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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应该立法吗?
送交者: Melbourne狼[♂☆★★红魔之心★★☆♂] 于 2016-08-15 6:55 已读 1150 次 5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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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刑法中,没有通奸罪的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通奸罪在我国是不存在的。然而我们从流传下来的多文学作品以及古代刑法案例上,可以明白通奸罪在古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封建社会”是存在的,古时通奸罪指的是有夫之妇与人通奸之罪,但对于有妇之夫与人通奸者,却不加刑罚,这是因为社会是男权主义社会,所以要由在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男人们说了算。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民国元年《暂行新刑律》中,当时的北京政府,明文规定准允男子自由纳妾。并仿照前清刑律,定通奸罪——仍只是单单针对女子而设立的通奸罪。1918年周作人在《新青年》上翻译发表日本与谢野晶子所写的《贞操论》,文中称道:“我对于贞操,不当他是道德,只是一种趣味,一种信仰,一种洁癖”。周作人的大胆言论至今听起来还有一种惊世骇俗与其兄周树人(鲁迅)犀利的思想是南辕北辙、水火不容,这也难怪周作人胆敢娶了一个日本老婆而与鲁迅反目。到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到80年代,实行一夫一妻制纳妾已经不被允许,通奸罪还是存在,人们的思想也还比较保守。可到了80年代之后,中国大陆取消了通奸罪,婚外情、二奶现象开始汹涌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到了二十一世纪,一夜情成了主流,十个网友见面八个发生男女关系,这可不是危言耸听,据广大网友说此乃网友见面的“潜规则”。 

笔者认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中国大陆还有通奸罪存在的时候(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有指男女双方面的“通奸罪”),虽然有婚外情、第三者、拉皮条子等现象存在,但仍旧是处于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欲语还羞的状态。自从取消了通奸罪之后,人们开始变得愈来愈明目张胆,婚外恋、一夜情成了常见的现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重婚罪”进行判定。重婚罪和通奸罪有本质的区别。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和婚外人同居通奸,是有存在一段时间的通奸行为并且在外宣称是“夫妻”以夫妻之礼出去社交的,才算是重婚罪。通奸罪有配偶者与人通奸,单指男女之间的性器接触,无论是一个小时还是数年。就算是性开放的美国、韩国、意大利等国都有“通奸罪”,韩国男女犯通奸罪会蹲2年以内的牢,伊朗不仅有通奸罪到2008年8月6日方对外宣布暂停使用乱石砸死通奸犯的刑法。而素来有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中国大陆,却早早取消了通奸罪。现如今,婚外男女关系的混乱,在告知我们,通奸罪的取消实乃一个大错误。 

当然,不是有设立通奸罪的国家对于每一对通奸的男女都有进行惩罚,因为这也需要走法律程序,有人告发,有判定的证人证据等。这就使得我们一些中国人认为“通奸罪”的设立可有可无。但通奸罪并不是真无好处,亦或者说,因为中国大陆无“通奸罪”这一罪名的存在,使得一部分梦想三妻四妾情人多多的人群获得莫大的实惠,婚外情(婚外情只要不同居就不是重婚罪)、一夜情满目疮痍比比皆是。是啊,法律管不了,道德也管不了:只要不犯法,让道德见鬼去吧! 

有多少婚外情、一夜情让我们感慨万千?有多少中学生和高中生受到社会的影响也开始误入歧途?性的开放、通奸罪的取消却使国人的道德沦丧。这点,笔者认为,中国法律制定者应该深思,如果是如此与国际接轨引进国外的“性开放”先进思想,却是一种悲哀。性开放不是一种性的毫无尺度的开放,应该是指性教育方面而不是性实践上。倘若性开放以男女的媾合才称之为开放。那么国人对于“性开放”这三个字的理解便是倒末反置,乃至自始就偏离了性开放性教育的方向。使得国人在对待男女关系这一个问题上,变得贪婪无厌丧失基本道德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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