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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48)
送交者: 戎小捷[♂★★声望品衔10★★♂] 于 2018-02-12 7:37 已读 45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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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合作

    我们又经说过,不同的社会工具遵循着不同的律则,这些律则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因此,理论上的结构性互补合作是否真的能实现?本节,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一个方面是这种合作的可能性,另一个方面是这种合作的必要性。

我们先来看一下客观上实际合作的可能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说,假如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是抽象的、各自完全独立的存在实体的话,那么,这两大社会系统之间确实不存在任何全面合作的可能性,因为它们彼此之间完全没有共同的语言(这就像肢体行动语言完全相反的两种动物永远不能成为好朋友一样)。但正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分析过的,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能自身独立存在的行政系统实体和市场系统实体,而只存在由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所组成的行政实体(系统)和市场实体(系统)。也就是说,行政系统的规则和市场系统的规则之间虽然没有共同语言,但行政系统的物质载体(一个个具体的人)和市场系统的物质载体(一个个具体的人)之间,却是有着相当多的共同语言并可以相互理解的。例如,所有的人都具有基本相同的欲望、需求,自小都受着风俗习惯的影响,并同时承受着三大社会系统规则的共同作用,甚至有的人就先后在三大社会系统中都工作过。所有这些,都为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之间的互补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能、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虽然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最根本的原则(公律)是完全不同、甚至是根本对立的,但这并不排除它们所派生出来的次级、次次级行为规则中,会出现彼此规则兼容相通的情形。即使拿完全对立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根本公律来说,在行政系统的“服从”规则中,就有和市场系统的“交换”规则相通的地方。例如,既然(百姓)我服从了你(官)的命令,那么,做为你发布命令的一方就有责任保障我的人身安全。这也可以看作是我用“服从”交换来了“人身安全”,也是一种市场的“自愿交换”行为。再比如,各层级的官吏对上级虽然“卑躬屈膝”,但却交换来了对自己的下级的“趾高气扬”。总之,彼此相互对立的系统规则在某个局部、某个方面,也会有交叉重叠的地方。这就为彼此理解、彼此合作提供了某种可能。

我们再来看一下不同社会系统之间产生合作的必要性。除了上一节所讨论过的结构性互补之外,我们再从缓和社会系统内部的冲突的角度来进一步分析一下。我们知道,安全需求是人们的第一需求。如果做一件事情可以给人们带来好处,还不足以促使人们去做这件事情。只有做一件事情可以使人们避免即将到来的灾难,人们才会积极地去做这件事情。正像我们在分别研究三大社会系统各自本身的特点和内在冲突时所看到的,任何单一的社会系统内部各个具体的物质载体(活人)之间的斗争有时非常剧烈,甚至是你死我活。而且,由于彼此之间由信息不通所产生的猜疑(警戒心)又是无法根除的,因此,就有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形,即,彼此势均力敌,又不想两败俱伤,或不想一旦挫败就必死无疑的人们,希望能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判来仲裁或调解他们彼此之间的冲突,这不仅能使胜者少付出代价来实现掌权或在竞争中胜出,也能使挫败者至少还能在本系统之外作为一个普通社会成员而存活下去。

先举一个行政系统中的例子。我们知道,当代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政治局会议”制度(民主集中制)似乎是一个较完美的制度:既有精英们的集思广益,又有统一行动的力量。但这里有一个缺陷,就是当精英们集思广益,发表各自不同看法时,很容易演化为你死我活的权力斗争,就像前苏联早期政治局以及当代中国前期政治局那样。这里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社会上不存在别的社会系统,因此在行政系统的内部斗争中一旦失败,则无处可去。这必然导致各自都没有退路的双方残酷斗争的出现。因此,政治局制度就非常容易演化为两个变种,一个是演化为个人集权制、家长制,如斯大林;另一个是演化为“一团和气制”,如前苏联勃列日涅夫时期的政治局(据说,为了避搞阴谋之嫌,政治局委员之间,包括彼此的秘书和家人在内,均不得有私人接触,如不得串门、一起吃饭等等)。

个人集权制固然有很大弊端,而一团和气,大家谁也不发表创见,彼此相互附会,整个政治局死气沉沉,无所作为,也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这就好比足球比赛,彼此恶意犯规、无限升级犯规,导致人身伤害固然不好。但如果大家一团和气,谁也不犯一丝一毫的规,以致没有了拼抢,那也丧失了足球比赛的活力。显然,要想保持足球的活力而又不失控制,一方面,就需要一个裁判来掌握尺度。同时,除了足球,社会上还要有其它职业存在,以使大家都有退路。那么显然,这个公正无私的裁判只能由第三方来担任,而退路也需由第三方来提供。同样,一个行政系统内部彼此斗争的双方,也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判,而这个裁判也必须由另一个社会系统中的人们来担任,退路也必须由另一社会系统来提供。

同样,市场系统的内部也是如此。例如,在彼此利益紧密相关的不同生产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家阶级和劳动者阶级之间,一旦产生矛盾、纠纷,往往很难调和。一方面每个人都有以己之心度人之腹的本能,另一方面,每个人囿于自身的地位和视野,很难换位为他人思考。这就像相邻的两个国家产生了复杂的领土争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样。再比如,正常的市场竞争,也很容易走向两个极端——恶意竞争(倾销)和联合垄断。此时也往往需要置身事外的第三者——另一社会系统中的人来充当裁判。这就好比几个同样急着赶路的汽车司机在十字路口相互卡在一块儿,谁也不能证明别车该先给自己让路、谁也不能证明自己不该先给别车让路。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听从外系统的、自己没有赶路任务的警察来裁判谁该给谁让路。裁判一方面可以协调对立双方的利益,避免事态向失控方向发展,造成两败俱伤。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的失灵或丧失。

理念系统当然也不例外,其内部的各个理论体系之间的竞争更需要非理念系统的第三方来当裁判。在第五章中我们曾讨论过理念系统内部各理论派别的不妥协性以及冲突的残酷性。在人类漫长的文明史上,这种不同宗派之间的冲突往往以暴力(消灭对方肉体)的方式一再表现出来。即使到了当代(21世纪),在一些理俗系统(详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这种你死我活的冲突仍然不断。以致于不得不靠军队的赤裸裸的更大的行政暴力来压制住这种不同教派之间的剧烈冲突。例如埃及2013年发生的军事接管(反面的例子则有伊拉克的萨达姆登台后,由于缺少了第三方对各系统之间的制约,导致伊拉克境内恶性自杀式暴力活动不断出现)。总之,三大社会系统中的每个系统,都需要另外的社会系统的帮助(当裁判或提供退路)来解决本系统内部的剧烈冲突,这就在各系统之间产生了彼此合作的必要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三大社会系统之间的有效合作除了上面所说的内在需求之外,还必须有适宜的外部条件,合作才能真正地实际产生。外部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某个社会系统内部,处于对立的双方(或几方)势力,力量要大致均衡。如果某一方的力量过于强大,那么他就不会需要外系统的帮助,更不需要什么裁判,它只要直接吃掉对立的一方就行了。二是从某个文明社会内部来说,几个社会系统的力量要大致均衡,不能有任何一个系统处于过于强势的地位。只有在谁也吃不掉谁的情况下,彼此相互尊重的、互利的合作才有可能产生,并稳定发展起来。否则处于强势的社会系统在遇到危机时首先会想到把困难转嫁给外系统,甚或干脆一口吃掉外系统,从而来暂缓自身的危机(这就好比几个汽车卡在十字路口,但其中的一个司机有枪,过于强大,他会本能地自己站出来当警察,用枪强制别的司机给他让路)。三是在文明社会的外部,不能有过于弱小的文明,否则强势文明也会把危机转嫁给那些弱势文明,从而使强势文明内的各个社会系统失去了合作的必要。例如在古罗马时期,罗马的行政系统只需靠征服弱小文明来解决自身的(例如财政)问题,而不必求助于外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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