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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夺标[布政使★★☆] 于 2010-12-10 16:40 已读 45 次  

夺标的个人频道

回答: 致了三内阁学士 由 看不爽 于 2010-12-10 16:26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协定的公告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于莫斯科) www.6park.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 www.6park.com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www.6park.com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www.6park.com

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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