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博论天下首页]·[所有跟帖]·[ 回复本帖 ] ·[热门原创] ·[繁體閱讀]·[版主管理] | ||||||||
伊春市莊彥斌死刑判決書 6park.com跳到导航跳到搜索 6park.com
公诉机关:伊春地区公安局 罪犯庄彥斌,(别名沈xx、沈仲)男,现年32岁,汉族,家庭出身漏定,本人成份学生,12年文化,原籍黑龙江省海伦县,现住铁力县期乡镇六街八组,捕前系佳木斯煤矿机械厂合同工。 同案犯庄景和,(别名庄春宜)男,现年52岁,汉族,家庭出身漏定,本人成份伪职员,十年文化,原籍、现住同上,捕前系朗乡林业局商业科会计。 同案犯庄小斌,男,现年23岁,家庭出身漏定,学生成份,初中文化,原籍同上,现住朗乡林业局合六二林场,捕前系本场蓄粮员。 上列罪犯因反革命一案,经我院于一九七四年十月九日审理完结现查明: 罪犯庄彥斌,思想极端反动,曾因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被拘押教育二年。释放后,继续与人民为敌,从事盗窃活动,于一九七〇年十月被拘留,押解途中跳车逃跑。在逃期问,多次私刻公章、伪造证件、冒充国家干部,到处流窜,大肆进行xx和投机倒把、(中间字迹无法辨认)重的是一九七二年十月以来,用赃款购置反革命活动工具,隐藏在家中地道内,收听敌台,并多次向案犯庄景和行反革命宣传,书写反草命匿名信件,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阴谋策划叛国投敌。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案犯犯庄景和思想反动,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与反革命活动,协助庄彥斌长期隐藏、投递反幸命信件,罪行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一九七二年六月八日起至ー九八一年六月七日止。 同案犯庄小斌积板参与投递反革命信件活动,已构成反革命罪,但其能检举揭发,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理,不戴反革命帽子,免予刑事处分,予以释放。 依法没收日本产手表一块,人民币二百七十五元,粮票一百零一斤九两。 如不服本判决时,须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上诉理由书两份,经本院上诉到伊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章 一九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6park.com | ||||||||
|
||||||||
帖子内容是网友自行贴上分享,如果您认为其中内容违规或者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会第一时间删除。 |
所有跟帖: ( 主贴楼主有权删除不文明回复,拉黑不受欢迎的用户 )
进入内容页点击屏幕右上分享按钮 楼主本栏目热帖推荐:
>>>>查看更多楼主社区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