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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权力:和珅制定的反贪条例 
送交者: 雷克萨斯[♂御史大夫★★★☆♂] 于 2011-08-23 7:24 已读 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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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自:《历史上的那些官事儿:暗权力》
  作者:刘诚龙
  出版社:重庆出版社 www.6park.com

本来是个贪官,干的却是反贪工作;本来是该受法律惩罚的人,却在制定惩罚人的法律,本来当是最清瘦的部门,却是最可分肥的地方。这情形,按照易中天先生的说法是:中国的事情,最不好讲。
譬如这个和珅吧,从目前为止的记录来看,大家都知道,和大人是中国巨贪,但大家可能有所不知的是,和大人曾经主持制定过一则反贪“和一条”,这“和一条”叫做议罪银,也叫罚银,又称自行议罪银。这“和一条”的适用范围是多为一品以上督抚大员(当官当大了,实在是特殊的,当然得制定一部特殊法),其主要内容是:凡大员触犯了法律法规,犯了渎职、违例、包庇、侵贪等不法情事,那么,你自己看着办。你的事情有多大,你就出多大价,是上缴1万两银子,还是1万5千两,这就看你的革命态度,看你的思想觉悟。态度好,觉悟高,响鼓不要重锤,好,那就没事了;态度不好,觉悟不高,好吧,那你等着敬酒不吃吃罚酒吧。自己犯了错误,先是自己认识到位,自己处理到位,这议罪银又叫做自行议罪银,就是这么来的。
可能出乎你的意料,大清王朝的领导干部自觉性确实很高。议罪银这“和一条”出来后,掀起了一个自觉“革命”的大高潮,据中国第一档案馆保存的《密记档》记载,乾隆五十一年和五十二年,官员交纳的议罪银特别多:
巴延三因辖区内民谭老贵自缢身亡一案奏缴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巴延三因盐务事,福康安代奏巴延三自行议罪银十万两;
西宁因“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请限八年缴纳”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和珅代李天培因“遣犯逃脱,重囚监毙”奏缴议罪银四万两;
三宝奏缴自行议罪银共十一万两;
李质颖奏缴自行议罪银十四万两。
政策就是经济啊!这“和一条”开始实行,为大清王朝开辟了一个经济增长大点,财源滚滚,简直成了另类国家税务局,公务员几乎个个成了光荣的纳税人,个个争相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使皇上也特别高兴,巴不得他手下的官员犯点事情。比如,曾经惊动大清王朝的浙江巡抚王亶望案,王氏大贪特贪,贪得惊动了中央。中央派了钦差大臣阿桂到浙江查办,王氏二话不说,低头认罪——不,是认罚:“自知罪重,自认罚银五十万两。”乾隆挺高兴的,这么一诈,就赚得了这么多银子,谁不高兴?乾隆于是交代办案人员,这事就算办完了,“只可如此”,还让老王继续工作吧,说不定下次还会缴五十万呀。若不是王亶望牵系到甘肃大案,他一定会为大清王朝鞠躬尽瘁地缴纳议罪银的,死而后已。
大清王朝从这里尝到了甜味,举凡刑事案、民事案、渎职案、贪污案,都套这一条来处理。以往,官员犯事,常常用小命来抵罪,常常用职务来顶罪。现在不行了,你的狗命不值钱,不要你的命;你想把帽子当票子抵押犯罪?也不要,大清王朝的帽子三五几文就可以制定一顶,而你犯事,可以从你那里榨取好几万来!这算盘大清王朝比你会算,想用几文钱的帽子来逃避缴纳几万两罚银?休想。甘肃知府闵鹗元在其任内贪污公款1.98万两。案子暴露出来后,这闵知府说,我的事情交“吏部”处理吧。闵知府大概是这么谋算的:到吏部去,处分结果是摘掉帽子,或者还坐几年班房,但那银子可以归自己,从班房出来后,可以安享晚年。所以,他不想接受那个“国家税务局”的议罪银处理。掌管这个“国家税务局”的和珅眼光很毒,一眼就看出了闵知府心里的小九九:“试想交吏部乎?仰革职?”你想到吏部革职了事?没门!老老实实交议罪银吧。于是令闵知府“以十倍罚出”,共计缴纳19万两议罪银。一个赚了笔大财,可以想怎么花就怎么花,一个仍然官复原职,仍然可以用帽子去大肆搞钱。腐败与反腐败,实现了“双赢”。
当然,这不是腐败一方愿意这样“双赢”,应该说是反腐败那方愿意这样“双赢”。反腐败的往往这么干:你出了问题?没事!让我提了你的款走,你还是继续当你的官吧。
那些被议罪银处罚了的官员,于是也就成了鸬鹚。贪啊贪,吐出来,再贪啊贪,再吐出来。贪了吐,吐了贪,兢兢业业地贪,老老实实地吐,贪污工作干得那么勤勤恳恳、那么任劳任怨。据说鸬鹚很贪食,一昼夜它要吃掉3斤重的鱼。一条35厘米长、半斤重的鱼它能一口吞下。吞下后是在自己肚里消化么?当然,它也吃了不少的,但多数被渔翁挤出来了,渔翁就这么养鸬鹚,就如和珅养贪官。但和珅这个渔翁,其实也是一条大鸬鹚,正所谓“和珅跌倒,嘉庆吃饱”。
中国的事情真的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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