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竹按:如果程序正义导致的是结果不正义呢?那么我们该如何选择呢?比如,楼主在文章中举的最后一个例子。所以,我们要思考的不仅仅是西方人思维与我们不同给我们什么启示,也可以思考西方人的做法有什么毛病和问题。我不否认西方有一些方面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是有许多国人把西方人的做法设定为一定正确,这就让自己丧失了一个正常人的基本思维判定能力。
说实话,我的一些有和西方人长期生活工作接触的朋友跟我说,西方人很蠢。这也是我有时候的看法。
--------------------------------------------------------------------------------------
“程序正义”在美国
张理华律师博客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在审讯时由律师在场陪同;如果你没有
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
在所有的美国影视作品中,警察在逮捕嫌犯时,都会这样宣告。许多人不明白美国警察为什么要说出这些对警方明显不利的话。
其实,美国警察也不愿意这样说。但是,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犯人的供
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这样,警察的所有劳动将全部白费。甚至,因为缺少证据,嫌犯可能会被无罪释放。
这就是美国法律中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美国华裔执业律师李义冠在他编著的《美国刑事审判制度》
(American Criminal Procedure)一书中,对它,以及与它相关的威廉姆斯案,作了详细的介绍。透过这两个案件,我们
可以一窥美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为了确保法律体系的程序正义,他们有时甚至不惜牺牲个案上的实体正义。
米兰达案(Mirande V. Arizona,1966)
1963年3月3夜,在美国亚里桑那州凤凰城影院工作的18岁女孩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人拖入汽车并强暴。女孩报警后,警察于 3月13日
将米兰达逮捕。被捕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人当场认出米兰达就是罪犯。其后,被告供认自己就是强奸者,他按警察的要求写
了一份供认书并签名。这份供认书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
经审判,米兰达被判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自己多次向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
终于成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并没有从肉体上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最令人担
心的是警察局审讯室里的那种气氛。
最高法院解释说:现代审讯采用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外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的问话并不是被捕者做了
没做,而是他为什么要做。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捕者的警觉,让被捕者感觉案子并不是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所有这一切,都给被捕
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在这样的场合下所做的供认可信度很低,是不应作为合法证据的。
由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了米兰达警告。
最高法院的理由是警察在审讯米兰达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司法程序应当从一...规则例外的规定,
在兰米达警告规则确立后,美国一些警察想方设法,试图绕过这一规则,诱使犯罪嫌疑人自供其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7年,通过对威
廉姆斯案的判决,进一步强化了米兰达警告的要求。
威廉姆斯案(Brewer V. Williams,1977)
1976年12月24日,10岁小女孩帕米拉随父母到依阿华州的德茂恩市看摔跤比赛。比赛中帕米拉一人去洗手间再也没有回来。警察调
查中发现威廉姆斯很可能是劫持者。他刚从精神病院逃走不久,有人看见他在体育馆外,将一捆东西装进一辆汽车。
12月26日,威廉姆斯向临近德茂恩市的达芬堡市警察局自首,德茂恩市派了2名警察前去将他押回。这时,达芬堡市法庭已经为其指定
了辩护律师,律师与前来押解的2名警察商定,在押解中不得对威廉姆斯进行任何审讯。
在返回德茂恩市途中,威廉姆斯多次告诉警察雷明,他不想告诉雷明任何东西。但雷明还是发表了一篇被后人称为《基督徒丧礼》的演
说。
雷明将威廉姆斯称为“牧师大人”。他说:“我希望你观察一下天气。天在下雨,下雪花,在结冰,不久将下大雪。等雪一下来,连你也
就找不到孩子埋在什么地方了。你何不现在就领我们到埋孩子的地方把她挖出来,她的父母也好用基督教的丧礼把她埋了。可怜的孩子,就这
样在圣诞之夜被人杀害了。”
威廉姆斯问雷明是怎么知道孩子是埋在他们要经过的地方,雷明说他真的知道。同时,为了避开米兰达警告,雷明故意说:“我并不要
你回答我,我也不想再深入讨论这个问题。你只要好好想想就行了。”
就这样,在听了这场演说之后,威廉姆斯带领警察找到了孩子的尸体。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的这一番话无疑是在故意引出威廉姆斯的供认,并且是精心策划的,这比直接的审讯更为有效。因此构成
审讯。
由于审讯前警察并没有给威廉姆斯“米兰达警告”,因此,审讯是违法的,由此所得的证据也都是违法的,不应被允许进入审判程序。因
此,原审法院判决威廉姆斯有罪的结果必须推翻。威廉姆斯被无罪释放。
这两个案件确实可谓触目惊心。案件审判的思路,与中国人的思维完全不一致。不过也许,正是这种不一致,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思考
。
本贴由[了三]最后编辑于: 28日/3月/2011 21时4分34秒
本贴由[了三]最后编辑于: 28日/3月/2011 21时15分7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