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对与儿童的保护,有多么严厉你知道吗
在法制并不健全的中国古代,历代许多相关的法律,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一切伤害儿童的行为,采取毫不留情的严惩。在明朝开国时颁布的《大明律》里,其中一条被定以“凌迟”酷刑的罪名,却是从明代至清代,历代帝王不但从未修订减刑,甚至一旦犯上,哪怕遇上大赦天下,也是根本别想求赦免——采生折割罪。
何为“采生折割”罪,这是中国古代各种拐卖虐待儿童罪行里,最为残忍到丧失人性的一类:诱拐发育期的儿童,然后将儿童的手脚肢体斩断,再假装残障儿骗取钱财。这个罪行在中国历朝历代,都是必杀的大罪。到了《大明律》里,更是极为严厉的打击方式: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罪犯家中的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亦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这也就意味着,犯下如此恶行的罪犯,不但要被处以的“凌迟”酷刑,家产更要没收赔付受害者家属。罪犯的家属哪怕不知情,也逃不过株连处罚,没收家产后还要流放两千里。至于参与虐童的从犯,死罪更不可免,最轻也是杀头。 再往前的宋朝,如果民间有孤儿,那么官府会对民间领养孤儿的家庭每年补贴十二贯钱和七十二斗米,更有国家收养孤儿的机构:婴儿局和慈幼庄,并按月给予米粮照料。在宋辽战争和宋金战争这类战乱里遭弃的遗孤们,更大多被宋朝官方养到十八岁成年,婚娶皆是国家买单,还常由皇帝亲自出面主婚,场面十分热闹。 而除了热闹外,大宋对拐卖儿童,也是从来零容忍!在宋以前的唐朝,对于儿童的人口买卖还“相对合法”,但从北宋起,就完全不合法。人口买卖中最为恶劣的拐卖儿童现象,放在宋代更是滔天重罪,以宋朝人的话说叫“略人之法,最为严重”。一旦有人贩子落网,百分百按重刑办——不管是强抢还是诱骗,只要被拐方是儿童,就是最重标准:拐卖儿童给别人做子孙的,那就三年坐牢;如果是拐卖儿童为奴,就是绞死没商量;倘若被拐儿童遭到身体侵害,不管什么原因,人贩子也都没跑—最轻的罪就是斩首! 另外必须注意,宋朝打击人贩子的相关法律里,还有同样零容忍一条:买方也要抓。花钱从人贩子手里买儿童,罪责只会比人贩子低一等。假如人贩子被判了死刑,那么掏钱买人者,最轻也是流放三千里。甚至参与买卖中介的“中间人”,也要一并办罪,通常都以窝藏强盗罪论处,只要人贩子获死刑,基本是陪着一起杀。 宋以前的唐朝,在开国后很重视一个社会问题——就是收养孤儿。好几位唐朝皇帝,都曾发过相关诏书,甚至按片区落实责任。以唐玄宗的诏书说,只要地方上发现有被遗弃的幼童,就必须由官府出面,先安排衣食和治疗。一旦孩子出现问题,就要首先追究地方官的责任。而在鼓励领养方面,除了鼓励近亲领养外,钱粮补贴更不含糊。以唐文宗时代的《抚恤疾疫诏》,只要有家庭愿意收养弃儿,就预先给予两个月的口粮。 但要论其中最受重视的一桩事,就是被收养儿童的权益问题。对那些打着收养儿童旗号骗国家钱粮的家庭,基本是逮着一个就严办一个。虐打养子养女更是重罪,以长安的法令说,抓住就是五十大板。而论判罪最重,当属养父母弃养儿童问题,《唐律疏议》里明文规定: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也就是说,只要收养家庭胆敢遗弃孩子,最轻也是两年流放劳改。 由此可见,在古代,就已经对和儿童相关的罪行是十分严厉的。毕竟,儿童的成长关系到未来,古人就已经如此对待,现代社会应更是如此。 评分完成:已经给本帖加上 30 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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