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史海钩沉首页]·[所有跟帖]·[ 回复本帖 ] ·[热门原创] ·[繁體閱讀]·[版主管理]
美国的故事(61)-《权利法案》
送交者: blueberry1[太守★☆] 于 2014-10-20 20:52 已读 2477 次 8 赞  

blueberry1的个人频道

回答: 美国的故事(1)-清教徒 由 blueberry1 于 2014-10-20 9:05

到1788年7月为止,《美国宪法》已经获得了十一个州的批准,它正式成为新大陆的最高法律。但是,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反联邦党人”一再强调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只要看一下宪法就会发现,它从头到尾只谈政府的“权力”(Power),不谈人民的“权利”(Right)。“权利”是人民没有授予政府的“权力”,也就是人民保留的“自由”。在自由高于一切的新大陆,它的“根本大法”却对“权利”视而不见,这岂不是太不可思议了?难道“国父”们吵架吵昏了头,把这么要紧的事儿给忘了?当然不是。事实上,在整个“制宪会议”中,“权利法案”被不断地提起,可是,每一次都被压倒多数否决。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这个问题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已经被汉密尔顿解释得很清楚了。他说了三个理由。一,联邦政府只拥有宪法明文授予的权力,而宪法并没有授予它干涉公民自由的权力,所以大家不用害怕。况且,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中,国会是不可能通过立法践踏人权的,因为它的权力受到了有效的制约。二,各州的宪法中都有《权利法案》,人民的权利已经受到保护,没有必要在联邦宪法中再重复一遍。三,如果在联邦宪法中加上“权利法案”,就成了“此地无银三百两”,反而使宪法有了侵犯人权的嫌疑。总之,《权利法案》纯属“画蛇添足”。

显然,汉密尔顿的解释没有让“反联邦党人”满意。没错,宪法没“明示”联邦政府干涉自由的权力,但是,您老人家难道忘了那个“必要与适当条款”吗?这个条款使国会拥有了无数“暗示”或“引申”的权力,它要是哪天抽起风来谁挡得住?更要命的是,您还有个“至高无上”条款,就是说各州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如果国会通过了侵犯人权的法案,最高法院那帮老头子又没说它“违宪”,就算各州宪法保护人权,但因与联邦宪法相背,俺的法律不都得作废吗?到那时,谁来保护俺?

其实,支持加上《权利法案》的,不只是“反联邦党人”,还有很多持中立态度的政要和名人。“制宪会议”刚结束,华盛顿兴冲冲地把一份宪法文本寄给远在法国的拉法耶特。拉法耶特赞扬了宪法的结构和功效,但他也明确表示,一部共和国的宪法缺少《权利法案》是不可想像的。他的话让华盛顿陷入沉思。连一个法国贵族都一眼看出这个毛病,可见《权利法案》的缺失实乃这部宪法的“硬伤”。

另一个坚决支持《权利法案》的是时任驻法大使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杰斐逊和麦迪逊是铁哥们儿,他虽然身在国外,但与麦迪逊的通信非常频繁,对“家里”的事了如指掌。“制宪会议”一开始,杰斐逊就要求麦迪逊透露详情,但麦迪逊严格遵守会议的保密原则,只能跟杰斐逊说对不起。宪法出炉后,麦迪逊寄了一份给杰斐逊。然后,他收到了杰斐逊的长信。好像是碍于朋友的面子,杰斐逊先“热情”地称赞了宪法的优点,比如,三权分立,联邦的征税权,大州与小州的妥协,等等。但是,笔锋一转,他开始大肆“吐槽”宪法的缺点。第一条就是缺少《权利法案》。他说:“权利法案是人民抵御世上所有的政府的武器,一个拒绝权利法案的政府不可能是正义的。”他反驳了麦迪逊“权利法案没有必要”的观点。宪法不是新大陆的最高法律吗?那么,人民的自由是不是新大陆的最高利益?如果是,它难道不值得最高法律的保护?《权利法案》仅限于各州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联邦宪法必须明文规定人民的权利。

在随后各州批准宪法的辩论中,“权利法案”一直是最热门的话题。接受宪法的州都是在“联邦党人”承诺国会通过权利法案后才同意的,北卡罗来纳和罗得岛干脆表示,你不通过权利法案,我们就不加盟!事到如今,《权利法案》如箭在弦,不得不发了。
 
北美人的“权利法案情结”来源于英国宪法。严格地说,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所谓的“英国宪法”是形成于不同时期的一系列法案的组合。1215年的《大宪章》已经为英国人争取到了一些重要权利,但最富盛名的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由此形成的“英国人的权利”(Englishmen’s Rights)成了“人权”的最高境界。做为英属殖民地的北美早已把权利法案看成“天赋人权”的体现,这是渗进血液里、长在骨子里的东西。

北美最完整、影响最大的权利法案是1776年由乔治•梅森(George Mason)起草的《弗吉尼亚人权宣言》。后来,梅森虽然与麦迪逊共享“权利法案之父”的头衔,但很多人认为,他应该被称为“权利法案之祖父”(Grandfather of Bill of Rights),因为麦迪逊的法案实际上是抄梅森的,不算“原创”。在“制宪会议”上,梅森说:“我用不了10分钟就可以起草一份《权利法案》。”但他的提议被否决了,这也是他成为“反联邦党”领袖的主要原因。

什么是“权利法案”?它就是保护人民利益(自由)的法案。为什么一个“三权分立且互相制约”的民主体制仍然需要“权利法案”?因为民主制度并不总是能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大家都知道独裁不好民主好,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防止独裁。但是,它是否可以有效地制约民主?独裁(专制)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暴政,民主一不留神就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它比独裁更可怕。在“少数人的暴政”中,你基本上不作死就不会死;但在“多数人的暴政”中,你“躺枪”的概率很大,因为你的亲友都可能变成你的敌人。这就是“红色恐怖”比“白色恐怖”更恐怖的原因。往远处说,“法国革命”中“雅各宾派”(Jacobs)的暴行就是“红色恐怖”的典范。当多数人认为你有反革命的嫌疑,你就得上断头台。往近处说,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德国纳粹政府也是民主选举的政府。当多数人认为犹太人该死,犹太人就非死不可。“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优势,也是它的症结。在多数人的统治下,少数人就该受到迫害吗?当你支持的候选人成为总统,我就要因没投他的票而受到惩罚吗?如果我的城镇里99%的人认为我的房子挡了道,我的房子就该被拆掉吗?如果我不满意拆迁得到的补偿,我的利益谁做主?公民的个人自由怎样在瞬息万变的政治格局中得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怎样在风云交替中免于损失?答案只有一个:权利法案。我们在前面的故事中已经讲过“共和”与“民主”的区别(参看《美国的故事(56)-三权分立》),权利法案就是共和精神的体现。只有当每一个个体变得神圣不可侵犯,民主才不会变成屠刀。

1789年3月4日,第一届美国国会开幕。不久,众议员麦迪逊起草了《权利法案》,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改议案。8月24日,众议院通过了以麦迪逊议案为基础的十七条修宪议案,并转交参议院讨论。参议院对众议院的议案进行了修改,于9月9日通过了十二条修宪议案。9月21日,参众两院举行联席会议,讨论两个方案的分歧。9月28日,两院一致通过了修改后的十二条议案,然后把它转交各州审议。有的州批准了所有的十二条,有的只批准了其中的几条。修正案只有得到四分之三多数的州批准才能生效。到1791年12月15日,其中的十条终于达到四分之三的要求。于是,这十条就变成了正式的《美国宪法》第一到第十修正案(Amendments),合称《权利法案》。

正如我们前面讲的,麦迪逊像其他“联邦党人”一样,开始时是反对权利法案的,他甚至在提交了自己起草的法案后还说:“权利法案很有用,但没必要。”随着法案进入国会的讨论,随着联邦政府内部党争的日趋尖锐,他的立场改变了。在整个审议过程中,身为众议院领袖的麦迪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因此得到“权利法案之父”的美名。一位学者说:“毫无疑问,是麦迪逊的声望和坚持使权利法案得到通过。没有他,我们仍然可能有宪法,但决不会有权利法案。”

现在,就让我们看看宪法第一到第十修正案的内容吧。这些东西对美国人来说是如此“自然”,以至于他们似乎忘了《权利法案》的存在。也许,只有当他们有机会体验其他国家的生活时,他们才会真正懂得“生为美国人”意味着什么。

第一修正案:国会不能通过任何法律建立(Establishment)或禁止某种宗教;不得限制言论(Speech)和出版(Press)自由;不得限制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示威的权利。

第一修正案是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一条,它说了两个意思:一,人民有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的自由(五大自由),后来又加上结社(Association)的自由;二,政教分离。世界上恐怕没几个国家有美国这样浓郁的宗教情结,当年的“清教徒”和“新教徒”显然为新大陆铸就了深厚的基督教文化。但是,第一修正案让这个以基督教立国的国家永远不可能把基督教定为“国教”,保障了所有的宗教在美国的自由发展。

当初,第一修正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但在1947年的“艾弗森诉教育局”案(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最高法院运用“囊括”条款(Incorporate)使之适用于州政府,并强调了“政教分离”原则。案子是这样的:新泽西州政府允许教育局用纳税人的钱补贴孩子们去上学的交通费,这个补贴对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孩子同样适用。有一个不安分的纳税人阿齐•艾弗森(Arch Everson),状告教育局,说这种做法既违反新泽西宪法,也违反第一修正案。接受补贴的私立学校学生有96%属于天主教学校,这等于政府用纳税人的钱间接资助教会。

在新泽西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败诉之后,艾弗森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以5比4判艾弗森败诉,裁定教育局的做法“不违宪”。原因是,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建立”宗教,教育局并没参与建立宗教,补贴的发放没有体现任何宗教歧视,而且补贴是发给家长,不是给教会。但是,此案的结果并不重要。真正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是代理首席大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的判词(Opinion)。布莱克在判词中详细解释了第一修正案对政府的约束,更引用杰斐逊的话说“政府与教会之间应该有一道隔离墙”。这份判词使“政教分离”成为明示的原则,影响了后来一大批涉及第一修正案的官司。从此,美国的公立学校禁止任何宗教宣传。

但是,有趣的是,美国的官方座右铭(Motto)是“我们相信上帝(In God We Trust)”,这句话被印在所有的纸币上。它难道不违宪吗?最高法院的回答是:不,因为它并不表示政府支持建立国教。“不管你相信与否,上帝就在那里。”在“冷战”最“热”的年代,为了彰显与苏联的区别,“我们相信上帝”成了最响亮的口号。艾森豪威尔总统对此的解释是:这不是宗教宣传,而是“美国特色”!

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两个标志性的案例中展露无遗。一个是“纽约时报诉萨利文”(New York Tmes v. Sullivan)。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出一整版广告,支持“人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矛头直指阿拉巴马州执法机构。在广告中有这样一句话:“他们(阿拉巴马州)已七次逮捕金…”。事实上,金只被逮捕了四次。阿拉玛巴州安全委员会负责人L.B.萨利文要求《纽约时报》为不准确的报道道歉,《纽时》耍赖说:“我们又没指名点姓,你怎么知道在说你?”萨利文告《纽约时报》“诽谤”(Libel),州法庭判萨利文胜,罚《纽时》50万美元。纽约时报公司以阿拉巴马州违反第一修正案为由上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9比0一致裁定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违宪”(Unconstitutional),《纽时》胜诉。判词说,阿拉巴马州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护。在报道政府官员的行为时,只要不是恶意造谣,即使有误,也不构成“诽谤”。这一判决立马给新闻界松了绑。当时,各大媒体因担心被告“诽谤”而对南方各州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事件缩手缩脚,这一下都来劲儿了,只要有鼻子有眼就可以报,出错不是罪。这个裁决直接推动了“人权运动”。如果没有新闻媒体打头阵,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恐怕永远都只是个“梦”。

第二个案例是“纽约时报诉美国”(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1971年,美国深陷“越南战争”的泥潭。国防部(五角大楼)整理了一批秘密文件,论证美国政府在越南应起的作用。《纽约时报》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了这些绝密文件,它立刻刊登了其中的第一份,并计划陆续将其他文件公诸于世。五角大楼立刻要求《纽时》停止刊登其余的文件,尼克松总统和司法部也以“国家安全”和“外交危机”为由要求法院下令禁止《纽时》继续泄密。他们援引以往的案例,即:如果媒体的报道将给公众带来“严重和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一修正案不适用。

《纽约时报》拒绝妥协,并指出,行政权要求司法权干预新闻自由违反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哥伦比亚特区的地方法院认为《纽时》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拒绝下禁令。但上诉法院驳回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下令禁止《纽时》继续报道。于是,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6比3支持地方法院的裁决,认为上诉法院的禁令“违宪”,《纽约时报》胜诉。判词说,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包括免于新闻审查的自由。“新闻是为‘被统治者’(The Governed)服务的,而不是为‘统治者’(The Governor)服务,它有权把政府的秘密告诉人民。”尽管有第一修正案不适用的先例,但关于造成“严重和不可挽回损失”的举证责任在政府而不在《纽时》。白宫和五角大楼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纽时》的报道将造成“严重和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纽时》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管它的信息渠道是否合法。

现在,你应该知道为什么美国媒体总能上天入地挖新闻了吧?连国防部的机密文件它都敢“曝”,还有什么是它不敢的?它既不怕“诽谤”,也不怕“泄密”,还有什么好怕的?第一修正案就像“铁布衫”,让媒体在政府面前刀枪不入。但是,有一点必须清楚。宪法只处理“官与官”和“民与官”之间的关系,“民与民”之间的恩怨不归宪法管,那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范畴。也就是说,如果商业言论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言论使他人受到伤害,“出言不逊”者恐怕要吃不了兜着走。政府无自由,公民有自由。你攻击政府,政府拿你没办法;但如果你攻击一个普通公民,她可能会告得你倾家荡产。所以,当你享受你的自由时,切莫妨碍别人的自由。

第二修正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自由州安全的保障,人民“保留和持有武器”(Keep and Bear Arms)的自由不容侵犯。

这就是在今天不断引起争议的“持枪权”,它实在是个“要命”的权利。美国3亿人拥有2.7亿支枪(民间藏枪),大约人手一支。每年的“校园枪击案”和公共场所的枪击案惨不忍睹,每一次惨案都会引发全民大讨论,但每一次讨论都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改变。为啥?就是因为第二修正案。这个如今最有争议的权利在200年前却毫无争议,看看“国父”们是怎么说的:

华盛顿:自由的人民应该武装起来(或:自由的人民是武装起来的人民)。
华盛顿:武器的重要性仅次于宪法本身。它是美国人民自由的牙齿和独立的基石。
富兰克林:那些以放弃自由来换取安全的人,既不配有自由,也不配有安全。
乔治•梅森:把人民变成奴隶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剥夺他们的持枪权。
汉密尔顿:我们能为人民做的最好的事就是让他们适当地武装起来。
杰斐逊:一个自由人永远都不应该被剥夺持枪权。
杰斐逊:我宁要危险的自由,也不要和平的奴役。
麦迪逊:美国人有武装起来的权利和优势,不像其他国家的人,他们的政府害怕把武器留在人民手中。

从上面这些话中你可以看出“国父”们对持枪权的信念。其实,这些信念来自英国的普通法。当年的英国立法者认为,当法律不足以阻止暴政,人民有权持枪自卫。美国人对“持枪权”情有独钟的原因主要有四个:一,当年的独立战争就是由持枪的民兵打赢的,你不能革命胜利就“尽收天下之兵”;二,持枪权是自卫权,如果坏人有枪而好人无枪,那好人不是成了待宰的羔羊?三,人民持枪是保卫自由和民主的有效手段。如果哪天哪位总统说,美国人再也不用选总统了,因为我要永远当总统。估计这哥们儿活不过24小时。四,持枪权有利于抵御外辱,谁愿意入侵一个人人持枪的国家呢?一位“国父”就曾说:“我们的人民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正规军都强大。”

可是,持枪权已经带来血的教训,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不能不让人深思。有人说,自由从来不是免费的,这是自由的代价,我们必须承受;有人说,不能因噎废食,每年死于医疗事故的人比死于枪击案的人多得多,你为什么不禁止医生做手术?但是,另一些人说,那些反对“禁枪”的人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你的孩子成了枪击案的牺牲品,你愿意承担这个“自由的代价”吗?

正因“持枪权”受宪法保护,“禁枪”是不可能的,但“控枪”(Gun Control)非常必要。至今为止,对枪支的管控主要存在于各州法律的层面,有的州严格,有的州松驰。有的州,枪支可以进校园;有的州,枪支可以上大街;有的州,枪支不能出家门。相对来说,东部比西部严格。各州在立法的时候也尽量避免触动“违宪”这道“红杠”。比如,在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中,最高法院的法官就判定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市)的《控枪法》“违宪”。还有很多州的枪支管控立法都因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而惨遭废除。总之,美国人基本上还是能比较容易地合法购买和拥有枪支。这中间流着多少血和泪又淌着多少是与非?为了当年的信念,一切都值得吗?

第三修正案:无论和平或战争期间,未经主人允许,任何战士不得入驻民宅。

这是针对1774年英国议会“强制法案”中的“驻兵法”而制定的。“波士顿倾茶事件”后,英国为惩罚北美通过了这个法案,允许英军强住民宅,北美人深受其苦。“国父”们心有余悸,制定了这个修正案。事实上,美国建国后,除“1812年战争”的短暂时期外,根本没见过外敌入侵,本国军队当然也不会闲得没事干非要跑到老百姓家里去住。所以,在20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一个与此法相关的案例,也就是说,没人违反过这一条。这是宪法中最没争议的条款。

第四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以誓言为据,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和物,(政府)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的授权。

这一条比较好理解,用一句话说,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府不能随便搜查或扣押公民和他们的私有物品,必须有“搜查证”才能进屋,而且这个搜查证必须非常具体,查哪里,查什么,都得说清楚,不能一进来什么都搜,那就成“抄家”了。

第五修正案: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若没有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这一条的内容很多,用白话说就是:一,死罪或重罪必须由“大陪审团”(Grand Jury)审理;二,任何人不得因同一款罪遭受“双重审判”(Double Jeopardy),也就是不能因同一件事被审两次;三,不能被迫自证其罪,我自己说自己“有罪”没用,必须有第三方的证据才能定罪;四,法律程序必须正当,要让被告知道他的权利;五,政府征用私人财产必须给予公平的补偿。

第六修正案: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应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的帮助为其辩护。

第五和第六修正案关系密切,在实践中,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1963年3月13日,额尼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一个15岁女孩被亚利桑那州凤凰城警察逮捕。在两个小时的审问后,米兰达签了一份招供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这份文件上有这样一段话:我在没有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这份文件,我完全了解我的合法权利,并明白这份声明会在法庭上被用来做为针对我的证据。

米兰达本就是个混混,无恶不作,这次强奸也确是他所为,警察没冤枉他。他请不起律师,于是,法庭给他指派了一位律师,艾尔文•摩尔(Alvin Moore)。摩尔发现,在审问过程中,米兰达没有被告知他有权咨询律师,也没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那份文件是在米兰达招供之后才给他的,事先他并不知道自己的供词将在法庭上被用作证据。所以,摩尔认为米兰达的供词不是完全自愿的,他被迫“自证其罪”。这份供词不能用作法庭证据。但是,地方法院还是判米兰达有罪。摩尔上诉到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摩尔不服气,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援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裁定亚利桑那州法院的判决“违宪”,米兰达被无罪释放。最高法院的判词说:被告必须在被审问前就被告知他的权利,他有权咨询律师;在审问过程中,律师必须在场;在任何时候,只要被告不想回答问题,他有权保持沉默并咨询律师;在任何时候,被告不能“自证其罪”。米兰达案的要旨是:亚利桑那州对此案的审理程序“非正义”。“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同样重要,政府不能为了“正义的结果”而不择手段。

这个案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此,执法机构为了避免白忙活,在逮捕和审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念一段“咒语”,这就是“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或叫“米兰达宣言”、“米兰达权利”,等等。“警告”的内容是这样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任何话都可能在法庭上被用作针对你的证据;你有权在被询问前咨询律师,有权在询问中让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将会有一位法庭指定的律师;如果你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有权随时停止回答并咨询律师;在了解了你的这些权利之后,你现在是否愿意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

看样子,宪法对犯罪嫌疑人太温情了。当初,在判断米兰达案子时,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是以5比4勉强通过最后的结论的,争议很大。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认为,这样做的后果必然是让很多罪犯回到社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但是,宪法就是宪法,不随感情而变。“宁可错放一千,不能枉杀一个”,这是美国法律无可奈何的选择。当面对强大的政府,人民也许只能用这种“矫枉过正”的方法来避免冤情。

第七修正案:在普通法诉讼中,如果争议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联邦政府不得重新审查陪审团的裁决,除非普通法规定这么做。

这一条是对联邦政府(联邦最高法院)的限制,不适用于州政府。就是说,有些案子,最高法院无权插手,主要是私人之间的诉讼。但是,关于陪审团的大小,最高法院倒是通过“寇格拉夫诉巴丁案”(Colgrove v. Battin)规定,陪审团成员不得少于6人。

第八修正案:(政府)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多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

这一条看上去很简单,但做起来不容易。首先,对“过多”的解释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最有争议的是“残酷和非常的”刑罚。比如,在1972年的“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的案子中,弗曼在入室抢劫时“误击”屋主使其丧命。佐治亚州法院判弗曼死刑。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死刑在此案中属于“残酷和非常的”刑罚,以5比4否决了佐治亚的判决。最高法院还对其他几个类似的案子做出同样的裁决。最高法院的裁决本身就充满争议,大法官们其实无法确定死刑是否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残酷和非常”的,他们也没有禁止死刑。但对“弗曼诉佐治亚州”案的判决确实延缓了所有的州对死刑的执行,以至于在1972到1976年间没有一个州执行过死刑。但在1976年的“格莱格诉佐治亚州”案(Gregg v. Georgia)中,最高法院裁定死刑不违宪,各州才渐渐恢复执行。至于哪个州有死刑,哪个州没死刑,这是各州法律的事,宪法不干预。有时候,最高法院会裁定过于恶劣的监狱条件也属于“残酷和非常的”刑罚。

第九修正案: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能被解释为对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的否定和轻视。

人民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宪法列出来的这几条,这是对《权利法案》最根本的理解。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仅限于宪法的明示和暗示,但人民的权利是无限的,它不仅限于宪法的列举。杰斐逊在给麦迪逊的信中就曾强调过这一点。有些“联邦党人”不愿加“权利法案”的理由之一就是“权利法案”给人的感觉是人民只拥有宪法列举的权利。杰斐逊说,这是大错特错。人民的权利无穷尽,远远超过宪法的文字。比如,“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这是宪法中没写的权利。但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克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中,最高法院裁定:宪法保护“隐私权”。

当时,康涅狄克州定了一条新法: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药物或工具避孕。这个法律刚通过,格里斯沃德和朋友就在纽黑文开了一家帮人控制生育的诊所。这俩就是吃饱了撑的,她们开诊所的目的居然是测一测这个法律到底是不是“违宪”。果然,诊所刚开不久,她们就被捕了。她们被判“有罪”,每人罚100美元。康涅狄克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也支持地方法院的裁决。格里斯沃德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7比2裁定康涅狄克州的法律“违宪”,因为它侵犯了婚姻的“隐私权”。七位大法官在判词中引用了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但也有两位大法官不同意这个观点,他们认为康涅狄克的法律“非常愚蠢”,但“不违宪”。这个例子也说明,如果你想证明你的州的某项法律“违宪”,你也许不得不“以身试法”,因为,如果没人打官司,最高法院是不会“主动”解释宪法的,这就叫“被动解释权”。

第十修正案: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第十与第九有点像,凡是没给联邦的权力都属于各州和人民。这是确保各州的独立和自由,强调“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和“联邦制”(Federalism)。它没有给各州增加新的权利,而是保护她们本来就拥有的权利。

《权利法案》显然让《美国宪法》变得更完美,美国人的“幸福感”大多由此而来。随着《权利法案》的通过,我们的“制宪”故事也暂时告一段落。新宪法创造了新国家,这个新国家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谁也不知道。宪法是份非常笼统的文件,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创造和充实。“国父”们在“闭门造车”之后,不得不面对“出门合辙”的现实。糟的是,他们没有“前车之鉴”。

“国父”们是否还能像过去那样,凭他们的勇气和智慧引导新国家走向繁荣?他们将面对怎样的挑战?新国家需要什么样的领袖?请看下一个故事:总统先生。
喜欢blueberry1朋友的这个贴子的话, 请点这里投票,“赞”助支持!
[举报反馈]·[ blueberry1的个人频道 ]·[-->>参与评论回复]·[用户前期主贴]·[手机扫描浏览分享]·[返回史海钩沉首页]
帖子内容是网友自行贴上分享,如果您认为其中内容违规或者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会第一时间删除。

所有跟帖:        ( 主贴楼主有权删除不文明回复,拉黑不受欢迎的用户 )


用户名:密码:[--注册ID--]

标 题: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居中 插入图片插入图片 插入Flash插入Flash动画


     图片上传  Youtube代码器  预览辅助

手机扫描进入,浏览分享更畅快!

楼主本栏目热帖推荐:

>>>>查看更多楼主社区动态...






[ 留园条例 ] [ 广告服务 ] [ 联系我们 ] [ 个人帐户 ] [ 版主申请 ] [ Contact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