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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修宪,是否意味着中国法治的倒退?——读蔡霞女士万字长文有感(2)
送交者: 戎小捷[♂★★声望品衔10★★♂] 于 2022-07-14 14:11 已读 7331 次 2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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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霞女士在《2018年春他打开了什么样的潘多拉魔盒——习近平诡诈而狡蛮的修宪及其影响》一文中,非常详细地列举了改革开放后的三次修宪的具体过程(我这里为节省篇幅,简述如下):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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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时期第一次修宪:从1980年9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正式成立,到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八二宪法,历时两年零三个月。整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提出宪法修改草案(1980年8月——1982年4月);第二阶段全民讨论(1982年5月——8月);第三阶段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1982年11月26日——12月4日)。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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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温时期第二次修宪:(1)提出和启动修宪首先是由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宣布;(2)中共成立修宪小组进行研究和咨询但自己不首先拿方案,而是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形成建议文本;(3)中共中央提前3个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并且将建议全文向全社会公开;(4)2004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通过。整个修宪过程前后历时一年。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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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时期第三次修宪:习近平在2017年9月29日的政治局会议上首次提出修改宪法。2017年12月,首次对外宣布希望对宪法做出某些修改,但未透露修改的具体内容;2018年1月19日发布《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未提取消国家主席的任期限制)。全国人大开会前8天,代表们才得知要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2018年3月12日人大通过修宪决议,历时5个半月。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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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霞女士据此得出结论,“2018年修宪彻底颠覆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治进步”。学界和蔡霞女士有同样看法的人非常非常多,我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蔡霞的观点是否成立。 6park.com

     判断一个国家的“法治”是退步了,还是进步了,首先要看你选用的是什么样的“法治”作为衡量的标尺?是以中国传统的“法治”标准作为判定标尺,还是以西方的“法治”标准作为判定标尺?显然,蔡霞属于自由派知识分子,主张宪政民主,因此我猜,她是以西方的法治标准来作为衡量标尺吧。客随主便,下面我也同样以西方的法治标准来展开分析、讨论。(声明一下,若我误解了蔡霞的衡量标准,则我愿意公开向她道歉,然后再另外写一篇以中国的法制标准为根据的讨论文章。) 6park.com

     西方的法治,分为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显然,蔡霞的文章只涉及立法方面,因此,我们也就仅从立法方面来进行考察,判断一下,2018年修宪按西方的标准来看,到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6park.com

     我们先极简单地回顾一下英美两国的立法发展过程,看一下西方在立法方面是如何演化的。我们先按照西方某一主要学派的观点,从参与立法的不同的利益集团的数量的角度来考察:英国在1215年,以国王约翰为一方,以25名男爵贵族为另一方,在经过一场武装冲突之后,又经过几天讨价还价的妥协,最终双方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最原始的宪法,26个人同时签字);之后又经过长期发展,逐渐演变为现在由议会的几百名议员,分别代表多达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充分辩论之后,通过多数表决来从事立法。美国在1787年,当时全部13个州的代表作为13方在一起开会,经过几十天(或几个月)的激烈争论,最后相互妥协,终于通过第一部美国宪法;之后,也逐渐演变为主要由议会的几百个议员,分别代表至少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几百个不同的利益集团(院外集团),在充分辩论之后,通过多数表决来从事立法。显然,决定立法的利益集团的数目都是由少到多:英国是由两方的代表,演化到几十个利益集团的代表。美国是从十三方利益代表,演化发展到几十个、几百个利益集团的代表。或者我们按西方另一主要学派的观点,从普选权的逐渐普及的角度来考察:无论英美,投票权都是从拥有大量资产的人,逐步扩充到拥有少量资产的人,最后扩充到没有财产限制的所有人。于此同时,从白人逐步扩充到黑人、从男性逐步扩充到妇女,等等。总之,无论我们从影响立法的利益集团的多少的角度来考量,还是从普选中有投票权的人员范围的宽窄的角度来考量,都是:参与或影响立法的利益集团的数目越来越多;具有各自不同利益的、拥有投票权的人们的范围越来越广、人员越来越多。因此,按西方各派公认的看法,我们可以说,这种利益集团数量、和具有投票权的人员范围逐步增加的趋势,是一种进步;反之,若数量逐步减少,范围逐步缩窄,则是一种退步。 6park.com

    再来看一下中国。我们先根据在野派的观点来分析:1982年,尽管历时长达两年零三个月,参与讨论、提建议的人数以千万记,但实际上拥有最终拍板决定权的只是一个利益团体(党中央)、甚或一人(邓某平);2004年,尽管历时长达一年,参与讨论、提建议的人数以百千记,但实际上拥有最终拍板决定权的仍然只是一个利益团体(党中央)、甚或一人(胡或温);2018年,尽管历时五个半月,参与讨论、提建议的人数以十百记,但实际上拥有最终拍板决定权的还是只有一个利益团体(党中央)、甚或一人(习某平)。据此,利益集团数目或普选权范围都是既没增加、也没减少。我们再根据在朝的执政党的观点来分析:在三次修宪中,党中央实际上每次都代表了中国全体人民的利益,或代表了中国所有利益团体的利益,则:在三次修宪中,都是全体利益集团,或全体人民参与了立法。据此,利益集团数目或普选权范围,也都是既没增加、也没减少。 6park.com

       好了,我们现在可以得出结论了:无论按照在野派的看法,还是按照当权派的看法,以参与决策的团体的数目或投票权的普及范围做标准来衡量,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法治”,从立法这个层面来考察,在这三次修宪活动中,都是既没有进步,也没有退步;或者说,都是在原地反复踏步。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并没有任何进步。因此,蔡霞的“2018年修宪彻底颠覆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治进步”之说并不能成立。 6park.com

       当然,例如,1982年的修宪和2018年的修宪,至少在允许提建议和不允许提建议方面,还是有着巨大的、甚或天壤之别的。1982年的修宪,让人普遍“感到”法治进步,2018年的修宪,让人普遍“感到”法治退步,这些感觉也都是真实的。不过,我不得不遗憾地说,这个天壤之别的感觉,只是由“皇恩浩荡”和“皇恩阙如”造成的;或者说是由“党恩暂时浩荡”和“党恩暂时阙如”造成的。虽然“党恩浩荡”让人心情愉快,感觉进步;“党恩阙如”让人心情不爽,感觉退步,但,这和中国实际上的法治进步或退步,真的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6park.com

      好了,啰里吧嗦了半天,证明了三四十年来,中国的法治既没有进步也没有退步,我到底想表达什么东西呢?我是想表明,从1978年,到2018年,虽然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个变化完全是由于最高层的决策改变而引起的,而绝不是由于中国由人治社会变成法治社会所带来的。还是我上次说过的:我们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到如何防止最高层的决策失误上。若认识不到这一点,幻想着把继续加强法治、并最终建立起一个“法治社会”,来作为我们的改革目标,就大错特错了。这条路是走不通的。中国几千年来就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若想转变为一个法治社会,概率实在太低太低了(我将来会专文讨论这一点)。目前,中国老百姓的法治观念是有是无、是高是低,我们姑且不论,即使如蔡霞女士这样的宣传法治、宣传宪政的仁人志士们,其身体里其实也是满载行政基因,其血管里也是流着“人治”的血液。不信吗?设想一下:假如现在中国突然发生类似1976年10月抓捕四人帮那样的政变,一些人合伙把习某平抓起来,然后拥戴李某强上台,类似蔡霞女士这样的自由派的仁人志士们,会马上发表文章或声明,对这次违反法律、违反党章的政变强烈谴责吗?我想大概率是不会的。 6park.com

     不要误解我的意思。我不是说现在中国的体制不需要改革,不需要权力制约。恰恰相反,现在的中国,太需要权力制约了。但我们一定要清醒,要认识到:权力需要制约,这一点是普世的;具体的制约形式,则是因地制宜的,并没有普世的形式可供我们照抄照搬。宪政民主是西方“法治社会”摸索出来的权力制约的形式,但它真的不适合中国这个“人治社会”,也不适合阿拉伯等“神治社会”(恕我不举例说明)。生于中国这个人治社会,我们别无选择,必须靠自己的才华和智慧,靠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寻找出一条适合人治社会的、独特的“权力制约”之路。任重而道远,我愿意为此,和蔡霞女士们共同奋斗。谢谢!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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