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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28)
送交者: 戎小捷[♂★★声望品衔10★★♂] 于 2018-01-23 7:34 已读 4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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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第一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

当然,正像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两条定律、两条法则相互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一样,理念系统的两个定律和两条法则——“接受检验”与“多元备选”之间,“可以反悔”与“互不干涉”之间,也必须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理念系统中两条定律和两条法则之间保持均衡的规律,往往是通过更复杂一些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并不像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均衡规律那样一目了然。

比如,一般来说,人们会认为“接受检验”的定律似乎天经地义,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很容易在和多元备选定律较量中占上风。但实则不然。首先,何者算是通过了实践的检验,何者算是未通过实践的检验,这个标准就极难划定。比如,有的理论,通过较短时间的社会实践就可以得到大致的检验结果,而有的理论则需要相对较长一些时间的检验才能看出效果。再如,有的理论在接受检验时受到了其它因素的干扰,有的理论在接受检验时没有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扰。而所有这些都易使人们在判断检验的结果时产生分歧。其次,创建各个理论体系的都是一个个具有自我肯定本能的活生生的人,每当一种新现象出现时,几乎所有信奉不同理论的人,甚至是信奉完全相反理论的人,都会本能地根据自己所信奉的理论来对这种新的事实加以解释,而且大家也都各自可以解释得通,只是牵强的程度略有不同而已。即使某个理论的预言在实践中不断碰壁,该理论的信奉者也会坚持认为理论本身没错,出错的原因在于执行上的偏差等等。总之,通过这些特殊的形式(对何为通过了实践检验的不同理解),多元备选的定律依然可以保持自身的强势,从而和必须接受检验的定律构成一种大致的均衡。

我们再来看一下“可以反悔”法则与“互不干涉”法则之间是通过何种形式来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可以反悔”的法则容易占到强势地位,因为,只要允许信徒反悔(可以反复自主选择真理),那么,我根本就不用干涉某个理论的存在,这个理论也会因为自己信徒的纷纷反悔、重新自主选择而无法再存在下去。但实则不然。

下面,我们稍微详细地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这个允许反复自主选择的规则。所谓“反复自主选择”是指,面对众多的理论体系,从理想状态来说,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多次自主决定相信哪一个,或否定哪一个。但在一个已经初步成熟了的文明社会中,这种自主选择实际上是受到相对来说成本较小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的控制的。具体来说,这种控制是靠社会中的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以及风俗系统(关于风俗系统,详见下一章)的影响来进行的。

那么这些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又是通过什么具体方式来影响人们的自主选择呢?简单来说,它们是通过“控制传播”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自主选择的(还有一种方式是控制思考、控制研究,但这种方式成本太高)。首先,从有组织的行政系统的角度来看,当社会上的行政系统被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所说服,并决定依照这个理论的预测分析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时,出于我们前面在讨论行政系统时所说过的“思想统一”、“舆论统一”的内在要求,行政系统必然会加大对这个被其选中的理论体系的宣传力度,相对应地,它也会尽全力限制或阻碍其它那些没被选中的理论体系的传播。也就是说,行政系统会对理念系统的传播加以控制,对其中有些理论的传播加以放大(例如通过其控制的大众化传媒),对有些理论的传播加以缩小(例如只允许其在大学及科研机构和学术刊物中传播,或只允许出版印数少的学术专著,不允许出版印数大的普及性的小册子,更不允许上报纸、电视、电台等。或虽允许上报纸、电台,但在刊发的同时,另外再刊登许多批驳该理论的主流文章)。

其次,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看,市场系统中的各种力量也会对理念系统中的各种理论的传播加以控制,分别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理论给予金钱财政上的支持以加大其传播;对不利于自己的理论则不仅不给予金钱财政上的支持,反而会花大量的金钱雇佣专人与其唱反调(例如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发生的对宣传环境保护理论的《寂静的春天》的大肆围攻)。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社会下层民众(风俗系统)是怎样通过控制传播来影响个人的选择。一般来说,当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过于和下层民众所普遍信奉的主流信条相冲突时,下层民众也会对这种理论加以坚决的抵制,不允许其进行宣传。这一点在宗教中表现得最明显。当某个新宗教的信奉者来到信奉旧宗教的民众中传道时,就会遭到当地信奉旧宗教的民众的起哄、驱逐,根本就不给他传播自己思想的机会,而无论新宗教的信奉者说多少“言论自由”的大道理也无济于事。总之,那些原本信奉旧理论、旧宗教,现在想改信新理论、新宗教的人,除了因“先入为主”的因素而承受内心的煎熬,承受被原来的同道骂为“叛徒”的磨难之外,还要面对接触新理论、新宗教十分不易、需要排除强烈干扰的困难。[注⑤]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可以反悔”的自主选择法则是通过理念系统之外的其它因素、通过被控制传播的途径而和“互不干涉”的法则达到一种大致均衡状态的。当然,不言自明的是,如果过于强调或偏重于多项备选及多元并存,则极易造成社会的动荡及社会秩序混乱,甚至使人们无所适从;而过于偏重接受检验及“控制传播”,则极易造成思想的僵化及社会的停滞不前。例如把已经是“控制传播”的理论再加以人为的强制性的画地为牢,变为“消灭其传播”,则不仅一方面,当在实践中发现自己所选择并“放大传播”的理论有严重缺陷时,再去寻找其它理论已不可得(被消灭了),另一方面,没有了对立理论的驳难,那个被选中的理论自身,也会由于没有竞争的压力而逐渐衰败下去,从而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停滞或在积重难返后的突然崩溃。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可以反悔”和“互不干涉”这两条理念法则,在当代现实生活中保持均衡的一个十分隐晦独特的形式。我们知道,在美国参议院的程序中,长期以来,都似乎存在着表决程序上的“设计漏洞”,以至于极少数参议员可以采取冗长的、不终止的“发言”来阻碍某项议案进入表决。表面上看,这种现象极不合理,这种制度安排也十分“弱智”。但实际上,这恰恰是“互不干涉”的法则在起着作用,使少数派的意见能多少不受干涉地得到留存和尊重。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个重要的推论。一个推论是,理念系统内部不同定律之间的斗争,不同法则之间的斗争、冲突,不是像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那样,通过不同等级和不同阶级相互之间不同的物质利益之间的冲突表现出来。换句话说,对于不同宗教派别之间的斗争、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斗争,我们不应过于执着地试图去发现冲突背后所隐藏的经济利益。比如,对上世纪60年代的中苏冲突,对21世纪哈马斯和法塔赫之间的冲突,以及例如当代中国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几次大的理论上的交锋,其背后往往并没有起决定作用的物质经济因素。另一个推论是,就整个理念系统来看,其第二层次的两条法则(“可以反悔”和“互不干涉”)之间的平衡,不太可能由理念系统内部不同的理论体系之间的彼此斗争来实现。即,不可能像行政系统内部那样,通过不同等级之间的斗争来导致第二层次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平衡,也不可能像市场系统中那样,通过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来导致第二层次两条市场法则之间的平衡。理念系统不同法则之间的平衡往往会通过别的途径来实现(详见第七章《文明社会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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