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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八佾第三.二.遵守社会行为规范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送交者: 空谷百合[布衣] 于 2010-12-15 1:09 已读 31 次 3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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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三家1者,以《雍》2彻3。子曰:“‘相4维5辟6公7,天子穆穆8’,奚9取於三家之堂?” www.6park.com


【译文】鲁国的三家大夫孟孙、叔孙、季孙氏,以为歌舞《雍》是通达天子的权力之路。而孔子却说:“《诗经》上已经说了,辅佐、扶助计度于法律、法度之公平、公正,唯有天子才是和睦而美好的。怎么能够在这三家之堂上体现出来呢?” www.6park.com

【说明】本节亦是“礼”的具体说明,也就是说,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仅仅是模仿领导人的礼仪行为,是替代不了领导人的权力的,更不能代表他们就是最高领导人。就比如现在,国家领导人在天安门城楼上挥手向群众示意,那是代表着国家领导人的权威;如果我们普通人借登上天安门城楼之机,也向下面挥手示意,是否我们就成了国家领导人了呢?显然不行。所以,鲁国的三家大夫孟孙、叔孙、季孙氏,他们三家以为歌舞《雍》,便是通达天子的权力之路了,显然也是白日做梦,荒谬的,白费心机的,是违背了社会行为规范的,也是违背了国家典章制度的。这也是第一节所说的,孔子之倡“礼”,从实质上来说,乃是倡导用典章制度、社会行为规范、传统习俗等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使人们不致于越“礼”,僭“礼”,从而不会犯错、犯罪。因为法律的最大用途是惩罚,是对于严重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惩罚和报复。但是人们在社会中有许许多多行为不能用法律来规定,只能依靠风俗习惯等社会行为规范来起到约束的作用,也就是文明教化——即文化! www.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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