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66)
第十章
文明社会的形态
在上一章的讨论中,我们曾把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二战前)同时归类为行政型的文明。但我们都知道,在西方文明(市场型文明)的冲击下,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却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反应。这是因为,文明社会不仅具有类型,还具有形态。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之所以在与西方交往(包括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截然相反的特征,就是因为它们的文明形态不同。
那么,什么是文明社会的形态呢?我们这里所说的文明形态,是指在某一类型的文明社会中,那个占优势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相对于另两个弱势社会工具系统,它所占优势的大小。换句话说,如果说文明社会的类型取决于谁占优势,那么,文明社会的形态则取决于其所占优势的大小。例如,是占相对微弱优势,还是占绝对优势或压倒优势?一个社会系统是仅占51%的优势还是占75%的优势、甚至占有99%的优势,其所导致的该文明社会的行为特征也将会有明显的不同。进一步地,在本章的讨论中,我们还将看到,“类型”会对一个文明社会的静态特征起主要作用,而“形态”则对一个文明社会的动态发展特征起主要作用。
第一节
文明的三种典型形态及其决定因素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地讨论一下文明社会的形态及其分类。为了讨论的简便起见,在某个文明社会中,我们姑且只考虑占强势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相对于另两类社会系统所占优势的大小,而暂不考虑另两类相对弱势的社会系统彼此之间谁次弱、谁更弱一些。也就是说,我们假定这两个弱势系统是等值的。同时,为了讨论的简明起见,我们暂不单独考虑社会中的风俗系统(即,根据人类历史的实际情况,把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合并为一个“理俗”系统来考虑),并人为假定整个社会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强度的总合值为10。据此,我们把事实上呈连续状态的文明社会的形态分为以下不连续的简单的三大类(如图):
A:形态为433式的文明社会。
(其中红框表示那个强势社会系统,蓝线框和绿线框表示两个弱势社会系统,下同。)
B:形态为622式的文明社会。
C:形态为811式的文明社会。
A形态:
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的力量为4,另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分别为3。即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4:3:3。此时,主导社会系统只占有相对优势。例如,当其它两个弱势系统联合起来时,它们的总体力量就会超过那个强势系统了:3+3>4。
B形态:
主导社会系统的力量为6,另两系统的力量均为2。即三大工具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6:2:2。此时,强势系统已占有绝对优势,即使其它两个弱势系统联合起来,它们的总力量也偏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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