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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党需理性: 夏俊峰以前是电机厂工人
送交者: xiaoyao100nian[★龖龖龖龖★] 于 2013-09-30 12:44 已读 18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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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最初是在一家电机厂工作,后因工厂破产下岗,就打零工为生。还拿了10几个月235的低保。之后再去当了小贩。爱党青年现在又要造谣他以前也是城管。爱党青年求你们了,有点智商吧。他或者他爸如果以前是城管,那城管所肯定认识人,中国办事都靠关系,那些管他地摊的城管还会对他这么狠?还要攻击人家伊能静认他小孩做干儿子负责他的学费是动机不良。我不管她什么动机,起码人家做的善事,你们这些爱党青年又做过什么善事?在他失去爸爸的时候给他一点温暖,对社会也是一件好事情,让孩子心里不要有恨。难道你们还怕这个小孩被伊能静洗脑成为恐怖份子?你们当热爱的党也太没信心了。还有人说夏俊峰儿子画的画不是自己画的,是炒作团队。反正对夏俊峰不利的传言你们都信,对于那些什么6个证人见到夏被城管打,但是不被允许上庭,你们信嘛?

我们再说说案件本身,判故意杀人最基本的条件是杀人动机,没有杀人动机如何能算故意杀人?很可惜的是一审,二审对于杀人动机只字未提。夏俊峰故意杀人动机是什么?不同的杀人动机,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是不一样的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同时也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可见,对故意杀人罪规定刑罚三种,从三年有期徒刑到死刑,跨度巨大。尽管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犯罪动机对于正确量刑的必要性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量刑起到重要作用。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

不同动机在量刑时,其理由择重如下:
 
    防卫过当认定就是犯罪动机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这时犯罪动机是法定减轻从轻情节;
 
    义愤杀人认定就是犯罪动机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这时犯罪动机是酌定从轻情节,实践中往往处以较轻刑罚;甚至有缓刑情况;
 
    一时激情杀人就是犯罪动机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这时犯罪动机也是酌定从轻情节,一般不会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而,犯罪动机就像游标,犯罪目的就像砝码。同是杀人罪名,游标在左底,可判三年;只有游标在右底,秤杆仍然浮起,才能判死刑。正是因为这样的理由,最高法在《刑诉解释》第52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中的第四款,才明文规定了 “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而且,杀人动机的认定,并非现代刑罚原则才有。唐太宗就以杀人动机不明发回重审一个故意杀人案件,最后查明是一个冤案。

但是,一审、二审对作案动机的不予认定或者模糊杀人动机,却采取客观归罪量刑办法,以古老“一命偿一命”落后刑罚原则,判处夏俊峰死刑,确属底气不足,杀之不无武断之嫌。难怪其本人及辩护人大呼不服上诉。

除了杀人动机不清楚外,一审、二审不允许证人出庭质证是重大程序漏失。有报道说,无论一审二审,法庭都在无一证人或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对冲突双方的证人证言采取了一边倒做法:采信城管单方面证言却断然否定被告方证人证言。事实上,因为提供证言的城管人员跟死者伤者不是同事就是冲突的直接参与者,其证言在跟冲突另一方不吻合的情况下,可信度至少是得打折扣的

只有查明了他的杀人动机,才能证明他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才能证明其杀人手段及其残忍,才能得出:不杀不足以消除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杀不足以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不杀不足以警示社会。如果不能查明其犯罪动机,在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要求下,就对夏俊峰处以极刑,显然与最高法倡导的慎用死刑的指导思想相悖,也与社会一贯提倡的对生命尊重相差甚远,是即使夏俊峰被处死,他的魂灵也得不到安宁,公众也不会信服。
 
  该案因小贩“违章”而起且最终演绎成悲剧。这种悲剧在全国很多地方不断发生,早该进行制度反省。如果某种规章把涉及各大小城市总数不下百万的劳动者置于不违规便难以养家的地步,这样的规章就属恶规。如果部门利益再混迹其中,以罚款、缴获战利品为目标,那么,对每个以这种方式谋生的人更成为一个随时会掉进的陷阱。而在一些部门的职能错位和暴力惯性之下,无视底层民众人格尊严,抓、打、爆粗口成常态,这种部门及麾下人员跟街头谋生群体处于隐形战争状态,随时一触即发。

下面看到有爱党青年说夏俊峰判决公正,说不公正的都是法盲。世界上最可怕的事情就是法盲说别人是法盲。连司法程序都不正确,又何来公正?

版主:山鬼于2013_09_30 17:18:12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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