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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致辱母案zt
送交者: 8341[巡抚★★] 于 2017-03-26 15:15 已读 1019 次 1 赞  

8341的个人频道

致那位法官:您判于欢有罪让人难以接受

A+A-2017-03-26 08:17:15作者头像锐评关注

(此文系北京时间评论“三致辱母案”的第一篇)

据《南方周末》报道,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一家公司办公楼内,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女老板苏银霞遭受了高利贷催债团伙持久的虐待和极端侮辱。警察出警后离开了拘禁母子俩的房间。而后于欢用一把刀,刺死一人,刺伤三人。法院据此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对于一个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作为媒体没有权力去评价这个判决的对错,因为这是上一级法院的职权范围,即便是当事人及其律师也只能通过上诉等司法程序来尝试推翻。因此北京时间“锐评”(微信ID:Btimelun)不能说这个判决就错了。

然而锐评君想对做出这个判决的法官说:您判于欢有罪,让人难以接受。

首先,这个判决与锐评君理解的法律常识有些冲突。

在锐评君看来,此前被害人有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甚至把屎拉到马桶里然后将于欢母亲的头按进去,又裸露身体做出了令人发指的侮辱行为,而这一切都是当着于欢面的。这显然符合关于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的表述。

而于欢的行为,虽然是在警方到达之后发生,但是当处警民警离开房间后,于欢再次遭到对方的殴打,那么这种殴打行为不应该看成是单独的行为,而应当看成是此前侮辱殴打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的延续,且行为有升级可能,因此于欢的行为应当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即时性要求的。

同时,于欢虽然是持刀刺中四人,但是对方在人数众多且已经持续相当长时间的侮辱、殴打之后,于欢显然有理由采取防卫措施。

而这一防卫措施虽然造成了几名讨债者的死亡,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法条想必您也是知道的。

而锐评君(微信ID:Btimelun)认为,几名讨债者持续的侮辱、殴打于欢母子行为显然属于“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于欢的行为符合锐评君理解的正当防卫。

值得注意的是,报道中转述了您判决中提出的“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说法。

在锐评君看来所谓“未使用工具”不代表讨债人的侮辱、殴打不具备危险性,且前述刑法条款提及的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是“生命安全”,这也就是说只要是严重侵害人身权就足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一定要威胁到生命才算。

相信您作为法官也是知道的,人格权也是人身权的一部分,那么锐评君认为对他人人格严重侮辱的行为也应当被列入次范畴,不知道您是否能认同。

至少从您目前的判决来说,恐怕锐评君对于法律的认知与您的认知有些分歧,因此恕难接受。

其次,这个判决也与锐评君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涵义理解有点不同。

众所周知,法律是调节人类社会行为规范中的底线,判决一个人刑罚,除了罪刑法定、套用条文,也还有社会危害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从于欢的行为看,固然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这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呢?

这当然属于您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部分,或许锐评君的看法并不正确,或许在您看来这就是一个极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只不过锐评君(微信ID:Btimelun)想提醒一下,法官的自由心证基础不仅包括经验法则、逻辑规则,还有法官自己的理性良心。

反正锐评君的理性良心是不能接受这个判决的,您可自便。

第三,让锐评君本能上就难以接受,恐怕也让很多网民都难以接受的——这个判决与许多人的道德判断有显著差异。

按照这个判决的表述,侮辱、殴打于欢母子的行为并没有受到追究,反而是于欢在对方殴打时的反击成了犯罪行为。

更有很多网民的感觉是于欢是“动手晚了”,如果是对方在殴打他母亲或者用令人发指行为进行侮辱的时候痛下杀手,似乎就可以了。

锐评君以为,法律固然是社会调整行为规范之一,但道德同样是调整行为规范之一,后者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执行,但是公众对此自有一番评价。

而如今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即便认为属于防卫过当且不认可其缺乏社会危害性,那么是否有必要判处无期徒刑呢?如此判决对于社会的引导究竟是什么呢?假如一个判决与普通人的道德良心相抵触,让普通公众难以理解甚至嗤之以鼻,这样一个判决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您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当然,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权威是应当尊重的,在此锐评君仍然相信此案应该依靠上诉程序来完成对不同意见的判别,包括锐评君在内的媒体人都不应该直接说这个案件是否判错了,或许我们这些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在您这位法官看来是不值一哂的。

不过,俗话说“公道在人心”,锐评君想对您说,没人能剥夺您作为法官的独立审判的权力,更没有人想搞媒体审判。或许您觉得您坚持了法律的严谨,而锐评君也只想替许许多多的普通百姓说一句话:您判于欢有罪,我们难以接受,仅此而已。

致那位民警:您本来有机会救下于欢母子

A+A-2017-03-26 08:25:48作者头像锐评关注

(此文系北京时间评论“三致辱母案”的第二篇)

对于任何人的苛责都是不对的,于是北京时间“锐评”(微信ID:Btimelun)只想跟那位民警说:您本来有机会救下于欢母子的。

锐评君所说的这位民警,就是那位在接到报警后赶到事发现场的民警,也是那位说出“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的民警。

在您赶到之前,于欢母子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殴打、侮辱,人身自由被限制,精神几乎崩溃。然而在您赶到之前,于欢并没有动手。

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您在说完那句话之后就离开了房间,据说是“到院子里进一步了解情况”,这让锐评君难以理解:人都在屋里,您去院子里找谁了解情况去了?

姑且相信这是警方进一步了解情况的需求,那么按照澎湃新闻的报道,苏银霞工厂工人马金栋作证称,苏银霞当时告诉您和您的同事关于杜志浩如何侮辱她了,并且提到了脱裤子露出生殖器对着她。但很快您和同事就要离开。锐评君很好奇,您对于苏银霞的表述无动于衷么?您不觉得裸露生殖器已经不是“打人”这么简单的事儿了么?您不觉得应该先将两拨人分开么?

而澎湃新闻还提到,当时您所乘坐的警车都已经发动要离开了,这时候发生了血案才唤回了您和您的同事。那么您不觉得您和同事当时的离开有点不合时宜么?

其实,此事发生之后也有人替您这样民警喊冤,认为民间借贷纠纷警方不好处理,担心如果保护了一方的安全,另一方会就此找上警方。

但是锐评君(微信ID:Btimelun)想说的是:您不觉得,苏银霞的描述已经透露出这起案件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了么?这显然是一起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侮辱猥亵妇女的案件了,您不觉得,应该把双方都带回派出所处理么?

对于基层民警的辛苦,锐评君是表示敬意的,对于基层处警工作的难处,锐评君也可以设身处地替地民警们去理解。但是民警处警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说民警怕惹上麻烦,怕民间借贷不好处理,就因此对可能存在的非法侵害不闻不问,那么警方的辛苦有什么意义?这种处警有什么意义?

近年来,基层民警很多都抱怨压力大、不被理解,有的甚至批评媒体“抹黑”警方,认为媒体只是为了赚取流量。那么锐评君请您扪心自问,姑且不论媒体的正常报道是不是抹黑,为什么这种在民警们看来的“抹黑”能有流量呢?

按理说所有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所有人都希望执法者清廉、规范、有力,所有人都希望正义可以得到伸张,如果执法者真的给所有人以信心,这种所谓的“抹黑”又怎么会有市场?而如今您的处警表现,可以让公众如何建立对执法者信心吗?这难道能算是给警方增光添彩么?

金色盾牌,热血铸就,危难之处显身手。”歌里是这样唱警察的,锐评君也是这么认知警察的,于欢母子陷于危难时您的身手呢?

锐评君(微信ID:Btimelun)以为,如果您当时能够将当事双方分开,或者索性把人带回派出所处理,那么或许这将只是一起治安案件,或许某些人拘留几天就能出来,或许讨债者会纠缠警方,但是一起血案就可以避免,一条生命就可以挽回,而一个被逼如墙角的儿子则可以不必靠尖刀来维护自己和母亲的尊严。

一句话:那位民警,您本来有机会救下于欢母子,甚至也救下了被杀死、刺伤的讨债者。

可惜这一切都没有发生,于是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根据北京时间“即刻”的报道,于欢的姑妈已经要求律师,将来先打一个行政官司,来起诉公安人员的不作为。

不知道这时候您有没有觉得有些懊恼,有没有觉得有些委屈,有没有觉得有点失望,您辛辛苦苦的出警,结果却被当事人认为是“不作为”,这符合您对自己的职业理解和定位么?

当然,于欢家人的行政诉讼未必能够获胜,也许您也可以熬过这一关,继续当您的警察。但如果您还记得这场血案,记得那个刺中他人后交出刀子的小伙子,记得那个被侮辱、殴打后向您求助的女士,记得那个最后倒在血泊中的家伙,当午夜梦回,或者独处静思时,您是否会有一点点的遗憾,希望那个机会能够再来一次呢?

一切问题的答案,都只有您自己知道了。

致那位死者:你若知道于欢被判刑会高兴么?

A+A-2017-03-26 08:29:36作者头像锐评关注

(此文系北京时间评论“三致辱母案”的第三篇)

从这个社会的善良风俗来说,死者为大,我们是不应该随便提及死者的,然而在北京时间“锐评”看来,杜志浩你这位死者有些不同。

据媒体报道,你被刺死前曾经对着一位母亲苏银霞裸露自己的生殖器,并且当着对方儿子于欢的面,而这母子俩已经被你以及同你一起讨债的人折磨了许久。

按照媒体的描述,你出生于冠县斜店乡南史村,因在家中排行老三,被人称为“杜三”。你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2015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而有人称这个肇事司机就是你。

北京时间“锐评”(微信ID:Btimelun)很好奇的是,如果媒体报道属实,你究竟是怎么逃过那次交通肇事的追责的。据说肇事当天你的父母来给死亡女生的母亲送过东西,而这位母亲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

如此看来,你显然是有些能量的,而这种能量似乎让你行为有些超乎常人。

比如在这次向苏银霞讨债的过程中,一般在香港黑社会电影里表现的喷漆、撒蛇的招数没有上,倒是出现了你脱下裤子裸露生殖器的场景,恐怕连真正的香港黑社会也会自叹弗如了。

很显然,你当时并不认为自己行为会招致死亡,跟你一起向对方讨债的人人数明显占优势,而对方一个女人一个小伙子,已经被你们制服了很久。而这种自信甚至在警察到来之后也没有消散,警察离开房间,还没有真正走远,你居然就跟几个同伴再次殴打了于欢。

不过你这一次失算了,于欢拿到了一把刀,你和三个同伴被刺伤。或许当时你还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命运,有人看见你捂着肚子走出来,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显然你认为于欢不应该“玩真的”。

直到你自行开车到了医院,还有人看见你因琐事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或许到那时你仍然没意识到自己的伤情有多致命。而不幸的是,你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里说的“不幸”,恐怕有相当一部分人会同意主要是针对于欢而言,而不是你。按理说一个人被杀死是件同情的事情,然而很多人却在网上表示你“该死”。

锐评君(微信ID:Btimelun)始终认为,没有人的生命可以被随便剥夺,除了法官判决极刑和医生预测一个人的病情,恐怕没有人有权力判定别人的生命是否要逝去,更不能随便说一个人“该死”。但是网友们的态度固然有传统中“血亲复仇”的想法作祟,不过也跟对你杜志浩这个人的判断有关:很多人认为你是一个坏人,被杀死是咎由自取。

你是不是个坏人?这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你该不该死,这个问题似乎又很难回答。

如果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尽管你的行为非常恶劣,但是似乎又罪不致死;而于欢的行为也并不是故意要你的命,法院也认为你有一定的责任,那么你的死显然是个意外。

客观说,苏银霞是有错的,她错在不应该借高利贷;于欢也是有错的,他错在不该杀死你。但是比起你的行为来说,很多人觉得那似乎都不算什么。

然而因为你的死,于欢却被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尽管媒体为之奔走呼号,尽管公众为之哗然声讨,但是法院目前的判决是你的权利获得保护,因此杀死你的于欢被判有罪。

锐评君(微信ID:Btimelun)很好奇你会如何看待这个判决,对你这样一个手段恶劣、无所不用其极的讨债者来说,死亡的处罚是不是过分姑且不论,至少法院在惩罚杀死你的于欢了,你如果知道了会不会高兴呢?会不会感谢那位法官?

有一件事你知道了或许未必高兴,据一份在网上流传的判决说,你的家人还提出了数百万的赔偿要求,不过法院并没有通过,但是还是判赔偿你的丧葬费。

老实说锐评君不太理解这份判决书中提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从这起案件的报道看,似乎是于欢母子向你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才比较合理才对,难道这份判决书是什么人恶搞出来的么?锐评君暂时还搞不清楚。

而对这份判决,很多人都表达了不同意见,他们不同意判于欢有罪,于欢的律师也在为他上诉,你若知道了又是否会有些不服?

其实从锐评君(微信ID:Btimelun)角度来看,倒真的不希望你死了,而是希望你可以活着,因为那样于欢也就不用面对无期徒刑的判决,而你也可以有一个比较公平的审判,为你那些侮辱、殴打于欢母子的行为付出代价,而且是合法的形式。

最后告诉你,让你讨债的老板吴学占已经被警方抓获,所谓的“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也被公安机关摧毁,甚至跟你一起被刺的两个讨债者也已经在于欢一审的时候就被“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了。然而竟然缺了你,以至于你的那些所作所为反而不用再受惩罚了。

从这一点说,你的死真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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