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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送交者: JollyRoger[★★★★周而不比★★★★] 于 2010-11-07 9:26 已读 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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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欧阳青 开国元勋授衔全揭秘   由 JollyRoger 于 2010-11-07 9:19


1955年2月8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毛泽东批准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简称《军官服役条例》),标志着经过5年时间酝酿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横空出世。 
  同年9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予朱德等10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并由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授予。9月27日,中央军委专门发出电报文稿,并通过国务院举行的将官授衔典礼大会,公布授予粟裕等1038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军官以将官军衔的命令。其中包括大将10名,上将55名,中将175名,少将798名。元帅和将军命令的公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内容已完全落到实处。
  为什么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具有中国特色”?这是因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制,在纵向上既与中国近代历史上实行的几次军衔制不同,在横向上也与世界军衔制中的“西方型”、“东方型”和“东亚型”等几种类型有所区别,可谓独树一帜。军衔制的核心内容是军衔等级的设置,各国军衔制度的区别首先就在于军衔等级设置的不同。我军的军衔制与其他军队军衔制的军衔等级设置比较如下:
  与旧中国的几种军衔类型相比,多设“元帅”这一等这一级,在将、校、尉官中多设“大将”、“大校”、“大尉”这一级,虽然在理论上少设“准尉”这一等这一级,但在实际中却把“准尉”当作临时军衔来应用,兵则少设一级。
  与世界其他几种军衔类型相比,尽管主要参照“东方型”的苏联军衔制,但元帅比他们少设“军兵种主帅”一级,校官比他们多设“大校”一级,军士比他们少设“大士”一级。
  与朝鲜的军衔制很相似,但元帅也少设“次帅”这一级,军士少设“特务大士”这一级,兵则少设两级。
  与“西方型”的美国军衔制相比,多设“大元帅”这一级,“元帅”与“五星上将”相当,但叫法不同,在将、校、尉官中多设“大将”、“大校”、“大尉”这一级,少设“准将”这一级,虽然在理论上少设“准尉”这一等这一级,但在实际中却有“准尉”,兵则少设一级。
  与日本的军衔制相比,多设“大元帅”这一级,也是在将、校、尉官中多设“大将”、“大校”、“大尉”这一级,虽然在理论上少设“准尉”这一等这一级,但在实际中却有“准尉”,兵则少设一级。
  总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是博采众长、独树一帜的产物。我军设置“大校”军衔,考虑到师级干部较多,主要是解决师级干部军衔等级。设置“大尉”军衔,主要是解决副营级干部军衔等级。临时设置“准尉”这一级军衔,主要是解决大量副排级干部军衔等级。在解决这几个级别干部军衔等级的同时,我军军衔制的主要级别在外在形式上以“大、上、中、少”的顺序排列,也显得很美观大方,简明易懂,层次分明,便于记忆。
  既然是全军首次授衔,而且又具中国特色,所以评衔的标准和条件掌握得就比较严格,按照《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
  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
《军官服役条例》对大将以下各级军官军衔的授予标准和条件虽然没有详细规定,但总的框架已说明清楚了。我们可以把大将以下各级军官军衔评定的参考标准归纳为五项:1、任职,2、素质,3、能力,4、资历,5、军功。当然,任职、资历和军功这三项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硬指标,对评衔的影响作用更大。
  按干部任免权限,对于授予元帅、大将军衔的人员名单,由中共中央书记处提名,经中央政治局最后审议通过;对于授予上将、中将、少将军衔的人员名单,由总干部部和总政治部共同研究提出,再报请中央军委批准;对于授予校官军衔的人员名单,由各总部、各军兵种和各大军区分别提出,并报总干部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在全军范围内统一平衡。
  对于拟授予上将、中将的人员,总政治部主任兼总干部部部长罗荣桓亲自主持逐一研究讨论,并随时向军委请示。对于少将这一级的评定,罗荣桓委托总干部部第一副部长赖传珠、总干部部副部长徐立清、总政治部副主任兼总政干部部部长萧华、总政干部部第一副部长王宗槐等负责,遇到难以确定的问题,再由罗荣桓主持会商解决。
  按照中央规定:元帅是行政三级,享受中央政治局委员待遇;大将是行政四级,享受国务院副总理待遇;大将以上可以算作党和国家领导人。上将是行政五级,享受国务院秘书长待遇;中将是行政六级,享受部长待遇;而且,中将以上就是高级将领,可以配备警卫秘书和保健医生、厨师、勤务员。少将是行政七级,享受部长级医疗待遇。
  因此,将帅的确是地位和荣誉的象征,评衔必须坚持公道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按照《军官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办。
  按照中央军委的《军衔指示》,应以干部1952年评定级别为主要依据,并参照编制军衔的规定,从“德、才、资”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衡量,规定了正兵团级以下各级军队级别与上将以下各级军衔的比照标准。
  正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上将;
  副、准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中将;
  正、副、准军级,多数可评为少将;
  正师级,多数可评为大校;
  副师、准师级,多数可评为上校;
  正团级,多数可评为中校;
  副团、准团级,多数可评为少校;
  正营、副营级,多数可评为大尉;
  正连级,多数可评为上尉;
  副连级,多数可评为中尉;
  正排级,多数可评为少尉;
  副排级,担任军官职务的可评为少尉,担任军士职务的可评为准尉。
  军士和兵的军衔,国防部和总政治部的《指示》规定,可依据现任职务和级别并按照编制军衔的规定评定,其一般评定标准是:
  正班级:任副排长者,一律评准尉;任班长者,多数评中士,优秀者可评上士;任副班长者,一般评中士,弱者评下士,优秀者可评上士;任战士职务者,志愿兵一般评下士;任机关军士职务(如文书、收发、文教、司务长)者,一般评上士,优秀的可评准尉,较弱的评中士。
   
副班级:任班长者,德才较好的评中士,较弱的评下士,特别优秀的可评上士;任副班长者,一般评下士;任战士职务者,志愿兵一般评上等兵。
  战士级:任副班长者,一般评上等兵;任战士职务者,1952年以前入伍德才优秀的老兵评下士,1953年以后入伍表现较好的评上等兵。
  义务兵:新兵正式编入部队后,即授予列兵的军衔;在服现役第一年期间被提拔担任军士职务的,和服现役第二年表现较好的,可晋升为上等兵。
  1955年,关于“部队与单位级别”大体分为:大军区级(方面军,级内又分为两个层次)、兵团级(集团军)、军、师(旅)、团、营、连、排、班等9级。当时各单位的编制级别大体如下:
  大军区(一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方勤务部,海军、空军、公安军,炮兵、装甲兵、工程兵。
  大军区(二等):训练总监部、总军械部、武装力量监察部,防空军,铁道兵,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昆明军区,战时的方面军,军事学院。
  兵团:总财务部,通信兵部,武汉、成都、兰州、新疆、西藏、内蒙古军区,福建前线指挥部,一级军区海军、一级军区空军,其他兵团级单位,战时的集团军,军事工程学院,总高级步兵学校,海军旅大甲级基地。
  军:防化学兵部,军,省军区,二级军区海、空军,一级军区公安军,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海军指挥学校,海军青岛乙级基地。
  师(旅):军分区,二级军区公安军,舰艇支队,空军航校。
  团:地区(市)兵役局。
  营:县(区)兵役局。
  连:航空兵中队。
  另根据苏联军事顾问意见:首次授衔应压低一、两级,为以后晋升留余地,不过谁也没想到将官居然10年不晋升。
  按照1953年由总干部部拟制的《军衔条例(草案)》提出各级军官基准职务的编制军衔:
  一级军区司令员:大将、上将;
  兵团司令员:上将、中将;
  军长:中将;
  师长:少将;
  师参谋长:大校;
  团长:上校;
  团参谋长:中校;
  营长:少校;
  营参谋长、独立连连长:大尉;
  连长:上尉;
  副连长:中尉;
  排长:少尉。
  在正式实行军衔制之前,国防部于1955年5月20日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表》(简称《编制军衔》),规定了兵团司令员以下各级职务与上将以下各级军衔的比照标准,明确了编制军衔为一职一衔或一职两衔: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军兵种司令员、政委授予上将至大将军衔;
   
国防部副部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副主任、总后勤部副部长;沈阳、北京、南京、济南、广州、昆明军区司令员、政委;军兵种副职;军事、政治学院副职;兵团司令员、政委授予上将至中将军衔;
  新疆、西藏、成都、兰州、武汉、内蒙古军区司令员、政委;其他军区、兵团副职;军兵种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军区海、空军司令员、政委授予中将至上将军衔;
  军长、政委;省军区司令员、政委;新疆、西藏、成都、兰州、武汉、内蒙古军区副职;其他军区、兵团参谋长、政治部主任授予中将军衔;
  新疆、西藏、成都、兰州、武汉、内蒙古军区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军区海、空军副职;海军二等基地司令员、政委;其他军区、兵团、军兵种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直属部部长授予中将至少将军衔;
  新疆、西藏、成都、兰州、武汉、内蒙古军区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兵团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军区海、空军参谋长、政治部主任;省军区副职;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军政治部主任授予少将至中将军衔;
  师长、政委;省军区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军分区司令员、政委授予少将至大校军衔;海军水警区司令员、政委;总部各下属处处长,军兵种司、政、后下属部(处)长授予大校至少将军衔;
  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政治部主任;省军区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军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军分区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政治部主任授予大校至上校军衔;
  军区海、空军司、政、后下属处处长授予上校至大校军衔;
  团长、政委授予上校军衔;
  师副参谋长、总部一级参谋、助理员授予上校至中校军衔;
  军司、政各处处长,军兵种及部分军区科长授予中校至上校军衔;
  总部、军兵种的副科长;军分区各科科长、二级参谋授予中校至少校军衔;
  师司、政各科长,军司、政各副处长,200床位医院院长、政委授予少校至中校;
  营长、教导员,空军大队长,团副参谋长、后勤处主任,三级军舰舰长、三级参谋授予少校军衔;
  师后勤各科科长授予少校至大尉军衔;
  空军团领航主任,四级门诊部主任授予大尉至少校军衔;
  连长、指导员授予上尉至大尉军衔;
  四级舰艇长,五级参谋授予上尉军衔;
  空军大队军械、特设主任授予上尉至中尉军衔;副连长、副指导员授予中尉至上尉军衔;
  五级舰艇长,空军中队军械、特设、机械师授予中尉至少尉军衔;
  排长授予少尉至中尉军衔;
  空军副驾驶,50瓦电台台长授予少尉军衔。
   
由总干部管理部和总政干部部负责提出名单的少将至上将共有1000余人。他们绝大部分入伍于红军时代,也有少数人入伍于抗日战争时期,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及起义将领。他们战争年代在不同地区作战,立下了战功,为革命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新中国建立后,任职和级别有高有低,德才表现也有差异。在评定军衔时,对这1000多名部队骨干,如何能做到公平合理,基本上符合本人状况,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党内和军内的团结,是一件意义重大而又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
  彭德怀、罗荣桓等主管评衔的领导人,在评衔过程中始终不渝地坚持公道合理、实事求是,又照顾五湖四海的原则。对每人应授什么军衔,主要是根据现任职务,对军队建设的贡献、战功和现实德才表现,并适当考虑个人资历,同时又作全面衡量。罗荣桓要求干部部门按上述原则,首先选出各类人员的标杆,然后按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反复进行衡量比较,最后提出评定军衔等级的意见。对于拟授予中将、上将的234人,罗荣桓亲自主持逐一研究讨论。有了问题随时向军委请示,然后由他亲自提出名单。少将这一级的评定,罗荣桓委托赖传珠、徐立清和萧华、王宗槐等负责,遇到难以确定的问题,再由罗荣桓主持会商解决。
  评衔时多种因素都在起着作用,既不是纯粹的“论资排辈”,也不是简单的“论功行赏”。评衔很重要的依据是干部当时的级别和职务。级别基本上按1952年干部评级的结果,职务很显然是考虑1955年授衔前所担任的职务。但相对来说,军衔更依据级别,因为级别主要是一个干部资历和功绩的象征。一般情况,资历深,功绩大,级别就高;不过,也有资历深,功绩小,级别低的情况。同样,级别高,职务也不算低,所以,级别与职务大都能配套。但由于每个干部各自的情况不同,不能完全按当时每人的职务和级别机械地套衔。因此按职级评衔存在一定的伸缩性。例如一些将领因参加革命工作或参加革命军队较晚,在评衔时级别相对略低,但他们在战争年代,尤其是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时贡献大,职务提的也快,达到了评衔所规定的职务标准,那么在评衔时就要适当放宽条件。所以,同为少将,有正师级的,有军级的,还有准兵团级的。另外,有一些将领的级别高而评衔相对偏低,还有少数干部资格较老,有重大战功,但历史上又屡犯错误,评衔也不可能太高。
  针对这些情况,中央军委的《军衔指示》规定:“有些干部的级别如确实偏低,在评定军衔前未及调整或者过去尚未确定级别,在评定军衔时应予适当调整和确定,以便统一地依据其级别适当评定军衔等级和合理地解决其待遇问题。有些干部的级别如确实偏高,在评定军衔时,对其军衔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与一般干部的军衔等级适当拉平。”总干部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有些干部政治品质不好,其军衔等级可降低评定;个别干部在革命斗争中曾建有特殊功绩或有特殊代表性者,亦可根据其现有级别酌情评为高一级军衔;有些干部职级悬殊过大,影响到军衔评定过低者,应参照编制军衔适当提高评定,一般以不低于其所任职务编制军衔三级为原则。
  按规定,授予大校军衔者多数是1952年被评为正师级的干部,也有少数抗日时期入伍的准军级和个别副军级干部,还有少部分红军时期入伍的副师级干部。全军首次被授予大校军衔的不足1300人,占准尉以上人数的0.2%,仅为少将人数的1.6倍,可见大校的授衔条件相当严格。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认真执行规定,罗荣桓还亲自找一些干部谈话,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说明原委,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照顾大局,以个人利益服从革命利益。
  还有起义、解放的原国民党军官的授衔问题。1955年1月中旬,在总干部部召开的“全军军衔奖励工作会议”上,与会者提出,“起义军官开始评定的级别,都是按其起义时的职务评定的,一般都偏高,有的以后调到学校当教员,级别与职务已不相称,如仍以原定级别来评衔就不够妥当了”。总干部部认为,“这是涉及政策性问题,必须慎重处理……报请军委审查后再作确定”。
  不过,早在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向中央军委请示报告过起义军官授衔的问题。报告说:“起义中的领导人物,如陶峙岳、陈明仁、董其武等均已评为正兵团级,在实行军衔制时应按党的政策须予照顾。但如照顾过多,似不合军衔的原则,因为起义部队中尚有部分军官‘吃饭不做事’也干不了事的人,我们认为应提前转业予以安插,否则实行军衔制时其军衔等级难以评定。至于已经改造较好,仍在部队服务者,应与我军所有干部一视同仁地按评定标准授予其军衔。”
  1955年1月和3月,两次干部工作会上都又郑重其事地研究确定过这类人员的评衔原则,总的精神是:“对起义军官,凡已评过级,或虽未评级但符合授予军衔条件者均评定军衔。对解放军官,如原系旧军队的尉级军官,经改造后参加我军工作,已经评过级,又符合授予军衔条件者,均评定军衔”。“如原系旧军队中的校以上军官,一般不授予军衔,个别特殊情况需授予军衔者,应由各大单位党委研究,呈报国防部审批。”
  1955年4月1日,总干部部在《补充规定》中对“起义或解放”有一个界定:“是指自解放战争以来起义或解放入伍的旧军队之军官,不包括抗日战争时期起义和解放入伍的人员。”建国初期人民解放军的干部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国民党部队的起义和解放官兵,据实行军衔制度前夕统计,我军干部中曾经在国民党部队服过兵役的有16.4万多人,占干部总数的18.2%。其中起义军官基本上都是原职留用,解放军官酌情使用,起义和解放战士经过战斗考验和实践锻炼,很多被提拔为干部。这是在评授军衔中的又一个特殊群体,因此军委领导机关特为他们规定了评授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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