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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查二十年: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七条建议
送交者: 四川辣粉[☆品衔R3☆] 于 2022-02-15 5:32 已读 925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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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链女”新闻传出后,举世皆惊。中国全国政协会员朱征夫大律师提出了《关于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七条建议》。

朱征夫大律师的建议全文如下:

江苏徐州“丰县锁链女”事件令人无比震惊!事件说明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保护妇女权益、维护人的尊严刻不容缓!因此建议国家立即行动,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严厉、彻底地打击。

第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地政法委牵头,由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律师协会以及相关公益组织共同派人组成调查组,深入到重点地区,尤其是有陈规陋习又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村、组进行摸底调查。遇有受害人反映遭受强制并请求解救的,立即解救;当事人无法自主表达或无法正确表达的,调查组可结合当地环境、当事人来到当地的经过、当事人是否有行动自由、相关方支付钱款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收买,构成收买的,立即解救;受害人身患疾病的,送医疗机构治疗;未成年人无法找到父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安置。

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基层责任。明确派出所所长、片警、城区居委会主任、行政村村委会主任、组长为责任主体,如辖区内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应知情而不知情、知情不报或怠于解救的,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以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每年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执法大检查。

第三、收买与拐卖同罪。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精神分裂)、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的打击范围。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是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一律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或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为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人格尊严等采取防卫措施,其他人为解救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采取的解救措施,造成加害人,即拐卖人、收买人、帮助拐卖或者收买的人伤害和死亡的,按正当防卫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期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第六、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七、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对受害人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

县级财政提供救济有困难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提供;地方财政提供救济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救济。

版主:吉歌于2022_02_15 7:40:56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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