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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美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美国公民不得收听美国之音
送交者: 马背纵横[布衣] 于 2012-11-25 8:23 已读 65 次  

马背纵横的个人频道

回答: 解密:为什么美国人被禁止听美国之声? 由 chickenrun8 于 2012-11-25 7:48

按照美国1948年制定的《史密斯-蒙特法》(Smith-Mundt Act),对外广播机构不能对国内的美国公民广播,而要面向外国受众,但这绝不等于禁止美国国内民众在美国之音网站收听收看节目或者阅读文章。在法律上,不准一个电台对国内广播,和不准国内的人收听或者用其他方式获取其信息,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www.6park.com

所以说,《史密斯-蒙特法》(Smith-Mundt Act)所规定的只是不让VOA对着美国本土发射无线电波罢了 www.6park.com

事实上,有些在美国的作家和评论家在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美国之音的内容。例如,何清涟早在成为美国之音特约博客作家之前就引用过本网的问卷调查结果。又如,不久前,胡平和郑义直接或者间接引用过《林多梁:网上热传之诗非我所写反对仇美》一文的内容(本文右侧有文章链接)。 www.6park.com

*《史密斯-蒙特法案》* www.6park.com

1948年,美国通过了《美国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这个法案根据发起议员的名字,俗称《史密斯-蒙特法案》(Smith Mundt Act)。直到今天,美国之音的广播和美国政府的公共外交仍然受这部法律的指导。 www.6park.com

酝酿这项法案的时候,正是冷战开始时期。美国政治领袖们认为,除了政府之间的交往,民间互动和信息交流也是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同时,针对以苏联为首的共产党国家的宣传机器,美国也需要采取行动,向世界讲述和澄清真相。但是,有人警告说,美国不能像共产党国家一样,用国家资源操办宣传机器,和民间新闻机构竞争,并左右公众舆论。在这种背景下,《史密斯-蒙特法案》明文规定,美国政府传播给国际受众的信息,不得向美国国内传播。 www.6park.com

这部法案经过两次修订,至今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美国之音为国外受众制作的信息,不能在美国境内传播,如有要求,对外信息在播出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可以用英语形式提供给国内的新闻业者、研究人员和国会议员,仅供“查看”之用。 www.6park.com

*美国人可在国内上网看美国之音节目* www.6park.com

不过,在当今的信息技术时代,美国之音的节目已经上了互联网,美国人可以很容易地看到美国之音为国际受众制作的节目。美国没有某些国家所有的那种严厉的网络封锁,美国人在美国境内上网看美国之音的国际节目,并不违法。另外,听说一些美国当地电台也在重播他们录下来的美国之音的节目,但是这不是美国之音的行为,而是那些民间电台自己的行为。美国之音的节目内容属于公众领域,没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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