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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浇灭了港毒最后一丝丝幻想
送交者: 江郎才尽了[☆品衔R3☆] 于 2020-07-16 21:32 已读 2540 次  

江郎才尽了的个人频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7月6日刊宪,7月7日正式生效,内容规定了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完善了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从香港国安法落地到《实施细则》的生效可以看出,香港的“国家安全漏洞”正在逐步被修补。有了具体的操作指引,警队在办理涉嫌违反国安法的案件中,就真正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当然,《实施细则》的生效,也让美、英等西方反华势力坐卧不安,这对于它们持续的反中乱港无疑是“雪上加霜”。眼看各种“抗议、制裁”都不能阻挡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心,便只能“穿旧鞋、走老路”般耍无赖,故意曲解、抹黑《实施细则》,企图引发港人“共鸣”,这和去年他们在修例风波中妖魔化《逃犯条例》、煽动“反送中”使用的套路如出一辙。


  感觉大难临头的乱港文宣组织,近日纷纷拿出“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故意制造港人对国安法的抵触心理和恐慌情绪。



  其实对于《实施细则》的7项内容,政府和专家都进行了解读,一句话概括:不用大惊小怪,都是国际惯例。
  其第一项“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的条文内容虽仅仅150字,但这里包含的却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相互融合,更是国安法落地执行的根本支撑,指明了搜证的具体法律依据。
  它将搜查工作的执行范围固定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框架下,与其他触犯法律的人士是无关的!而且分成了普通情况和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两种,一般情况下警务人员搜查仍需向法院申请手令方可进入搜证,只是申请手令的对象改为了执行国安法审判的指定审判法官,绝不是法外授权,程序显然正当!
  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也就是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并不是法律上的突破,我们可以参照香港本地法律中的《火器及弹药条例》及《进出口条例》有关搜证条文,均有相应条款。
  如《火器及弹药条例》中指出,需要进入处所进行搜查处所以及人身的,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可用书面给予任何警务人员权限,行使搜查执法权,而监督或以上职级的海关成员亦给予海关成员同样的权限。
  如《进出口条例》中指出,助理监督级或以上的海关人员,当不立刻搜查则可能会被移离等情况下,则可藉书面授权海关人员进入并搜查。
  像修例风波中,香港“本土恐怖主义”势头显现,香港警方检获了大批武器,包括手枪、AR15长距离步枪、子弹、自制爆炸装置及大量汽油弹、燃烧弹,以及可用以制造武器的化学品等,并破获14宗涉及爆炸品的案件。这些都是暴徒用以表达对社会及政府不满,试图制造影响、引发恐慌和国际关注欲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物品。


  紧急情况下,如发现爆炸物品,港警肯定要先制止犯罪,消除对香港社会和普通民众安全带来的巨大威胁,而且细则中规定的搜证恰恰是针对非法管有武器、非法走私违禁物品以及偷渡潜逃等方面,这是个法律常识也是对警察的职业要求。
  但是,“黄媒”及香港反对派议员却用“警权大幅扩大”来鼓噪、抹黑警队的专业和依法操作,只能说明他们第一不懂法,第二装作不懂曲解细则而人为“扩大”警权,并想把这个锅甩给警队,“贼喊捉贼”的制造舆论,破坏法治的恰恰是这帮小丑。
  再比如,他们指责“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这一条完全损害人权,理由就是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称在调查阶段就限定人身自由是枉顾自由与人权云云,但这种说法恰恰是毫无根据的抹黑!
  且不说危害国家安全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重罪,从国际惯例上来讲,在调查过程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一名涉嫌危害本国安全的人士出境外逃!更何况细则中还明确了,交出旅行证件的人,可以书面向警务处处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该旅行证件及批准离开香港。这样的条件,就是确保了维护国安的同时,有效保障人权和自由。而这样的平衡与合理,乱港势力在抹黑时根本不会提,也不敢提!
  我们再从实际情况看,修例风波持续一年来,有多少暴徒在犯下罪行后逃往海外国家或台湾地区?又有多少“港独”分子在国安法落地前溜之大吉?而这些人中恰恰有很多就是在被提讯保释后逃跑的。如果国安法不对出境方面有所限制,完全无法堵住保释制度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另外,即便依据香港过去的法律,保释阶段法官也可不允许被告离开香港,黎智英、黄之锋两个乱港头目的例子都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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