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62)
第三节
关于理念型文明的判别
相对来说,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属于理念型文明(或理俗型文明)是比较困难的,这里我们再稍微展开讨论一下。我们先回顾一下文明社会的分工与协作。我们知道,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是组织协调社会分工的一种有效手段,那么,一个理念系统能否对社会分工进行组织协调呢?如果能的话,它又是如何具体进行的呢?或者说,一个理念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是如何对社会的物质生产进行有效的组织、从而可以满足人们的生理需求、维持自身的生存呢? 从理论上来说,一个理念系统也是可以组织协调社会生产活动的。我们假设,有某个天赋极高的思想家,他发现了如何组织协调社会分工的规律,于是他努力宣传他的思想,并竟然驳倒了所有已往的和现存的其它的理论体系,最终获得了全体社会成员的信服,于是,大家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非强制命令),都按照他的那个极高明的真理去行动,去从事社会生产,结果竟完成了对整个社会的组织分工合作。但这仅仅是纯粹理论上的一个假设,实际上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首先,根据前面第二章中所论述过的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根本就不可能出现这么一个绝对正确的思想家。退一万步讲,即使因为基因突变真产生出了这么一个思想家,那么,依然是由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理性是有限的,他们也不可能完全理解并遵循这个思想家的理论体系,从而更不可能去自觉自愿地服从这个“真理”了。在文明社会的早、中期,情形尤其如此。
那么,一个理念型的文明又是如何来具体组织社会的基本的分工合作呢?答案只有一个,即,理念系统必须借助其它社会工具的帮助来做到这一点(这也再次说明了单一社会工具结构的文明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有两个,一条途径是,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们,他们自身就组织成或转化成一个具有强烈行政特征的军事暴力组织,然后这个军事行政组织再以强制手段消灭其它的一切理论体系及其信奉者们,迫使他们都改变信仰并服从自己。然后由这个已经半行政化的组织来实现社会的分工安排。这条途径可以以伊斯兰教的兴起与征服扩张为典型。另一条途径是理念系统中的某一理论派别,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机遇(条件)下,适时地满足了某个文明社会下层广大群众的心理补偿需求,从而赢得了绝大多数下层群众的信仰,以致到了这种程度,使得上层的行政统治者为了维持自己的权力统治,也不得不改信了下层群众的信仰,并按这个信仰来从事、调整自己的主要社会协同工作。这一条途径,以基督教的兴起和传播为典型代表。
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对某个既具有明显的行政系统特征又具有明显的理念系统(社会信仰)特征的文明社会来说,它到底应该属于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还是属于理念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呢?就所信仰的观念来说,它到底属于为行政系统服务的、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的工具呢,还是属于理念系统自身的一种真理信仰呢?就行政机构来说,它到底是属于理念系统用以实现其信仰的一种组织工具呢,还是属于行政系统自身的一种组织形式?总之一句话,我们根据什么具体标准来判断这个文明社会的类型呢?
我认为,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这个文明社会的具体类型。首先,从社会信仰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先来看信仰的普遍程度。如果是整个社会几乎全体成员都真心信奉一种东西,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如果是仅仅社会中的行政指挥系统中的人都真心信奉一种东西,而广大的最底层的被指挥的人民群众,并不信奉它(只是服从它),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行政型文明。再从行政机构的角度来看,如果在最高的行政首脑之上,还有一个更权威的裁判正误的机构或精神领袖存在,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例如当代的伊朗,在总统之上还有一个精神领袖哈梅内伊)。这个最高的精神领袖有权裁断行政领袖的是非正误,就说明了这个行政领袖并非整个社会最高的“共同意志”,而仅是执行理念信仰的一个行政工具。而如果反过来,某个思想观念是否正确,某种说法是否符合某个主义,这最终要由最高的行政首领来裁判,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就属于行政型文明了(例如当代中国,什么属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什么符合真正的毛泽东思想或邓小平理论,要由当时的最高行政首脑来裁判,这就说明当代中国是个行政型文明)。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有时候,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有某个理论体系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例如像古代中国的儒家学说及当代苏联及中国占主流地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但这种现象并不意味着是理念系统在上述国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恰恰相反,在上述国家中,是行政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儒家学说及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成为主流理论,是由于占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有意识选择的结果。换句话说,上述占主流地位的理论体系,是从属于占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的。例如,信奉儒家学说的清朝政府一垮台,儒家就马上失宠;在一番混乱后,1949年新建立的行政系统选择的是马克思主义,于是儒家学说立即退出历史舞台。再比如,前苏联的中央政府垮台后,其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在苏联的影响力立刻大减,等等。而在真正的理念(或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是决不会出现这种现象的。例如在伊朗及伊拉克,巴列维和萨达姆的行政系统一垮台,伊斯兰教在社会中的作用没有一丝一毫的下降,反而更大幅攀升。
理俗型文明除了有时易与行政型文明相混之外,更经常地,它还易与风俗型文明相混。我们知道,一个具有初步系统性的理论,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除了其内容要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心理预期或心理补偿需求外,它往往还和一些特定的仪式结合在一起,用程序化的日常行为来巩固它的地位。而风俗系统的特征之一就是有大量的程序化的仪式,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一下辨别出一个社会是属于风俗型文明还是属于理俗型文明了。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观察。首先是看一个社会所信奉的东西是否是自成体系的,其各个观点之间是否具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如果其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体系,那么这个社会大半属于理俗型文明,反之,则很可能属于风俗型文明。其次,我们可以考察某个社会的信仰是否有一个具体成文的、确定的权威典籍,如果有,那么这个社会大半属于理念型文明,如果没有,一切均靠老人的口耳相传,则这个社会就很可能属于风俗型文明了。例如基督教有《圣经》,伊斯兰教有《古兰经》,佛教有《三藏经》,印度教有《吠陀经》,等等,那么,这些社会无疑就属于理俗型文明了。再其次,我们可以考察某个社会是否具有一些特定的、专业性的、主要从事对权威经典的解释工作的思想家或传道者(这些人不一定是老年人),如果有,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俗型文明,如果没有,一切解释工作均靠全社会的老年人来承担,那么这个社会就多半属于风俗型文明了。
最后,在文明社会充分发展了的今天,有时最难判断的就是理念型文明和市场型文明的区别了。让我们举个当代著名的美国社会来进行一下具体分析吧。当代美国属于什么类型的文明呢?显然它不属于行政型文明(行政型文明不会出现三权分立、多党制和选举总统),再可以肯定的是它不属于风俗型文明。那么,它到底是属于市场型文明还是属于(市场系统的理念占据主导地位的)理念型文明呢?一个简单的判别标准是看美国的宪法,看在这个宪法中是理念系统的规则意识占优还是市场系统的规则意识占优。第二个判别标准是看美国的产业结构,是满足心理需求的独立的文化产业及传媒产业占优还是满足生理需求的纯市场化的物质产业占优。第三个标准是看美国整体的性格特征,尤其是它在与其它文明的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性格特征。这个性格特征是带有极大的理想主义色彩、超越的价值观念的色彩,还是带有极大的实际利益色彩、具体务实色彩。如果在上述的三个领域中都是前者占优,那么美国就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了(注意,不是理俗型文明);如果都是后者占优,那么美国就很可能属于市场型文明了。但如果在上述领域中有些是前者占优,有些是后者占优,则就要进行更详细的研究才能判定了(我们将在文明的演化一章中,对理念系统占优的判别标准进行更详细具体的说明)。
总之,根据上面我们所述,可知,实际上理念系统要在早中期的文明社会现实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可以有三种途径,或者说,可以呈现出三种状态:一种是理念—行政状态(如当代伊朗),一种是理念—市场状态(如前期的美国),还有一种是理念—风俗状态(如某些阿拉伯国家及我国西藏地区,即平常我们所说的政教合一的国家)。这一点还需请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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