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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酷刑
送交者: 四分卫[♂布政使★★☆♂] 于 2015-11-08 0:27 已读 1986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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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明清两朝是封建专制主义达到顶峰的时期,刑罚的残酷就是其重要表现之一。大家也许知道清代的十大酷刑,但往往忽略了制度继承的因素,清承明制,明代的刑罚已是空前残酷了。

其实酷刑峻法古已有之,每一个朝代都有其特色,往往随着当时阶级社会关系的变化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有所变更。夏代逐步确立了墨(脸上刺字,用墨染上)、劓(割鼻子)、剕(又称刖,削去膝盖骨)、宫(割去生殖器)、大辟(死罪)的五刑制度;商代死刑增加了醢(剁成肉酱)、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使刑罚制度达到了一个初步成熟的阶段;秦以严刑峻法治国,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以汉为界,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刑罚制度的总体发展趋势是由严趋缓,主要体现在“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及惩罚对象和范围的收缩上,尤其是到了唐代,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宋代创立了新的刑罚制度,主要有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自宋元以后,刑罚制度又开始从缓转严,由于元末乱世之故,明太祖朱元璋提倡重典治乱世,使酷刑文化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

那么明代酷刑到底有何独特之处呢?明清酷刑文化又为何让人津津乐道呢?以明代为例,让我们来看看酷刑的表现吧。

明代刑罚的残酷首先表现在手段的翻新。明代酷刑奠定于太祖时期,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卑微,历经元末弊政苛政之扰民,尤其痛恨贪官污吏不顾百姓死活,因此明朝建立之后,除了制定划一的《大明律》外,太祖还先后亲自颁布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部辅助性法律,专门用来对付《大明律》之外的犯罪,但其实例效用却远超过《大明律》,其中记载了很多关于正典不叙的刑罚方式。为了惩治贪官、维护统治,太祖朱元璋是无所不用其极,他不但恢复了所有前朝已经废弛的峻法严刑,甚至还别出心裁地创造出了几种酷刑,其后继者踩着他的遗迹,更是花样百出,举例如下:

1. 剥皮实草:即把人皮剥下来,填上草,挂在城头示众。朱元璋对官员责治甚严,若有贪污暴虐,准许百姓赴京诉冤,贪污数额在六十两白银以上的,即以“剥皮实草”待之,以警示后任官员。(最初用于其侄朱文正)六朝之前只是剥人脸皮,明初也是斩首之后再剥皮,但明代后期就发展成活剥。太监魏忠贤首创“沥青人”剥皮方法,即将熔化的沥青浇在犯人身上,等沥青冷却凝固后用锤子敲打,沥青和人皮一齐脱掉,形成一副完整的人皮壳。

2. 廷杖和枷号:这是始于明代的对士大夫使用的侮辱刑罚,但同样也十分惨烈,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被彻底抛弃。廷杖是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轻者重伤,重者致死,有明一代死于廷杖的大臣可谓不计其数。太祖朝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英宗正统时,太监王振擅权,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陈瑺,祭酒李时勉率均受此辱;正德十四年,群臣谏止武宗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一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群臣争大礼,廷仗丰熙等一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直至末造,廷杖更是频繁用之,死者比比皆是。枷号是用指为了惩罚官员而将其用枷栲铐起来。宣德三年,宣宗怒御史严皑、方鼎、何杰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参,命枷以徇。明初枷号不过十五到二十五斤,枷之以示警戒而已。正德时,宦官刘瑾首创重枷,重至一百五十斤,活活把人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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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灭十族:这是明成祖朱棣发明的“专利”。成祖通过靖难之役夺取了天下,建文帝的臣子方孝孺至死不屈,甚至不惜被灭九族,成祖恨其不从,除了九族之外,又把方孝孺的朋友、门人、学生都加在一起算为一族。传说成祖对方孝孺实行腰斩之刑,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4. 凌迟:凌迟之刑发展到明代,开始明确规定割肉的数量,一般为一千刀以上,不满刀数不许致死,否则执行者判罪,因此执行的时间很长。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而最惨的就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5. 此外还有不常用的或者载于野史的几种酷刑。如梳洗,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又如锡蛇,是说把犯人赤剥了,用管子在腰间,锡管子上边开一个大口,下边开一个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浇进去,那头淌出去,毫不可间断。这是逼供的手段之一。

其次,明代酷刑多出于厂卫、镇抚司。《明史》载:“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厂卫和镇抚司断狱完全不按律法行事,往往造成很多冤案。东厂由成祖设立;锦衣卫之狱,太祖始用之,但真正起作用是在永乐时期。东厂和锦衣卫合称厂卫,其职责是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事,两者互相牵制。宪宗成化时期,曾设立过西厂,势力更盛,后取消。厂卫中产生的酷刑冤案更是数不胜数。凡是被厂卫抓住把柄之人,不管官居几品,均可以提问;至于小官小吏或者平民百姓,拿来首先就是一顿暴打,然后再审判。正德时期,刘瑾创例,罪无轻重皆决杖,永远戍边,或枷项发遣。因此一旦被厂卫抓住,基本上就是九死一生。如尚宝卿顾璿、副使姚祥、工部郎张玮、御史王时中,濒死而后谪戍。御史柴文显、汪澄以微罪至凌迟。厂卫之人,都是最轻黠獧巧之人,因此他们对司法的侵害、对社会的毒害远甚于真正的罪犯。锦衣卫狱又称诏狱,一旦受诏狱,大有生不如死之感。天启魏忠贤当政,其义子田尔耕、许显纯典诏狱,被拿之人必须出赎金减刑,一不如意,就要受全刑。(全刑者曰械,曰镣,曰棍,曰拶,曰夹棍。五毒备具,呼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受刑之人往往挺不过当晚。每死一人,停数日,苇席裹尸拿出,已是虫蛆腐体,其家人甚至不知道死活。在诏狱和镇抚司狱中常用的酷刑除了上文所提枷外,还设断脊、坠指、刺心之刑。

明代的刑罚制度利用双重标准,大明律与大诰、祖制并存,实则法治为人治踮脚;正规的刑部、督察院、大理寺三法司与特务机构锦衣卫、东厂、镇抚司并存,律法刑罚不一,这也是导致明代刑罚酷烈之极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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