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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不仅行政系统的特征与市场系统的特征在外观上有着巨大的区别,而且,在形成这些不同外观特征的机制上,也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举个例子来说,行政系统中的等级制和市场系统中的阶级制,前者是人们为了增加行政指挥者的权威而主观人为规定下来的;而市场系统中的阶级制却不是有意人为规定的,而是那些有幸占据了中介位置的人们自己充分利用位置优势进行博弈导致的结果。 另外,除了上面表格所列的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完全相反的“性格特征”之外,还有许多表面上看两者似乎一致,但实际上却有着巨大的本质区别的地方。比如,在宏观社会管理领域中,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讲究“法治”,也就是“依法治理”。这似乎看起来是双方一致的地方,但实际上却有着天壤之别。行政系统所说的“法治”中的“法”,主要是指上级所发布的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它所强调的“遵纪守法”,主要是指必须遵守“服从命令”这个行政最高公律,它所说的“依法治国”,主要强调的是“命令必须明确”这个第二行政定律。而市场系统所强调的“遵守法律”和“依法治理”中的“法”,主要是指人们相互之间所达成的“契约”,指的是必须遵守“契约一旦达成,就不得违反”这个市场第二定律。显然,我们已经知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级所发布的命令”的行政规则和“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的市场规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情。 从前面我们对文明社会两大社会组织系统的简单分析以及上表可以看出,这两大组织系统各有长处和短处。而且,这两大社会组织系统各自的弱点及短处,又似乎分别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对方系统的长处来弥补。这样看起来,人们马上会想到的就是,文明社会中的两大组织系统互补合作,各自取长补短不就万事大吉了吗?但这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实际上,两大组织系统的合作十分不易。问题在于,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在两大组织系统之外的人看来很简单的事,做为两大组织系统各自内部的人看来,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首先,由于人的自我肯定的本能,做为两大社会工具系统的物质载体的具体的官员们和具体的商家们,他们都更容易看到自身系统的长处,也更容易看到对方系统中的短处,而相对不容易看到对方系统中的长处和自身系统中的短处。再加上每个系统做为一个独立的有生命力的主体,都有其自身的、本能的利益,有其自身的、本能的扩张需求,当然,更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并且已经习惯了的行为规则(而这两大系统的各自的规则是相互对立的)。因此,无论是行政系统还是市场系统,他们第一考虑的就是按自己的游戏规则办事,尽可能地扩张自己而吃掉对方,并将那些原来对方擅长做的事情也拿来由自己做;第二考虑的就是在吃不掉对方的情况下,就利用对方为自己服务,而一般不会主动地去考虑充分发挥对方的长处来弥补自身的不足。 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当两大组织系统中的各个具体细小部分独立接触时,由于缺乏一套两大系统共同的公认的交往规则的制约,这些细小的具体部分于是均按自己的利益来扬长避短:行政系统的官员以权换钱,而市场系统的商家则以钱换权,分别以牺牲自身所在系统的整体利益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局部个人利益;或者以牺牲自身所在系统的长期利益来换取自己个人的短期利益。最终结果是,从两大系统各自长期的整体利益来看,是两败俱伤。当然,我们这里说两大组织系统合作不易,但决不是说根本就不可能合作。实际上,两大组织系统或迟或早都要走上合作之路,我们在后面的讨论中(第七章)将详细论述这一点。 不过,从上面所讨论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规则互相对立这一点出发,我们倒可以直接得出一个颇为重要的结论。那就是,在两个人或两个集体之间,双方只可能保持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即,双方之间要么就是行政系统的隶属关系,一方发出命令,另一方无条件服从命令;要么就是市场系统的平等合作关系,一方提出合作建议,另一方自愿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而决不能在同一对双方的身上,同时存在行政关系和市场关系。例如,甲乙两人或两方有行政上隶属关系,甲是领导,乙是服从者。假若有一天,甲又想和乙之间再建立起一种市场关系,于是,他向乙提出一个相互交换某个物品的建议。这时乙就会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同意交换还是不同意交换呢?如果违心同意,就会违反市场系统最高的自愿交换公律;如果真实表达不同意,(由于甲是他的上级领导)则又违反行政系统服从命令的最高公律。这两个最高公律只能择其一,不能同时兼顾二。也就是两人之间只能遵从一种交往规则,而不能同时遵守两种相互对立的交往规则。实际上,这也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做为行政系统中的人,不能同时经营同自己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连的市场商贸业务,所谓“从政不得经商”的根本原因。 那么,如果违背了上述的道理,而非要在两个人或两个集体之间硬性保持两种系统的关系,那又会发生什么结果呢?结果会是,或者两种组织关系同时受到削弱,均名不副实;或者其中的一种组织关系会不断受到损害,以至最终名存实亡,两者之间只剩下一种组织关系。例如,当上述例子中的甲要和乙交换物品时,乙出于真实的意愿而进行讨价还价或加以拒绝,并且未受到报复。这样,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就必然会对两人的关系产生影响,以致总有一天,当甲对乙下达行政命令时,乙也会不由自主地想讨价还价了(因为甲的权威已经在以往的交换中受到损害)。反过来也一样,当甲第一次要和乙交换物品时,乙出于害怕而违心地同意交换。那么,时间长了,次数多了,甲和乙之间仍将只剩下一种行政关系了,市场关系已名存实亡。当然,若乙有时真心拒绝,有时违心交换,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则甲乙之间无论是市场关系还是行政关系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从而既不是纯粹的行政关系也不是纯粹的市场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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