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句話出自美國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的名著《普通法(The Common Law)》。霍姆斯在1902年,被任命為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大法官生涯長達30年,對美國現代法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直到19世紀末期,美國法學界及司法界仍普遍認為,只要遵循法律的原理和規則,即便是不同的案例事實也能推導出單一、一致的「正確答案」,而法官的任務就是「發現」原理和規則,再機械式地套用在案例上。因此「邏輯演繹」是法學和司法最重要的訓練及活動。然而,霍姆斯並不同意這樣的主張。 不過,「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句話也絕對不能誤解成「法律不需要邏輯,光憑經驗即可」。霍姆斯認為,司法判決的說理過程絕對必須是符合嚴謹的邏輯推演方法,然而這樣機械式的邏輯推演,就容易逸脫現實,所以更需要以「經驗」來賦予法律生命。在邏輯形式的背後,存在著各種價值判斷,這才是整個司法程序的根源與中樞。 评分完成:已经给本帖加上 10 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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