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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婷:再读《大宪章》——对中国法制的意义
送交者: 常乐[布衣] 于 2015-08-05 14:38 已读 266 次  

常乐的个人频道

郭婷 爱丁堡大学宗教学博士 牛津大学达伦多夫项目研究助理

BBC中文网 9小时前 1215年6月15日,约翰国王在兰尼美德为法案盖上王室的盖章,贵族在4天后重申效忠约翰。

2015年6月,英国和全球一起庆祝了一则名为《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a)文件的800岁生日:800年前(1215年),英格兰的约翰王面对着来自王位合法性、教会认可与反叛贵族多的重压力;6月10日,数十名贵族策马来到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美德(Runnymede)与约翰进行谈判。

谈判的结果是一项和平协议,约翰被迫赞成反叛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6月15日,约翰王在兰尼美德为法案盖上王室的印章,反叛贵族们则在四天后重新效忠约翰。

这份协议后来被称为“大宪章”。一直到今天,《大宪章》依然是英国现行宪法性文件之一。“大宪章”中所引入的分权概念也影响了世界各地的司法体系、人权文件和民主政体,甚至包括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大宪章》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恐怕是当时在政治危机中迫于无奈而妥协的约翰王始料未及的。

宪法性文本与实践

《大宪章》最重要的意义首先在于文本。其中诸如“公义不会被任何人拒诸门外或被任何人买通,所有人都受法律保障”(To no one will We sell, to none will We deny or delay , right or justice)等句子,已成为脍炙人口的名言。在为联合国宣传《人权宣言》时,埃莉诺·罗斯福曾说过《人权宣言》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属于全人类的大宪章”。

尽管经过多次修改,甚至又发生新的冲突和战争,1215大宪章文本依然对如今的司法、政治和道德有深远影响。在制度上,《大宪章》也引入了议会的前身,它代表的是能与国王协商的议会精神。当约翰之子亨利三世继位后,贵族又提出针对议会制度更为明确的牛津条款(The Provisions Of Oxford),规范了议会召开时间、与会成员、与会者的责任与权力,也记载1258年6月召开了在日后被称作「模范议会」(Model Parliament)的“大议会”(Great Council)。

“道成肉身”

今年是被称为现代民主基石的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 签署800周年。

1215大宪章现存四页,分别存于大英图书馆、林肯大教堂和索尔兹伯里大教堂(Salisbury Cathedral)。

索尔兹伯里大教堂为此举行特别展览时说明原委:迫使约翰王接受大宪章的贵族之一正是他同父异母兄弟:第三任索尔兹伯里伯爵威廉隆斯贝(William Longespée),因而索尔兹伯里大教堂是保存原本的地点之一。 展览名为“大宪章:正义、权力与圣言之灵”(Magna Carta: Spirit of Justice, Power of Words)。这个题目是隐含了大宪章的文本( “text”)中话语( “words”)的另一层神学意涵:上帝之道即Word,圣言,语出《圣经新约·约翰福音》“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Word, and the Word was with God, and the Word was God. KJV 1:1)。这不但使人反思这些体制所蕴含的神圣性及人文关怀,也令人反思人作为个体在宪法性文本和权力体制中的位置。

另外,存放大宪章的房间名为Chapter House,是教堂的牧师会礼堂,神职人员进行会议的地点。将宪法性文本存放此处,不仅再次强调了法律的神圣性,这个旨在讨论的空间也光复了促使《大宪章》诞生的交涉和会谈。教会也在重新诠释具有神圣意义的文本中与社会产生新的交流,从而获得新生。

不断反思和关怀的语境:监狱项目

有趣的是,同时展出的有其他现代艺术装置,包括一个监狱项目。这个项目被命名为“Alternative Perspectives - The Erlestoke Prison Project”,由20多名监狱犯人用陶砖等材料做出一幅蒙太奇,展现他们心目中正义、法律和自由的样子。一起展览的,还有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的和小区同工所制作的旗帜和对象。

《大宪章》是有关人权与自由的文本,而由在监狱服刑的、曾经侵犯他人自由、如今自身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人来表达「自由」的概念,又有另一番意味。这层深意,也将800年前设立的文本置于全新的语境中,从而产生新的意义。

《大宪章》对中国法制的意义

中国近代开眼向洋看世界的著名人物严复,在翻译西方法学名著法国孟德斯鸠的《法意》(现通译《论法的精神》)时,在译文的第一篇的按语中就提醒读者,中文中的法律一词和西文中的法律一词语义不同:

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人则通谓之法。故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无所谓是非,专以法之所许所禁为是非者,此理想之累于文字者也。中国理想之累于文字者最多,独此则较西文有一节之长。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

1215年约翰国王与反叛贵族签署的和平协议是用拉丁文在兽皮上书写的。它在1217年重新发表时更名为“大宪章”。

法律史学者郭建曾指出,确实如严复所言,西方(本书所指的西方主要是指欧洲)文字中的“法”,含义比中国古代的“法”要广。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对法律的定义是「善良公平之术」。罗马的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确定:“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本身被当作了人类社会应实现的终极目的。

13世纪德意志地区的法律书《萨克森明镜》甚至说:“上帝自身即法律,故法律为上帝所钟爱。”而中国古代的情况有所不同。对于自然或人类社会的规律,中文里一般用“理 ”或“道”这个词来表示。而人类行为的评价主要是依靠“礼”或“礼教”。国家的制度也往往专用「制」这个字来表示。而法律在战国以前一般称之为“刑”,“法”是在战国时代才流行的一个词。就如习惯上所说的“王法”、“国法”概念所暗示的那样,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法”被归纳为有关国家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再说的简单一点,法律被认为仅仅是君主统治国家的手段之一。而君主统治国家的主要手段是暴力手段,直接的、大规模的暴力手段是军事武力,有规则的、低度的暴力手段就是刑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先是被称之为“刑”,刑既可以作为一个动词,指对人施用刑罚,也可作为一个名词,指国家的法律,很清楚的就表明了法律和暴力的关系。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古代关于法律性质的这些主要观点抹去了法律的神圣性质,多着重操作性、工具性的意义。换言之,神事单纯为神事,适用较为模糊的规范来侍奉;而人事纯然为人事,要适用严厉的规范来整齐。

对照不同文化语境中对法律的理解,索尔兹伯里大教堂对《大宪章》神圣性的演绎、以及它作为宪法性文本对个体权利持续的关照,对提倡法制建设的中国社会更带来有趣的借鉴意义。从任何角度来看,这一篇古老的文本都并非被动的历史和文字,而是不断生成的人文关怀和对既有制度的反思。这也许是大宪章在自上而下的体制之外,自下而上的,也是真正的遗产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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