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性侵,找男友和她人解救:结果同行女性被对方七人分别侵犯
“报警的重要性;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进行了 二审刑事裁定。
罪犯梁杰恩,男,198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19日22时许。
本案被害人潘某(2001年出生)、黄某(2001年出生)、关某(2000年出生)三人与朋友黎某(系潘某男友)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当地某KTV内唱歌。
期间潘某和黎某发生了冲突,随即离开KTV。
而黄某和潘某一起离开。
之后两人在当地某路附近被两名男子(均被判刑)尾随搭讪。 而黄某因为害怕,遂返回KTV内进行告知其他人。
独自一人的潘某被两名男子掳走。
在过程中,潘某有过一次可以逃脱的机会。
但是仍然被两人抓住,随后拖到路边的草丛内实施性侵。
之后其中一人还拍下了潘某的裸照,威胁对方。
两人实施完奸淫之后,并没有放潘某离开。
而是将她继续带往其他地方。
途中两人得知潘某的伙伴正在找她。
于是带着潘某与自己找来的人汇合,其中就包括本案被告梁杰恩。
加上之前的两人,一共纠集了七人。
约定和潘某的伙伴在某小学路口见面。
之后双方爆发了冲突。
而势单力薄的黎某扔下了潘某、黄某、关某三人离开。
最终三人被一行七人分别奸淫。
因为犯罪情节过于恶劣,这里不再展开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最后报案的居然还是三名受害者。
而那个同行的黎某早就不知道去哪儿了。
缺舟:
为什么要特地拿出梁杰恩来说呢,并不是因为他的犯罪行为相比较其他人恶劣。
而是共同作案的七人,当中除去他之外,其余六人均已被判刑。
刑罚从无期至十几年有期徒刑不等。
只有他在犯案后逃亡,所以成为了最后一个被审判的。
法院认为梁杰恩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为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已构成强奸罪。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积极主动。
系主犯,应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事前与他人有犯罪公意,并且先后奸淫妇女。
并且所奸淫受害者系未成年人。
在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只承认奸淫一人,但是根据警方掌握的情况和真相来看,显然不止于此。)
属于认罪态度较差,没有减刑情节。
最终在考虑在上述情况,结合社会危害等。
判决梁杰恩无期徒刑。
所以就算是后续梁杰恩选择上诉,但是在提不出新的有利证据之下。
在已经形成的证据链条里,梁杰恩对于三名受害者均有奸淫行为。
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驳回上诉,维系原判。
所以一定要明白,像这种刑事案件,或者说是自己在遭受侵害之后。 所能够依仗的就是警察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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