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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战场的战斗:革命年代的货币战争
送交者: 英国小炉匠[★★曼城乡长★★] 于 2018-03-06 6:12 已读 346 次 2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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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 《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农民起义,而是为了实施一个有别于国民党政权的现代化方案。因此,从红色政权诞生之初直至新中国成立,经济战就是一个革命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不仅仅意味着打土豪、分田地和分浮财,更意味着货币战这一技术含量较高的斗争形式。这其中所涉及的货币本位、合适的发行量、货币回笼、“外汇”管理、“汇率”确定等等颇具现代气息的操作,不能不让后人感到一定程度的惊艳。

通观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的“红色货币”的发行和运作,会发现其中一些颇有意思的共通之处:红色货币的发行者对于货币与通胀、货币的信用基础、货币的流通半径、货币比价以及如何调控发行量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几乎一脉相承的操作,而这些又对解放后的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有些至今还能为人们所感知。

早在革命根据地时代,货币当局就正确地指出,由于根据地所发行的纸币,是代替银元来流通的,因此其发行的数量必须掌握一定的比例和幅度,即“纸币的发行限于它象征地代表的金(或银)的实际流通的数量”,而不能想发多少就发多少。如果纸币的发行数量相当于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银元数量时,币值就稳定。反之,就会造成纸币贬值。

而对于国民党或地方军阀发行的旧纸币和金银现金,则在一定意义上当做“外汇”来管理。对被停止流通的旧纸币,一般由工农银行负责兑换,然后将兑换来的旧纸币拿到白区购买根据地需要的物资,而“白区商人到赤区购买所带的现洋,一律到农民银行换纸币购买”。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长征期间,红军指战员们用手中的苏维埃纸币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也并不是将其作为“白条”来随便使用。为了便于商品交易,并使商人把收到的苏维埃纸币换成现洋或白区通用的货币,红军在条件许可时一般会在商业中心如遵义设立兑换处。红军手中货币的保证,一是从中央苏区带来的银洋;二是拍卖没收军阀如王家烈等的盐和香烟得来的银洋和白区通用的货币。红军不仅买卖公平,而且纸币完全可以兑现,商人们十分满意。

从上述情形可知,作为红色货币的纸币是一种兼具银本位和物资本位的信用货币,此一特征后来长期延续,而其物资本位的“特殊属性”更是其战胜不断贬值的敌对货币的根本保障。

抗日根据地银行发行的的纸币,开始都是通过与法币等价投放市场。在抗日根据地扩大时,为迅速排挤敌伪货币,建立抗币市场,相关部门会组织主要物资的调剂,以物资支持抗币的流通,保持物价稳定。在敌人进攻时,抗日根据地的区域暂时缩小,就主动收缩边区货币流通范围,抛售退却地区积存的物资,回笼货币,以维持抗币的信用,并避免百姓遭受重大损失。

对于敌伪币,在抗日根据地内,一律没收,严格取缔黑市。在边沿区和游击区则从实际出发,暂时不加没收,以免给这些地区的人民生活增加困难,但严格禁止内流,限期肃清。在一定时期内,为了方便边沿区和游击区群众向抗日根据地政府交纳税款和充实对外支付手段,也曾用贬值办法,征收部分敌伪币。对于法币,一般禁止流通,但允许居民持有和保存法币,如欲使用必须在交易前到根据地的兑换机关兑换边币;如果需要携带法币出根据地,也可到根据地银行兑换法币,严禁不法商人私运法币出境。

各抗日根据地对于敌伪币和法币,在一定时期内视同“外汇”加以利用和管理,积极组织出口,扩大“外汇”来源,并使用“外汇”到敌占区购进军民必需的物资,以解决抗日根据地物资来源问题。为此设置了“外汇”交易所,一切“外汇”买卖均要在交易所内进行。同时本着有利于抗日根据地货币币值的稳定,有利于抗日根据地重要物资(粮食、棉花等)的生产和收购,有利于军民必需品的输入,并兼顾多余土产品输出的原则,根据两种货币购买力的高低和地区之间物资输出入的实际情况,适时确定和灵活调整货币的比价即“汇价”。

比较有意思的是,为避免市场波动和物价紊乱,各根据地之间的货币原则上也不相往来,如有过路部队需要物资供应,由当地代为采购,并将其手中的货币同样视为“外汇”加以管理,即进入友邻根据地时将手中货币兑换为地方货币,离开时再行换回。

同样的做法延续到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将国民党区域的法币及其票据也视同于外汇加以管理。1946 年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先后颁布了“外汇”管理办法,禁止法币在解放区流通,进出口实行结汇和供汇制度,禁止私自买卖“外汇”。“外汇”管理是结合进出口贸易管理进行的,在供汇上重点保证军需,适当照顾民用。而票据兑换则通过解放区设立的“外汇”交易所进行,一般设在有进出口贸易的城镇上,由银行领导和管理。“外汇”交易所实行集中买卖、自由议价、公开成交、银行发挥调剂作用。

起初各解放区的货币也是互不流通,也不准私相兑换。对一般群众带入的相邻解放区的货币,有的采取说服教育让他们再行带出或到银行兑换,银行兑换时加收3%的手续费;有的采取在接壤地区按低于市价 20%-30% 兑换,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对相邻解放区的野战部队跨区机动作战或过境而带入的相邻解放区的货币,因为数量大而造成兑换不及时,其在本解放区使用,因而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市场上出现了两种货币同时流通的情况,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面对此一情况,在 1947 年于邯郸召开的华北财经会议确定了关于解放区货币“互不流通,相互支持”和“一致对敌”的原则。1947 年下半年,冀南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和晋西北农民银行经过协商,确定在接壤地区建立货币混合市场。规定在货币混合市场内,均有行使、携带、兑换、保存不同解放区货币的自由;规定设立若干区际货币兑换所,牌价根据主要商品价格指数、市场比价和供求情况确定,并建立通汇关系,汇差实行定期、定额清偿。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解放区逐步连成一片,统一解放区货币的需求日益迫切,“固定比价、混合流通”作为过渡方法被推了出来。如陕甘宁边区与晋绥边区合并为西北解放区后,1948 年初,陕贸券与西农币按 1:1 的比价混合流通。同年 5 月,晋察冀边区与晋冀鲁豫边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边币与冀南币按 10:1 的比价互相通用。为了减少市场货币的种类,各地在货币混合流通开始后,均采取只发一种货币,停发另一种或另几种货币的措施。

1948 年冬,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相继展开,全国解放在际,迫切需要有统一的货币。1948 年 12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同时开始发行人民币,与各解放区的货币固定比价,同时流通。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人民币逐渐走向全国,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而在红色货币发展史中为人所习见的物资统购统销、金银和外币禁止流通集中兑换、外汇集中管理、汇价法定等手法在确立人民币“统治地位”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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