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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走上与中国战争的道路(图)
送交者: 温城美男[☆品衔R3☆] 于 2014-06-29 21:44 已读 23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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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走上与中国战争的道路(图)
  但是决议案也指出,由于日本目前所面临的安全保障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日本面临着复杂而重大的国家安全保障问题。近年来,海洋、宇宙空间、网络空间等出现了妨碍自由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越来越深刻。所以,任何一个国家单凭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守护和平,所以国际社会也好日本也好,都应该积极发挥符合本国实力的作用。   决议案指出,日本政府目前最重要的责任,是保卫国家的和平和安全,同时也守护国民的生命,因此有必要行使集体自卫权,推行积极的和平主义路线。   在谈到钓鱼岛(日文名:尖阁列岛)等离岛的防卫问题时,决议案指出,离岛的周边地区,如果受到还没达到武力攻击的侵害情况之下(注:所谓的“灰色地带事态”),该地区附近没有警察力量,或者警察机关没法作出直接的对应,在此情况之下,为了防止被害的扩大,需要尽快地(向自卫队)下达命令。因此有必要简化可以迅速下达命令的手续。   在谈到日美军队合作问题时,决议案允许自卫队在参加与美军的共同行动、包括共同训练时,可以使用美军部队的武器。决议案称:“美国有这个要求,或者美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卫队法第95条的规定,接受美国的武器并使用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武器。与其相关的法律需要修改整备。”   在谈到参与国际军事行动问题时,决议案明确表示“后方支援活动本身不属于武力行使的活动”。因此决议案认为:“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遭到威胁,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团结一致作出对应时,日本可以根据决议对行使武力的国家的军队实施支援活动。”   但是,决议案文本也规定:1,如果日本支援的国家的军队在“战斗进行中的现场”,日本的支援活动将不予实施;2,假如日本实施的支援活动地区由非战斗地区变成了“进行战斗的地区”,日本将停止或中断支援活动 决议案在解读宪法第九条中“禁止在海外使用武力”的规定时,称宪法前言部分明确规定了“国民的和平生存权”,在第13条也规定了“追求生命、自由和幸福是国民的权利”,因此政府认为保护国民的这些权利才是对宪法的最大尊重,因此认为宪法第9条并没有禁止自卫权。同时,使用自卫权,最终还是在外国对日本国民的生命、自由和幸福的权利实施颠覆的紧迫时刻,为了守护国民的权利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因此认为第九条是允许行使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武力的。   决议案称,不是日本本国,而是他国遭受武力攻击,政府在决定命令自卫队去行使宪法允许的武力行动时,原则上需要得到国会的承认。   决议案最后指出,自卫队的这些活动是否实施,将在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审议的基础上由内阁作出决定。   纵观这一决议案文本,可以得出以下的核心结论:   1, 宪法既然规定了必须保护国民的幸福权利,因此宪法第九条也是允许日本使用武力的。   2, 日本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安全威胁,靠自身的力量无法应对,因此必须行使集体自卫权。   3, 当外国以“民兵”等民间武装集团的名义侵害钓鱼岛等离岛时,自卫队可以取代海上保安厅等警察力量予以对应。   4, 日本可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对行使武力的外国军队实施支援行动(主要将是武器装备的运送和伤员的搬运等)。   5, 日本自卫队和美军之间的武器可以相互提供使用。   以上就是安倍内阁决定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核心内容。决议案全文没有出现“中国”两字。但是部分内容感觉是针对中国。这一个决议案,将决定日本告别过去70年的和平国家的时代,走上一个战争国家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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