1 年])当众焚烧国旗,有没有亵渎人民对国旗的神圣情感?(“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年])州法官候选人在竞选中宣扬自己的司法立场,是否违反了司法伦理?(“明尼苏达州共和党诉怀特案”,[2002 年])往黑人家里投掷燃烧的十字架,是不是散布“仇恨言论”?(“弗吉尼亚州诉布莱克案”,[2003 年])禁止节目嘉宾说粗口,是否侵犯言论自由?(“联邦通讯委员会诉福克斯电视台案”,[2009 年])……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殚精竭虑,小心翼翼地标定言论自由的尺度,试图通过一系列判例,在宪法条文、社会现实与价值变迁之间,实现微妙的平衡。这其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在推动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尤其是媒体、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自由方面,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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