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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空中漫步[布衣] 于 2010-09-16 15:58 已读 77 次 3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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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较 出 真 知 www.6park.com


──《比较法研究》读后感 www.6park.com


比较这个词的含义容易被人接受。词典上说,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同类事物辨别异同或高下称之为比较。这很容易理解。可是把比较和法联系在一起,构成比较法这一特定的词汇,却不容易弄懂了,甚至往往会造成一些误解。读了《比较法研究》和《比较侵权法》,觉得茅塞顿开,脑子里开始有了一些肤浅的认识,记为以下三点体会: www.6park.com

一、比较法不是法 www.6park.com

最初接触比较法,以为它也像是民法、刑法那样的一门法律,其实不然。 www.6park.com

虽然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对比较法的定义仍有许多不同地理解,但是还没有人武断地认为比较法就是法或法律,而是认为它是一种法制史和法理学的研究,是一种文化。 www.6park.com

简单地理解,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比较法首先承认众多的法律规则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存在,它研究这些法则和制度在何种程度上相同或不同”。因此,我认为它和某一特定的法或法律是不同的。首先,它没有制定和实施的时限,例如,我们可以讲某一国家的宪法或刑法是什么时候制定或实施的,我们却不能讲某一国家的“比较法”是什么时候制定或实施的。其次,民法、刑法、诉讼法、选举法、合同法等等,都以特定的社会关系做为各自的调解对象,而比较法却没有这样特定的调解关系。再次,上述那些特定的法律,都各自具有调整特定关系的法律规则,而比较法却没有这样的规则。所以,我认为比较法不是法,或者说不是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一种法律的比较研究,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与研究。 www.6park.com


二、不比较就没有法 www.6park.com

这样说也许是不够确切的──一个国家最初的法律又是与谁比较的呢?牵强地解释当然会说,是与没有法之比较。这当然是个类似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没有必要多费笔墨。 www.6park.com

法做为一种社会科学首先是知识的载体,知识是需要不断充实和丰富的。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社会生活的不断扩展,法和法律的内涵和外延也需要不断扩大和延伸,且这种扩大和延伸客观上要求比现实的社会生活来得更快些、更早些,甚至多一些预知和预见。比较就是适应这种快些、早些和有预见地扩大和延伸之要求的必要途径和手段。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能发展,法也是一样,离开了比较就不能拓宽眼界,不能丰富内涵,也就难以发展了。 www.6park.com

法的比较一般地说是就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某一相同或相近的法律而言的。自己同自己比,对于一个人、一个社会局部的现在和过去也许是适用的──我们中国人也常常拘泥于此种思维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却不适用于法。因为,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属于本国各有关部门法之间的比较,是这个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常规工作,如果将其也归于比较法就湮灭了比较法的特殊性。只有将本国法与外国法相比较,才能鉴别出本国法是否科学,是否合理,也才能使本国的法律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因此说,比较法不是自己同自己比,而是自己同他人比,是一国同另一国比,或者说是指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双边(两国法律之间)比较或多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法律之间)比较。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实质上指通过比较的方法对法律来进行研究,是通过比较区别不同的法律现象,了解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够知道哪些属于实体法,哪些属于程序法;哪些是民法规定的范畴,哪些是刑法规定的范畴。什么是犯罪未遂,什么是犯罪终止。什么是所有权,什么是占有权等等。 www.6park.com

毫无疑问,任何学科都会使用比较的方法来研究问题。从比较的范围看,有的更广泛、更周延。那么,疑问就出来了,比较法究竟是一门学科,还是一种方法呢?两种不同的主张各执一词。于是,就产生了第三种意见,认为比较法既是一种方法,也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我个人赞成第三种见解。从一般意义上说,比较确实是一种方法,大多数善于思考的人也常常用比较的方法判断其思考对象的新旧、对错、厚非、曲直等等,因为有比较才能鉴别,有鉴别才能发展。用比较的方法在其思考或研究的领域来获取新知或实现自己确定的目标是最有效的。同时,另一方面,如果在某一特定的领域对某一特定的目标,坚持不断地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也就开辟了这个领域的特殊的独立学科,如比较经济学、比较法学等等。所以我认为,学习比较法,不但要学这门法,而且要学习开辟这门学科的比较方法。不但要增长法律知识,也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思维质量,这样才真正学了一点有用的东西。 www.6park.com


三、学法须学比较法 www.6park.com

比较法不同于法学的其它学科,在那些学科中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做为调整对象,也有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比较法却没有,它的主要特征在于比较。以《比较侵权法》为例,它主要论述的不是何谓侵权和怎样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是在比较中阐述普通法中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大陆法中的侵权概念是什么,不同法系中侵权行为概念的共性和差异等等。在分析侵权行为的本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过错责任、政府侵权责任等具体条文时,也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前苏联和我国的相应法律规定相比较加以论述,而不是只将中国或某一国的侵权法加以论述等等,这样才构成了《比较侵权法》。类似的还有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等。那么,既然是比较,谁研究什么谁就比较什么好了,还有必要建立一门比较法学吗?有必要。这首先是因为法律知识是个浩翰的海洋,在这个海洋中谁都只能涉足其中的一部分,比较法则可以为人们提供一艘船,载着法律工作者远行。同时,法律也是一门伴随社会成长和进步不断谋求进步的新知领域,比较法则可以向人们提供法律进步的开山利斧和斩棘钢刀。具体说,学习比较法有什么意义呢?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在立法工作中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既加深了对外国法律的认识,也有助于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进。从比较法的历史看,比较法最初就是从法国开设的第一个比较立法讲座开始的。以后美国也好英国也好都这样做了。我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些法律也在这样做。二是在执法、司法和律师工作中有重要作用。首先,司法与行政机关都要进行法律解释,明智的办法就是比较研究某些典型国家的相关法律,并以本国情况为基础做出最合理的选择。律师也是一样,扎实的比较法知识对其事业上的进步和成功具有关键作用。三是协调各国法律也离不开比较法。现代社会是个开放的社会,世界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各国法律的相互协调成为必然,在此过程中很显然,比较法的作用必不可少。四是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其作用也必不可少。比较法能引导本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学工作者进入一个新境界,即本国法以外的广阔领域,在法的教育和研究领域走向世界。按照一些学者的论述,比较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理论与实用两个方面。就实用方面而言,基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律师事务等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协调各国间的法律,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律教育也都可以列为实用。在此过程中,通过比较,还可以充分体会法律的基本精神,即法律体现人类的理性认识,意味着人类对秩序、和平、民主、自由、平等的追求等等。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人们对上述内容会有许多不同的理解,但是只有经过比较,全世界的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才能够更具多样化,更丰富,也更能趋向总体上的统一。由此,我觉得这些就是学法须学比较法的道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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