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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解釋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兩類方式
送交者: buber[布衣] 于 2020-07-02 1:19 已读 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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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1日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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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在回答記者有關“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具體定義問題時,張曉明作上述表示。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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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曉明說,香港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對於哪些勾結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明確限定,主要是兩類方式,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這幾種勾結,也是通常我們所講的間諜罪的表現方式。再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勾結的表現形式,是有涉外因素和具體行為。要構成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其他一些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國安法第29條後面列了五種行為,要和這五種行為掛鉤才可能構成這一類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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