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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送交者: 节制[布衣] 于 2011-03-18 15:52 已读 57 次 3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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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法治国家论(三)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www.6park.com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法律至上是法学界所熟知的原则和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歧见长期困扰着我们。使我们难以名正言顺地提出和倡导法律至上的原则。 www.6park.com

  法律至上是资产阶级在其法治建设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法律至上原则的提出和确立,对于人类的法治建设所具有的意义是不可忽略的。但它的提出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律至上,教规是否至上,权力是否至上,道德是否至上,政策是否至上?法律至上是否否定了经济的作用、政党的作用?法律至上一被提出,就面临着若干挑战。 www.6park.com

  法律至上并不反对权力,所反对的仅仅是权力至上。由于法律至上是对权力至上的否定,因此,有的人歌颂它,有的人否定它。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是权力的产物,没有权力,绝无法的产生和存在可言。法学理论和法的实践都说明,没有权力就没有法的产生包括制定或认可,也没有法的存在和被贯彻实施。权力始终是法得以存在的依据。在法产生和存在的意义上,没有法律至上的问题。法既不可能超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超越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人类进步的实际状况,也不可能逾越或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然而撇开这一意义,法与法律社会的各种具体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就不再简单的是一个权力高于法的问题。甚至恰恰相反,任何个别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的依据。法相对于各种个别的权力都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是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也都概莫能外。因为,除一些通过革命而建立的新政权的最初立法外,任何立法都得遵守法的规定,即依法立法;任何国家强制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得具有法的依据,并依法行使。即使是革命政权最初的立法,虽然不必遵守旧时代既有的法律规定,但是也还得遵守法的规律,遵照立法的原理乃至法的原理,而不能完全随心所欲。如何实现法律至上,面对权力,主要不是一个认识的问题,根本的是一个社会实践的问题。法律至上首先受到的挑战,是权力对于它的挑战。只要权力高居于法律之上,法律就只能是权力的附庸和奴仆,而无任何独立性可言。法律至上一旦受到权力的践踏,法治也就没有希望。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肆无忌惮的权力是法律至上的劲敌。 www.6park.com

  法律至上并不反对道德,所反对的仅仅是道德至上。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道德作用的否定,这是对法与道德关系的误解。法律至上与道德的作用并不矛盾,也并不否定道德的作用。法律仅仅是在道德与之产生了冲突的时候,我们得依照法律作出相应的行为,而不是去依据与法律相冲突着的道德规范。首先,法与道德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他们在并不完全相同的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肯定法的作用并不等于否定道德的作用。其次,法律至上并不等于法律万能。只能由道德调整的问题,也不能因法律至上而由法取而代之。再次,任何法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道德的发展,法律至上不仅不会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切不可将法律至上与道德作用对立起来,以为法律至上会否定道德的意义。法律至上与道德至上之间的冲突,在中国是很容易发生的。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德治传统的国家。提倡以德治天下,极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相反,法律至上却恰恰不可能受到如此的礼遇。因此,在中国坚持法律至上,反对道德至上就更为艰难。 www.6park.com

  法律至上是对政策至上的否定。政策是否至上的问题,在西方是不存在的。也没有一个民主或法治的国家,其政策会比法律具有更大更高的效用。政策是否至上在中国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政策本有国家政策与政党政策之分。国家政策对于法律的制定或者执行在一定程度是存在着某种影响,是正常而无法改变的事实。然而政党政策是否具有如同国家政策一样的效用就很值得疑虑了。因为除了执政党政策之外,其他任何政党政策都不可能直接具有影响立法或执法的作用。在历史上,由于中国共产党独特的执政党地位,使得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曾经发挥了法律或者准法律的重要作用。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共产党政策在中国具有远比法律更高的效力,发挥着更为广泛的社会作用。经过改革开放后近二十年的法制建设,这种状况已经大为改观。但既有的惯性并未消除,甚至人民法院在一些特殊类别案件的审理中,依然按照党和政府的政策办理,而不是依法审判。 www.6park.com

  法律至上并不否定经济的作用。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经济决定作用的忽视或否定。这同样是对于法律与经济之间关系的误解。法律至上与经济决定法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经济决定法,是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之一,为历史和现实所反复证明。经济决定法是从法的本源意义上讲的。在终极意义上法始终是被经济所决定并为经济服务的。但是离开这一向度,就法对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来说,显然就不再是从属的了。一切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也都得遵守法的规定,符合法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导致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至上是在经济决定法的基础上对法的地位的概括和期望,它与经济决定法并不矛盾。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中,法律至上是至为必要的。如果经济活动主体不依照法律的规定来从事自己的经济活动,就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www.6park.com

  法律至上并不否定政党的作用。现代民主政治或者法治政治并不是不要政党的政治,正是充分正当地发挥政党作用的政治。可以说,在现代,政党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始终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所要努力的方向,不是不要政党,而是如何使政党更为科学地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依照当代宪政的要求,任何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我国,我国宪法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在自己的党章中明确宣布,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我国,法律至上在本质上也与发挥党的作用不相矛盾。因为,人民的政党必须也必然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而真正的良法必须和必然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法律与政党政策在人民利益上统一了起来,因此坚持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至上,与坚持人民政党的领导并不矛盾而且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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