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史海钩沉首页]·[所有跟帖]·[ 回复本帖 ] ·[热门原创] ·[繁體閱讀]·[版主管理]
39
送交者: 屠小七[布衣] 于 2012-09-02 11:25 已读 90 次  

屠小七的个人频道

回答: 连载:二十四史沉思录1 由 屠小七 于 2012-08-21 11:50

封赐和转让
  
  第四,郭沫若等学者认为西周的农民是奴隶,最重要的依据是这些人可以随土地封赐和转让,说明他们的人身已被完全占有了,连自己也属于奴隶主(包括国王和贵族)所有了。这方面的例证是很多的,如:
   《左传。定公四年》谈到成王时封伯禽于鲁(都城在今山东曲阜市),同时分给他“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 氏。封康叔于殷虚(都城在今河南淇县东北),建立卫国,同时分给他“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饿氏、终葵氏。”分唐叔于夏虚(都城在今山 西太原市,或谓在今山西翼城),同时分给他“怀姓九宗”(姓怀的九个宗族)。这都是把土地连同百姓共同分封的。
  康王时的青铜器《麦尊》铭文记载周王对邢侯“锡诸臣二百家”,表明赐“臣”是以家计的。
  另一康王时的青铜器《大盂鼎》铭文记载说:
  “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
  邦司,应为部落首领,四伯,是四个首领;人鬲,就是人隶,是周王俘获或控制下的百姓;驭,小首领,管事的;庶人,一般百姓,农民;夫,一个劳动力称一夫,非劳动力家属未计。夷司王臣,非华夏族的大首领。
  这段铭文可以这样诠释:
  “赐给你由邦司统领的四个部落,其成员由驭(小头目)到一般百姓六百五十九个劳动力。赐给你异族首领夷司王臣统领的十三个部落,百姓一千零五十个劳动力。”
  这是以部落为单位的赏赐。其中既有华夏族,也有非华夏族。
   这些被封赐的百姓是不是奴隶呢?在我看来并不是。古代的分封是连同土地和土地上的百姓共同分封的,从古代专制主义的政治理念来看,全国的土地和臣民,不 管是贵族还是平民,都属于君主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对于土地和人民,君主都有处置的权利,而分封就是“受(授)民受 (授)疆土。”(《大盂鼎》),应该是连同土地上的人民共同分封的。其实在通常的情况下,土地上的人民并没有动,土地还是那块土地,人还是那些人,不过是 改变了统治者而已。在公社农民们看来,被谁统治都是一样,除非有战乱,村社的生活始终像一潭死水那样波澜不惊的。
  金文中还有“锡臣”、“锡仆”的记载,如《麦尊》记载周王对邢侯“锡诸臣二百家”。除此之外还有:
  “锡伯克仆三十夫。”(《伯克壶》)
  “锡臣十家。”(《耳尊》)
  “王锡叔德臣十人。”(《叔德簋》)
  “锡几父……仆四家。”(《几父壶》)
   在金文和古籍中,这个“臣”字涵义甚广,可以是君臣的“臣”,指官员;可以是贵族家中管事的人员;可以是农奴;也可以是奴隶;这要根据不同的场合,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把“臣”都理解为奴隶。“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臣”并不是奴隶,而是“臣民”的意思。《麦尊》的“臣二百家”,是成批成片封赐的 “臣”,应该是农奴。而“臣十家”、“臣十人”、“仆三十夫、仆四家”的“臣”和“仆”,究竟是农奴还是奴隶,我们就难以断定了。与其强为之说,还不如阙 疑为好。其实,无论这些“臣”、“仆”,如何定性,都不能否定一个基本事实:周代的奴隶数量不多,构成生产关系的主流的,是农奴身分的井田农民。
失去的自由
  
  第五,从古书的记载来看,周代井田农民的身分并不自由,在日常生活中要受到很多束缚。《汉书。食货志上》:
   “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 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百姓所居住的地方,在田野的叫做庐,在城邑里叫做里。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春耕季节命令百姓全部住在田野的庐里,冬天才可以完全回到邑里来 住。……春天,百姓要下田干活的时候,每天清晨里长坐在右塾(里门右侧的房屋),邻长坐在左塾(里门左侧的房屋,两个塾相当于今之门房,警卫室之类),检 查出工的情况,百姓完全出来了,他们才回去,傍晚收工的时候也是这样。百姓回来时一定要拿着柴禾,拿多拿少根据体力来区别,头发花白的老人可以不拿。冬 天,百姓搬回邑里的住处,同住一条巷子里的妇女,夜里聚集在一起纺纱织布,这样一个月就能做四十五天的工(晚上算半个工)。必须聚在一起干活的原因,是不 仅节省了点灯照明的费用,而且能使技术低的通过学习得到提高,并能促进和谐的风俗习惯。)
  这个由东汉人追忆的资料,反映了周代的井田农民过着 半军事化的生活,经常处于基层官员的监管之下。离开住处去干活时,大门两侧的门房里,坐着里长、邻长哼哈二将监视他们的行动,收工回来时也是如此。到了冬 天,妇女还要日以继夜,点灯熬油地做女红,估计每天的劳动时间应在12小时以上。另据《周礼。地官。比长》记载 说:
  “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袤,则相及。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
  先解释两个名词:
  比长:五家为比,比长是管理这五家的最基层的官员。
  旌节:也称为符节,古代的一种信物。以竹子制作,上边有牦牛尾的缨。其作用相当于今之证件,介绍信。古人朴实,很少做假,这东西比现在的假证容易做。若是换上现在,非到处都有制作旌节的不可。
  现在把这段文字译成白话文:
   “比长各自掌管本比的治理。五家互相照顾,和睦相处,有犯罪作恶的,五家要连带受处罚。如果比内的居民要迁徙到城邑中或近郊,比长要跟随前去,亲手交付 给当地的官吏。如果要迁徙到城邑和近郊以外的其他地方,就把旌节交给他做证明,让他上路。如果不是比长亲自交付或是没有旌节,就要投进监狱。”
  《周礼。地官。邻长》也说:
  “徙于他邑,则从而受之。”
  上面所说的五家为比,指的是国人;这里所说的五家为邻,指的是野人。野人迁徙也要由五家的小头目邻长亲自送去。
  这表明:井田农民无论是国人还是野人,迁徙要受到限制,需要得到官方的许可,有一定的手续,提供一定的证明,否则便要坐牢。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包括野人在内,毕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迁徙,说明他们的身分不是奴隶。奴隶怎么可以脱离主人搬家呢?
  郭沫若等学者因为周代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受到比较严格的控制,所以认为他们都是农业奴隶。殊不知,封建社会的农奴也不是那么自由的。至于迁徙和户口的限制,直到现在不是仍然存在吗?不仅居民组把农村人口亲自送到大城市去人家不收,就是县委书记亲自送去也是白搭的。 www.6park.com

从斯大林的定义谈起
  
  都是那些资料,都是那些制度和那些人,有人就认为他们是奴隶,有人就认为他们是农奴,这是怎么回事?归根结底,是因为学者们对奴隶和农奴的区别,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关于奴隶和农奴的区别,新中国建立到文革结束将近30年的时间里,学术界基本上是以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的论述作为经典定义的。
  “在奴隶占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些生产工作者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
  “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封建主已经不能屠杀农奴,但是可以买卖农奴的。”④
  归纳起来,这个定义的要点是:
  第一,奴隶和农奴都不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完全由奴隶主和封建主占有。
  第二,奴隶的人身被奴隶主完全占有,农奴的人身被封建主不完全占有。
  第三,奴隶主可以屠杀奴隶,封建主不能屠杀农奴。
  第四,奴隶和农奴都可以被买卖。
   在新中国成立后,这个定义曾被奉为经典,很少有人怀疑过,甚至也很少有人敢于怀疑。上个世界60年代以后,斯大林的错误甚至罪恶已广为人知,人们开始认 识到:他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算是学者,只是一个残暴的政客。他的理论体系在人们心目中动摇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人们不再把他的话作为经典 来引用了。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斯大林有关奴隶和农奴的这个定义,发现它是不周密的,不完全科学的,其中有马克思主义的一些框架,也有斯大林主观附加的成 分。特别糟糕的是:他把自己附加的东西绝对化,教条化了。结合人类历史,特别是中国历史的实际,我们就再来检查一下。
  第一,斯大林说奴隶和农奴都不占有生产资料,这个提法是不周密的,因而也是不科学的。说奴隶完全不占有生产资料,当然是对的;但说农奴完全不占有生产资料便错了。在农奴制度下,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由封建主占有,但生产工具、种子、牲畜等,却为农奴所私有。
  第二,奴隶的人身被奴隶主完全占有,农奴的人身被封建主不完全占有,斯大林的这个说法是对的。
  第三,封建主不能屠杀农奴,奴隶主可以屠杀奴隶的说法,太绝对化了。和事实并不完全符合。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中说:
  “主人一时高兴,就可以把农民投入监牢,……主人可任意把农民打死,或者把农民斩首。”⑤
  而奴隶主屠杀奴隶,有时也要受到限制,并不是想杀就杀。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有的学者指出:雅典的法律禁止屠杀奴隶,甚至还禁止鞭打奴隶。巴比伦的汉谟比法典也没有屠杀奴隶的明文。⑥
  可见是否能屠杀,并不是区别奴隶和农奴的绝对标准。尽管由于奴隶是被奴隶主完全占有,被屠杀的情况一般会多一些。
  第四,奴隶和农奴都可以被买卖,在近代俄国,仍然有出卖农奴的情形。叶卡特琳娜二世(1762-1796在位)时代,出卖农奴的广告就和出卖骡马,狗的广告一起登在官方的报纸《莫斯科新闻》和《圣彼德堡新闻》上。
  当然,由于奴隶的人身是被奴隶主完全占有,农奴的人身是被封建主不完全占有,奴隶被出卖的情形相对多一些。像俄国那样大规模出卖农奴的情形,在历史上是一个特例。
  那么,既然斯大林的定义不那么周密严谨,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奴隶和农奴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指出:
  “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他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⑦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区分奴隶和农奴,主要应该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来着眼。那就是说:
  奴隶:没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完全掌握在奴隶主手里,他的人身被奴隶主完全占有。
  农奴: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由封建领主占有,而其它生产资料:工具、种子、牲畜、车辆、粪肥等等,则为农奴所私有。农奴的人身,被奴隶主不完全占有。
   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西周的井田农民,就是被称作民,人民,氓,庶民,庶人,农夫的广大群众,应该是农奴,而不是奴隶。他们有自己的家庭经济,有除土地 以外的生产资料,人身比奴隶相对自由一些,可以有条件地迁徙。至于他们也可能被买卖和屠杀,那并不是普遍现象。在大多数的、常态的情况下,他们被束缚在土 地上,要为封建领主提供贡赋(以劳役代租税或实物租税)和各种封建义务(兵役、土木工程劳役等)。
  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郭沫若等学者认为西周农民人身不自由,生活和生产受到束缚和管制,可以随同土地封赐,西周中斯后有买卖、转让的现象,因而他们是奴隶的说法可以休矣。

喜欢屠小七朋友的这个贴子的话, 请点这里投票,“赞”助支持!
[举报反馈]·[ 屠小七的个人频道 ]·[-->>参与评论回复]·[用户前期主贴]·[手机扫描浏览分享]·[返回史海钩沉首页]
帖子内容是网友自行贴上分享,如果您认为其中内容违规或者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会第一时间删除。

所有跟帖:        ( 主贴楼主有权删除不文明回复,拉黑不受欢迎的用户 )


    用户名:密码:[--注册ID--]

    标 题: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居中 插入图片插入图片 插入Flash插入Flash动画


         图片上传  Youtube代码器  预览辅助

    手机扫描进入,浏览分享更畅快!

    楼主本栏目热帖推荐:

    >>>>查看更多楼主社区动态...





    [ 留园条例 ] [ 广告服务 ] [ 联系我们 ] [ 个人帐户 ] [ 版主申请 ] [ Contact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