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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屠小七[布衣] 于 2012-08-31 14:36 已读 29 次  

屠小七的个人频道

回答: 连载:二十四史沉思录1 由 屠小七 于 2012-08-21 11:50

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
  
  很多人认为:古代东方和中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而不是奴隶社会。
  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这段话我们在前面已经征引过。为了下面讨论的需要,我们不妨再重复地征引一下: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⑿
   上世纪30年代以来,国内外的学者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问题,曾不断地掀起过论战,人们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特 殊经济形态等不同的说法。苏联在斯大林的“五种生产方式说”出台后,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曾经成为禁区;而苏联学者在早期曾把“亚细亚生产方式” 的特点概括为五个方面:
  1、土地国有(或公有);
  2、农村公社的遗留;
  3、水利灌溉及公共工程由国家统一组织管理;
  4、专制政体;
  5、租税合一。
   上述的五个方面,与中国夏、商、周的情况基本符合。过去苏联学者斯特鲁威等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东方不发达的奴隶社会,原来中国的学者也多持此 说。但改革开放以后,很多学者已经摒弃了“五种生产方式”的固定思维,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古代东方不同于西方的社会发展阶段,为什么非得归在“奴 隶社会”的名下呢?不仅此也,中国虽然是“东方”的一部分,也应该有中国的具体特点,毕竟“东方”不等同于中国。马克思没有研究过中国的古代历史,从他的 著作来看,他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或“古代东方社会”,指的是印度、两河流域(伊拉克)、阿拉伯、波斯(伊朗)、土耳其、爪哇、埃及、俄国等等,古代 中国的主要特征虽然基本上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相符合,但也有着不少的差异。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等文章中指出印度直至近代仍然存在着农村公 社,土地公有等“亚细亚”的特征,而中国从春秋以后,农村公社便开始瓦解,直到中唐时,土地私有制度便确立了。
  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说,表明那种僵化的“五种生产方式”说是要不得的。这种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的思维方式是严谨的,是从实际 出发的,他并不拘泥于某种僵化的模式。这对于我们研究中国的古代社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启发。仅仅说中国的古代历史具有“亚细亚”的特点还是远远不够的,还 应该具有中国的特点,而这是最主要的。
“封建社会”再议
  
  在“五种生产方式说”中,“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概念也有问题。文革结束以后,学者们对“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概念,也作了“正名”的工作,召开了一些会议,也发表了许多文章。
   中国古代的“封建”一词,与分封制有关,是“封邦建国”的意思。西周在武王和成王时,都进行过大规模的分封,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诸侯,使他们建立诸侯 国。通过分封,形成了诸侯对天子的臣服关系。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封建”一词,是上个世纪初,严复把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一词,用中国古代的“封 建”一词对译而成的。二者的涵义有相似之处,但也不尽相同。中国古代的“封建”指的是政治制度和与之相关联的占有土地的制度,欧洲的“封建”指的则是生产 方式、社会形态。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种制度的特点,一是国王分封封君,由此产生了封君对国王的臣服的关系;二是生产关系方面的农奴制度。《简明不列颠百 科全书》“封建”辞条:
  “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 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 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 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民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世界几大文明的历史都经过了一个封建时期。”
  这个“封建主义”的定 义,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强调了两种依附关系:一种是领主和封臣的关系;一种是地主和农民(农奴)的关系。这两种依附关系,都以土地占有权为基础。封臣从领 主(国王是最大的领主)那里分封到土地,农民(农奴)从封臣(地主)那里取得土地,是依附和剥削关系的前提。
  另一个要点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封臣以分封的采邑,建立大的庄园,把土地分成小块,由农民(农奴)耕种,剥削其力役地租或实物地租。
  “封建主义”在政治上的一个特点,是没有中央集权制。韦布斯特《新国际辞典》(美国)第三版说:
  “政治权利被看成一种私人权利,被一些领主分散所有。”
  欧洲的封建社会是8-15世纪。15世纪以后,随着统一市场的形成,集权制取代分封制,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渐形成,封建社会也就逐渐瓦解了。
  按照这一标准来衡量,中国的西周与西方封建社会的特点基本吻合,春秋、战国以后,由于农村公社的逐渐瓦解,中央集权国家的逐渐形成,中国的封建社会也就逐渐终结了。
  但长期以来,中国对封建社会的理解是与此有所不同的。《辞海》(1979年版)“封建制度”条:
   “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奴隶制度瓦解的基础上产生。在封建制度下,封建地主阶级拥有 最大部分的土地,农民(或农奴)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他们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下,耕种地主的土地,对地主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受着地主阶级的 剥削和压迫。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向农民收取地租。与奴隶制比较,农民由于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收成好坏同本身利益有一定 联系,因而对生产有一定的兴趣,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下面谈封建等级制、阶级斗争、农民起义、意识形态等。文长略去。)
  这个对“封建 社会”的界定,和毛泽东1939发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强调了地主占有最大部分土地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地租剥削、 以等级制度为特点的封建国家以及封建社会对奴隶社会的进步意义等等;而马克思以及其他西方学者所强调的领主和封君制度,庄园和农奴制度、政治上的分散性等 封建主义的主要特征,则没有揭示出来。如果揭示出来的话,从秦朝至清朝两千多年的地主经济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体就没有办法交待了。西周的分封制崩溃以 后,为什么还叫封建社会,也没有办法解释了。
  但我们长期以来对封建社会的认识就是这样的,似乎封建社会就等同于土地私有制度,等同于农民和地主阶级对立及其斗争,也等同于落后,保守的旧社会,这是不合乎“封建主义”原义的误读。
   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学者认为封建社会不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中国没有封建社会。西周时期的分封制,是以农村公社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可以称为宗 法社会或村社社会;而地主经济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确立,那更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帝国时期。有的学者认为西周是封建社会,春秋、战国以后,随着村社的 瓦解,地主经济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确立,就不是封建社会了。早年主张西周封建说的学者,认为西周至清朝近三千年来都是封建社会,西周是封建领主制社 会,春秋,战国以后逐渐转变为封建地主制社会。但这也不符合原来的“封建主义”的概念。
  这也不是,那也不是,应该怎么说呢?漫长的中国古代历 史,总应该有个说法呀!笔者认为:既然“封建社会”的概念,已经流行了一个世纪,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现在突然弃而不用实在有许多困难,有些话说起来很别 扭。其实,古往今来,有许多名词、概念,是常常有变异的,不一定都是它们本来的涵义。只要约定俗成地为大家所认可,未尝不可以在与原义有所不同地情况下使 用,而变成一种新的概念。大家都觉得便于应用就可以了。
  现在有一种说法:分为“狭义的封建主义”和“广义的封建主义”。狭义的封建主义指西欧 8-15世纪那样的封建社会,也包括西周的“封邦建国”制度;它以领主与封君的臣服关系、庄园制、农奴制和政权的分散性为特征。“广义的封建主义”则指前 资本主义的一切以大土地私有制为标志,以大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剥削农奴或农民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农奴或农民对地主有一定的依附关系为特征。根据这个标 准,“西周封建说”把中国的封建社会划分为领主封建制和地主封建制,虽然不合乎西欧“封建主义”的原义,还是可以沿用的。这也体现了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的 特点。
“封建社会”再议
  
  在“五种生产方式说”中,“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概念也有问题。文革结束以后,学者们对“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概念,也作了“正名”的工作,召开了一些会议,也发表了许多文章。
   中国古代的“封建”一词,与分封制有关,是“封邦建国”的意思。西周在武王和成王时,都进行过大规模的分封,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诸侯,使他们建立诸侯 国。通过分封,形成了诸侯对天子的臣服关系。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封建”一词,是上个世纪初,严复把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一词,用中国古代的“封 建”一词对译而成的。二者的涵义有相似之处,但也不尽相同。中国古代的“封建”指的是政治制度和与之相关联的占有土地的制度,欧洲的“封建”指的则是生产 方式、社会形态。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种制度的特点,一是国王分封封君,由此产生了封君对国王的臣服的关系;二是生产关系方面的农奴制度。《简明不列颠百 科全书》“封建”辞条:
  “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 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 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 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民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世界几大文明的历史都经过了一个封建时期。”
  这个“封建主义”的定 义,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强调了两种依附关系:一种是领主和封臣的关系;一种是地主和农民(农奴)的关系。这两种依附关系,都以土地占有权为基础。封臣从领 主(国王是最大的领主)那里分封到土地,农民(农奴)从封臣(地主)那里取得土地,是依附和剥削关系的前提。
  另一个要点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封臣以分封的采邑,建立大的庄园,把土地分成小块,由农民(农奴)耕种,剥削其力役地租或实物地租。
  “封建主义”在政治上的一个特点,是没有中央集权制。韦布斯特《新国际辞典》(美国)第三版说:
  “政治权利被看成一种私人权利,被一些领主分散所有。”
  欧洲的封建社会是8-15世纪。15世纪以后,随着统一市场的形成,集权制取代分封制,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渐形成,封建社会也就逐渐瓦解了。
  按照这一标准来衡量,中国的西周与西方封建社会的特点基本吻合,春秋、战国以后,由于农村公社的逐渐瓦解,中央集权国家的逐渐形成,中国的封建社会也就逐渐终结了。
  但长期以来,中国对封建社会的理解是与此有所不同的。《辞海》(1979年版)“封建制度”条:
   “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奴隶制度瓦解的基础上产生。在封建制度下,封建地主阶级拥有 最大部分的土地,农民(或农奴)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他们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下,耕种地主的土地,对地主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受着地主阶级的 剥削和压迫。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向农民收取地租。与奴隶制比较,农民由于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收成好坏同本身利益有一定 联系,因而对生产有一定的兴趣,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下面谈封建等级制、阶级斗争、农民起义、意识形态等。文长略去。)
  这个对“封建 社会”的界定,和毛泽东1939发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强调了地主占有最大部分土地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地租剥削、 以等级制度为特点的封建国家以及封建社会对奴隶社会的进步意义等等;而马克思以及其他西方学者所强调的领主和封君制度,庄园和农奴制度、政治上的分散性等 封建主义的主要特征,则没有揭示出来。如果揭示出来的话,从秦朝至清朝两千多年的地主经济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体就没有办法交待了。西周的分封制崩溃以 后,为什么还叫封建社会,也没有办法解释了。
  但我们长期以来对封建社会的认识就是这样的,似乎封建社会就等同于土地私有制度,等同于农民和地主阶级对立及其斗争,也等同于落后,保守的旧社会,这是不合乎“封建主义”原义的误读。
   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学者认为封建社会不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中国没有封建社会。西周时期的分封制,是以农村公社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可以称为宗 法社会或村社社会;而地主经济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确立,那更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帝国时期。有的学者认为西周是封建社会,春秋、战国以后,随着村社的 瓦解,地主经济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确立,就不是封建社会了。早年主张西周封建说的学者,认为西周至清朝近三千年来都是封建社会,西周是封建领主制社 会,春秋,战国以后逐渐转变为封建地主制社会。但这也不符合原来的“封建主义”的概念。
  这也不是,那也不是,应该怎么说呢?漫长的中国古代历 史,总应该有个说法呀!笔者认为:既然“封建社会”的概念,已经流行了一个世纪,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现在突然弃而不用实在有许多困难,有些话说起来很别 扭。其实,古往今来,有许多名词、概念,是常常有变异的,不一定都是它们本来的涵义。只要约定俗成地为大家所认可,未尝不可以在与原义有所不同地情况下使 用,而变成一种新的概念。大家都觉得便于应用就可以了。
  现在有一种说法:分为“狭义的封建主义”和“广义的封建主义”。狭义的封建主义指西欧 8-15世纪那样的封建社会,也包括西周的“封邦建国”制度;它以领主与封君的臣服关系、庄园制、农奴制和政权的分散性为特征。“广义的封建主义”则指前 资本主义的一切以大土地私有制为标志,以大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剥削农奴或农民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农奴或农民对地主有一定的依附关系为特征。根据这个标 准,“西周封建说”把中国的封建社会划分为领主封建制和地主封建制,虽然不合乎西欧“封建主义”的原义,还是可以沿用的。这也体现了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的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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