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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政经制度的最佳选择——共和制
送交者: jijixiaoya[★品衔R5★] 于 2017-03-11 18:03 已读 417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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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和制的定义:

如果我们考察人类政治制度发展史的话,就会发现真正比较成功、最优秀的是“共和制”。现今的人们往往对民主、自由、宪政谈论的比较多,但对共和谈论的比较少。这是因为我们将民主和共和的概念搞混了,把很多本属于共和的东西搞成了民主的东西。为什么会搞混呢?这是因为,民主这个词容易忽悠广大缺乏文化知识的大众,而共和这个词需要有文化知识的人仔细研究、深入思考、细细品味,才会体会到其优点和精妙。所以伴随着十九世纪民粹主义的崛起,政治家们在宣传上有意识的选择了民主这个具有欺骗性的词,而非共和这个准确的词。

何谓“共和”?“共和”一词的中文翻译是根据《史记•周本纪》的典故,因厉王出奔后召公、周公二相共同执政,有二人或多人共和和平执政之意。拉丁语为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相对于“私人事务”(res privata)。这是公民在家庭生活等私人生活领域之外的公共事务领域。15世纪前后文艺复兴时期的布鲁尼和马基雅维利,用这个词指称中世纪时期意大利北部的非君主制城邦,后来,这个词逐步演化成指称“世袭”和“神权”之外的政体。孙中山先生将西方的“共和”观念与中国传统的“天下为公”观念相结合,认为所谓“共和”,就是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笔者更进一步将“共和”确定为政权公有制,国家政权不应该属于哪一个人、哪一个家族或哪一个小集团的,而应当属于全体公民的,由全体公民共同来治理。

在现代,最宽泛意义上的共和,是指不同的主体,尤其是不同政治主体的和谐共处,这是它字面的意思和本意。现代政治概念中的共和,有两个层面意思:一是,指的是不同的政治机构间的各安其分、和谐共处,它包括政治体系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主要部门;二是,指的是不同政治群体和政治力量,如政党、区域、民族,乃至国家之间在宪法、法律和国际法基础上各安其分的过程和状态。

二、古典共和制:

“共和”的概念是经过长期历史演变的,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人对“共和”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

亚里士多德按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将政治形态划分为三大类别:“一人之统治”、“少数人之统治”和“多数人之统治”。这三大类中的每一类别又可以分为两种:好的形态和坏的形态(腐败形态)。“一人之统治”好的形态为君主政治,坏的形态为专制政治(谮主政治、暴君政治);“少数人之统治”好的形态为贵族政治,坏的形态为寡头政治;“多数人之统治”好的形态为民主政治,坏的形态为暴民政治。这三大类别的政治形态即使是好的形态也是不稳固,容易堕落成坏的形态,再转化为下一类别的形态。所以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个想法,他说,比较好的政治,应该把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好的形态的成份混合在一起,这样的话,既能保证政治的稳定,又能保证政治的质量。

波利比乌斯说,任何一个政体,如果是单一因素的——君主制也好,贵族制也好,民主制也好,都不会稳定,这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是一样的。单一因素的政体为什么不会稳定呢?如果君主能够一心为公的话,君主制也是很好的,但是君主往往不能一心为公,他会堕落为为己之私利的昏君、暴君和僭主;几个大贵族联合起来进行统治能够一心为公也是挺好的,但是贵族们往往容易堕落为为己之私利的寡头;民主如果做得好也是很好的,但是民主往往容易堕落成多数人暴政或无政府状态,或被野心家所利用。所有单一因素的政治制度都可能堕落。波利比乌斯发现,罗马制度的精彩之处就在于,把各种因素混合在了一起,这就是古典共和制。

罗马的政治制度有三个最核心的因素:第一,它有两个执政官,相当于君主的统治;第二,它有元老院,相当于贵族的统治;第三,它有平民大会和保民官,代表人民。罗马共和国在决策的过程中,三者各有各的地位。

从古希腊到英国革命,思想家眼中最理想的政体是“混合均衡政体”。在有的思想家如马基雅弗利那里,“混合均衡政体”是共和政体的代名词;斯巴达、古罗马及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被思想家们视为“混合均衡政体”的典范。

古典共和主义的逻辑就是,在人类社会之中,领袖、精英和大众这三种力量缺一不可,哪一种力量过于强大都是不稳固的、容易堕落的,最好的社会就是混合这三种力量,让它们达到均衡状态。

三、近现代共和制:

近现代西方成功的将古典共和主义的“混合均衡制”发展为“分权均衡制”。但这里说的分权制衡不一定就是三权分立,也有类似于英国的立法权(行政权与立法权是合一的)和司法权的二权分立的,以及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分立”。混合均衡政体以阶级的划分和参与为基础,而分权政体则以政府职能的划分为基础。前者必然要求代表某个阶级的政府部门参与政府的一切职能,后者则强烈主张将各个政府部门限制在其适当的职能范围内。

在“分权均衡制”取代“混合均衡制”的过程中,共和主义经历了一次近乎脱胎换骨的变化。这是共和主义内部推陈出新的过程,后起的分权均衡制以更早的混合均衡制为起点。混合均衡政体至少在两个方面包含了分权均衡政体特别重要的因素:一是机构的分离,这对于分权是至关重要的;二是各部门相互制约,实现均态。

此外,非常重要的是,古典共和国极大地促进了“依法而治”思想的形成,“依法而治”的思想帮助共和主义者逐渐确定起了“立法权”、“执行权”的概念,进而考虑根据法制政府的职能和机构分立的实践革新共和的政权体系。

但是在分权均衡政制对混合均衡政制的取代中,混合均衡政制的混合因素,并没有完全销声匿迹。我们仍然可以在近现代共和国中依稀看到混合均衡政体的影子,尽管建立在传统等级社会之上的混合国家已一去不复返。美国的总统类似于昔日的君主(王权),民众参选和众议院是民主因素,参议院和法院则明显有贵族精神。至于英国,由于是世界上第一个近现代共和国,对传统有着更直接紧密的承继关系,混合均衡政体的形迹尤其显著:她今天仍有君主,有贵族院。

为了保证“分权制衡”能够有效运行,就必须制定法律——宪法,规定各权力机关的职能和范围,让各种权力都在限定的范围内运行,以防止独裁,这就是“宪政”(“限政”)。因此“宪政”是“共和”的内在要求,是“共和”发展到高级阶段、规范阶段——“分权制衡”阶段的必然产物。

为了保证各种利益集团能够在共和制这个大的框架下和平有效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近现代西方又发展出了政党政治。既各利益集团通过政党竞选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

但在19世纪中期以前,英、美等国政坛均实行“政党分赃制”(或称之谓“政党分肥制”)。 即以“政治上可接受性”为标准的政治录用体制,一般由执政党根据录用对象的政治立场、政治忠诚和经济支持来决定取舍。这种制度的重大缺陷是,随着执政党的定期更迭,政府行政人员经常大规模地换班,由此形成了“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政治局面,其结果一方面是搞掉了大批精于政府行政业务的管理官员,严重破坏了国家统治秩序的稳定性和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又容易使各种昏庸无能之辈和一些阿谀逢迎之徒盘踞权力的宝座,致使政府缺乏人才,行政管理紊乱,工作效率低下。

针对“政党分赃制”的积弊,英、美率先进行改革,效仿中国科举制,建立了独立于政党政治之外的政府官员的“考选制”。“考选制”的建立,意味着西方政治体制中官僚政治的产生。从此,西方政治精英中出现了一批不同于传统政客的,经考试进入权力体系的职业技术官僚。现代西方政体中的所谓“文官”或“公务员”主要是指这批职业技术官僚。“考选制”的实质是将“业务标准”引入官员录用标准,以利于统治效率的提高。

因此,现代西方国家的官员一般分为两类:政客(又称为政务官)与官僚(又称为事务官),分别依据不同标准进行衡量——政客以政治标准为主,强调对选民负责,由选举或民选机构任命产生;官僚以业务标准为主,强调要有工作能力,由考试的方式产生。

在近代早期的西方,选举权都是有财产资格、性别和种族限制的,即广大平民、妇女和“低等”种族都没有参政权。当时拥有选举权的只是极少数“高等”种族的男性资产阶级。因此,当时的西方只能算作“贵族共和制”,或用马克思主义用语称之谓“资产阶级共和制”。

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尤其在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普选权运动包括社会、经济和政治运动,目标在于把选举权扩展到所有种族。但对于女性的女性普选权或投票权、选举权等等则要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才被重视。

最早的普选权运动发生在19世纪早期,聚焦于减除选举所要求的财产条件。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种族制度的南非投票,这种情况在1994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但直到现今,有一些普选系统其实还是排除一些人的选举权,比如拒绝承认犯人投票权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另外,几乎所有司法系统都拒绝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权。

普选权运动的胜利才使得共和国从“贵族共和国”转变为“人民共和国”。在“人民共和国”里,年满十八岁的所有合法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选权使得“人民共和国”有了“民主”的成份和性质,所以常被称之谓“民主共和国”。“民主共和国”才使得国家政权真正演变成了全民公有,而“贵族共和国”国家政权还属于小集团所有,“君主制”国家政权则属于一人或一家所有。

但“民主”只是“人民共和国”中的一种因素、一种组成成份,而非全部。没有民主,人民难以从国家政权中分享好处。但倘若民主因素超出了其应有的定位成为共和制的全部,或者比共和制更多,而不受宪法、分权制衡等的约束,民主就会蜕变为一种专制——多数人暴政,共和制将不复存在。

民主制度的引入,从最低限度来讲,是使政权恢复合法性的一个基本途径;从最高限度来讲,民主制度可以培养现代的公民意识,造就一个强大的国家共同体。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没有竞争力,从最根本上来讲,就是看这个国家的人民有没有公民意识,是否觉得他是这个国家的成员;打仗也好,搞建设也好,不管什么,这都是最根本的。怎么才能使人民感觉到自己是国家的成员呢?引入民主机制,恐怕是唯一的途径。如果人民不能参与重大的事情,他们感觉到自己是主人非常困难。领导、精英和大众三重因素的混合与均衡中,大众原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体现。

总而言之,近现代共和制已经发展出了,由分权均衡制、宪政、代议制、多党制、文官系统和普选权等多种因素、多种成份共同构建成的十分成熟的体系。

四、共和制的未来发展:

近现代西方的共和制要比古希腊、罗马的共和制成熟完善多了,但是它仍然还有一些不足的地方,值得我们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比如,在行政、议会、法院的三权分立制中,笔者认为,法院的法官是最适合采用考试的方法从中选拔优秀者,因为法官最需要的是懂法律知识,对法律条文有全面、深刻和准确的理解,因此最适合通过完全考试的方式产生;议会的议长和议员则完全由民间社团组织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因为议会才是最应当体现民意的,因此议长和议员最适合完全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行政则采用考选与民选相结合的方式。即由中央统一考试选拔侯选人,然后确定2-10名候选人,让人民从这些侯选人中选拔自己喜欢的人作行政长官。因为行政长官即应当有相关的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又应当能体现民意,所以应该采用考试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另外,我们前面所说的共和制都是作为国家层面的政体的共和制,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层面也应该实行共和制。那种纯私人企业我们可以称之谓君主制企业,企业的所有人——老板就是这个企业的“君主”,掌握着企业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并且在其子孙后代中世代相传。股份制企业则可以称之谓贵族制企业,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贵族,股东大会就是贵族大会,他们掌握着企业的决策权。我们今后要建立的就是共和制企业,即企业由董事长或CEO——“一人的统治”,企业的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少数人的统治”,企业的工会——“多数人的统治”,共同和平执政,决策和经营企业,并且企业也可以实行行政、议会和法院的“分权制衡体制”。但这种共和制企业主要是针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而言的,对于新创企业和小微企业可以放宽一些,但在其发展成熟和壮大之后再作共和制改造。

五、作为治国安邦社会主义的共和制:

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极具社会动员力的学说,他的阶级斗争理论、无产阶级革命学说以及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都极易打动广大受剥削和受压迫的社会底层人民。马克思主义从根本来说,是一种穷人翻身做主人的学说,是替穷苦百姓说话,提供革命理论基础的学说。

但是马克思主义不是一门实用的治国安邦的学说,运用其理论革命成功后的共产主义领袖们都在国家建设中遇到了大问题。马克思本人对未来社会主义的建设主要是受巴黎公社的启示,而巴黎公社是类似于古希腊雅典的直接民主制,这种民主制既容易导致暴民政治,又容易受少数鼓动家的欺骗而演变成“一人的统治”。事实证明,共产主义革命最终都演变成了领袖专制。

因此,作为治国安邦的社会主义要避免受到那种大众民主、纯民主的诱惑,而只能采用共和制。共和制思考的逻辑起点就是如何构建出一个最佳的国家政体。事实上,不论是前苏联,还是中国,或是三代世袭的朝鲜,至少在名称上都标称自己是“共和制”政体,只是在实际建设中没有很好的采用共和制。

真正的社会主义建设就是在国家政体上采用人民共和制,在企业决策经营管理上也推行人民共和制。西方在国家政体上已经实现了人民共和制,只是在企业决策经营管理上离人民共和制还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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