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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送交者: 夺命书生[♂☆江南第一才子☆♂] 于 2018-12-05 19:15 已读 2003 次 4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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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台湾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等。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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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台湾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台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台湾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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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台湾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台湾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6park.com

第一章    6park.com

第一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6park.com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台湾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6park.com

第三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台湾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6park.com

第四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台湾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6park.com

第五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建议修改为“非经台湾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以民主方式共同决定外,不得改变”)  6park.com

第六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依法据台湾现行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6park.com

第七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6park.com

第八条
 台湾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台湾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6park.com

第十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台湾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  ,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和英文“台湾”。  6park.com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6park.com

第二章 中央和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6park.com

第十二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6park.com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台湾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6park.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台湾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6park.com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台湾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6park.com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台湾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台湾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6park.com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台湾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6park.com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6park.com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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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增加两条: 6park.com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事务。中央人民政府在台湾特别行政区派驻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国家安全事务。 6park.com

驻台国家机关行使职务时,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居民负有协助和配合义务。 6park.com

此处增加一条: 6park.com

如发生驻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台湾特别行政区居民或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受害人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park.com

如发生驻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台湾特别行政区居民或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6park.com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6park.com

第十六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台湾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6park.com

第十七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6park.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6park.com

第十八条 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台湾原有法律和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6park.com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入本法附件三之日起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之日起,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即生效实施。 6park.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台湾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6park.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台湾特别行政区内发生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台湾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实施。  6park.com

第十九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台湾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台湾特别行政区法律所管辖的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案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案件及以国家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除外。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6park.com

此处增加三款: 6park.com

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台湾特别行政区设立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专门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案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案件及以国家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6park.com

国家安全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办理上述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 6park.com

设立在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的组成人员,可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居民中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法定任职资格的中国公民中选任。 6park.com

第二十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6park.com

第二十一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与中国其他地区的中国公民享有同等的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台湾部队中服役及任职的权利。  6park.com

此处增加二款: 6park.com

本法实施前,在原中华民国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含情报机关)中任职的台湾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原职级及待遇,转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国家机关任职。 6park.com

本法实施前,在原中华民国政府其他行政机关(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含情报机关)除外)任职的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法实施后按原任职岗位、原职级、原待遇自动转任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应部门任职。 6park.com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台湾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台湾选出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6park.com

第二十三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台湾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或接受其资金资助、人员培训、行为指导与指令。 6park.com

此处增加两款: 6park.com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组织、政党将受到国家法律的追究;国家法律授权或中央人民政府所授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宣布该组织或政党为非法并予以取缔。 6park.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及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法》颁布实施之后、对在本法实施之前,台湾地区触犯上述法律规定的个人、政党、组织有溯及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的除外。  6park.com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park.com

依台湾现行法律执行。  6park.com

省略。 6park.com

此处增加两条: 6park.com

第四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及实施后,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行为者及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认定并取缔的非法组织成员,无担任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各级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台湾特别行政区各级立法机构议员的资格。 6park.com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都可以自愿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台部队服兵役。并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6park.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实行志愿兵役制度(募兵制)。 6park.com

第四章 政治体制  6park.com

第一节 行政长官  6park.com

第四十三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台湾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台湾特别行政区。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台湾特别行政区负责。  6park.com

第四十四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台湾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忠于国家,忠于台湾,拥护国家统一的台湾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6park.com

第四十五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台湾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通过普选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6park.com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6park.com

第四十六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6park.com

第四十七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6park.com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台湾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6park.com

第四十八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6park.com

(一)领导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  6park.com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6park.com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6park.com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6park.com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6park.com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6park.com

(九)代表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6park.com

此处增加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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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现行法律赋予原中华民国领导人的其他权利。(与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授权无效) 6park.com

第五十二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6park.com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6park.com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6park.com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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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增加三条: 6park.com

第五十三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有权决定其停职: 6park.com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行为; 6park.com

(二)因上述行为被国家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 6park.com

(三)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台湾特别行政区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 6park.com

第五十四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有权决定其停职,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罢免: 6park.com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6park.com

(二)因上述行为被国家审判机关生效判决判定构成犯罪的; 6park.com

(三)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台湾特别行政区审判机关生效判决判定构成犯罪的。 6park.com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决定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停职的,由国家元首同时指定其停职期间的临时代理人员。  6park.com

第二节 行政机关  6park.com

第五十九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6park.com

第六十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 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局、署。原中华民国政府除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部门外,其他各部门可整体转制为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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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台湾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台湾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6park.com

第六十二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6park.com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6park.com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6park.com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6park.com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6park.com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6park.com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6park.com

第六十四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6park.com

第三节 立法机关  6park.com

第六十六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台湾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6park.com

第六十七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忠于国家,忠于台湾,拥护国家统一的台湾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6park.com

第六十八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普选的方式选举产生。  6park.com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6park.com

第六十九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6park.com

第七十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6park.com

第七十一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台湾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台湾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6park.com

第七十二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6park.com

 依台湾现行法律执行。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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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6park.com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6park.com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6park.com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6park.com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6park.com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6park.com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6park.com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6park.com

(八)接受台湾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6park.com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经台湾特别行政区全体居民公投,过半数通过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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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增加一款: 6park.com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弹劾案提出后至公投完成前,由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决定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停职,并由国家元首同时指定其停职期间的临时代理人员 6park.com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6park.com

其他依台湾现行法律执行。  6park.com

第七十六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6park.com

第七十七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除分裂国家,污辱国家象征,煽动民族、种族、宗教、地区歧视与仇恨的言行之外,不受法律追究。  6park.com

第七十八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6park.com

第七十九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6park.com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6park.com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6park.com

(三)丧失或放弃台湾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6park.com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6park.com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6park.com

(六)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6park.com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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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增加一项: 6park.com

(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行为的。 6park.com

第四节 司法机关  6park.com

第八十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6park.com

原在台湾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6park.com

第八十二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案件的终审权属于台湾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6park.com

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案件和以国家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由驻台国家法院管辖,其终审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park.com

第八十三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6park.com

第八十五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6park.com

第八十六条 原在台湾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6park.com

第八十七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台湾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6park.com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6park.com

第八十八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依据台湾现行法律规定产生。第九十一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6park.com

第九十三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台湾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6park.com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台湾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6park.com

第九十四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台湾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6park.com

第九十五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6park.com

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6park.com

第五节 区域组织  6park.com

第九十七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6park.com

第九十八条 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6park.com

第六节 公务人员  6park.com

第九十九条 在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台湾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6park.com

第一百零二条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台湾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6park.com

第一百零三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台湾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予以保留。  6park.com

第一百零四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  6park.com

第五章    6park.com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6park.com

依台湾现行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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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6park.com

此处增加一款: 6park.com

本法实施前,原中华民国政府用于国防、外交、国家安全方面的财政支出,以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支出为基数,在本法实施后,按50%的标准,按年度上缴中央人民政府,履行对国家的义务,由中央人民政府专项用于上述方面。其余50%留给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用于台湾其他民生事业。中央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上缴标准进行调整。 6park.com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征税。   6park.com

第一百零八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台湾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6park.com

第一百一十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6park.com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台币为台湾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6park.com

台币的发行权属于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  6park.com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  6park.com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台湾特别行政区享有。  6park.com

第二节 土地契约  6park.com

按台湾现行法律执行。  6park.com

第三节    6park.com

 省略。 6park.com

第四节 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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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  6park.com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6park.com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6park.com

此处增加三款: 6park.com

在本法实施前,在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教育中所发生的“去中国化”行为属于分裂国家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相关法律责任。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负有在中小学教育中进行爱国主义和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所采用的历史课纲和语文课纲,需经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报请全国人大常委员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定后方可使用;其修改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同意。 6park.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任命台湾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为国家督学,对台湾特别行政区的爱国主义和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教育拥有监督权,对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各教育机构实施的爱国主义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政策及活动,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各教育机构应无条件执行。 6park.com

省略。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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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台湾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6park.com

省略。 6park.com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  6park.com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从事社会服务的志愿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  6park.com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6park.com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台湾”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6park.com

第七章 对外事务  6park.com

第一百五十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台湾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6park.com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6park.com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台湾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发表意见。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6park.com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台湾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台湾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  6park.com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台湾已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使台湾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6park.com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台湾特别行政区。  6park.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台湾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台湾特别行政区。  6park.com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台湾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6park.com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6park.com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台湾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6park.com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6park.com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在台湾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关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6park.com

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台湾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允许保留或改为非官方机构。  6park.com

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台湾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  6park.com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6park.com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park.com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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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park.com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6park.com

第九章    6park.com

第一百六十条 台湾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台湾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台湾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6park.com

在台湾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证件、契约和权利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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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以普选为原则实施。 6park.com

具体产生办法可参照台湾地区原中华民国领导人产生办法实施。 6park.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或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提议,制定和修改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6park.com

附件二: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6park.com

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以普选为原则实施。 6park.com

具体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可按照台湾地区原中华民国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实施。 6park.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或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提议,制定和修改台湾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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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6park.com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           日起在台湾特别行政区实施。  6park.com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6park.com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6park.com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6park.com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6park.com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park.com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6park.com

此处增加十项: 6park.com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6park.com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6park.com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6park.com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6park.com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6park.com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如台湾特别行政区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行为,且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相关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办理) 6park.com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释:下列两种情况需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1、如台湾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特别行政区各级立法会及其议员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行为,被公民、法人或组织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违法或撤销的;2、驻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台湾特别行政区居民或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的) 6park.com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注释:如发生驻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台湾特别行政区居民或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相关赔偿案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审理) 6park.com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释: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歌法》、《国旗法》、《国徽法》的行为,但因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6park.com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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