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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共产主义践踏、剥夺了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本节可看作是在3.1,3.2两节基础上所作的一般性论述。 人的自由、自主必须建立在对人之基本权力的充分拥有之上。 共产主义建立在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广泛剥夺之上。 公有制本质上就是剥夺人对财产权的自主拥有权,是对人最基本权力的蔑视与嘲弄。公权力以抽象、虚泛的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之名义处处屏蔽、碾压个体权利,时时凌驾于个体权利之上,所谓的公共利益,实质上是公权力践踏、侵犯公众利益、民众权利的工具。 3.1节已提到,共产主义社会,民众个人生活领域的自主权是残缺不全的,他们诸多生存方式、生活方式的选择权已被公权力所剥夺。 然而,个人生活领域的自主权尽管很不完整,但尚有所残留。在社会及公共生活领域,情况则更为极端与糟糕,公权力系统之外的广大民众几乎没有一丝一毫的社会权力。他们被剥夺了社会事务的选择、选举权;在公共事务中,只有少数人偶尔有象征性的、表演性的权力,除此之外,他们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决策权,没有任何真实有效的社会事务、公共事务参与渠道,他们没有话语权,没有知情权;即使他们是某事务最直接的利害相关方,也依然如此。 共产主义只能有唯一一个控制一切、决定一切的公权力系统。共产主义的政治权力格局必须绝对一元化,公权力之外政治参与的可能被杜绝,独立于公权力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没有持续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公权力自命为公众完全永远的代表者,自我授權;自充所有民众的唇舌,代替民众、踢开公众,表达一切。公权力的声音无处不在地回响,人们听不到他们彼此真正的声音。民众没有途径为自已发声,表达他们自身的意愿,诉说他们蒙受的不公、呼喊他们被掠夺、被欺凌、被伤害的悲惨、不幸与愤怒。民众只是共产主义中沉默的灰暗人群。 广大民众名为社会的主人,实为匍匐于地的被决定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环节,在个人生活的诸多环节,他们都得屈从于公权力的安排、管制、胁迫、摆布;在共产主义,个人意愿与群体选择,现代人应有的广泛的自由权利,于广大普通民众而言,是一种奢望。 保护人的生命,人的自由,人的各项权利,要从保护人的私有财产权开始。约翰·洛克说,“生命、财产、自由是天赋人权,三者密不可分”。被掠夺的财产,被剥夺的自由,被戕害的生命之间的距离其实微乎其微。私有财产权是民众独立自主的基石,是民众与权力系统博弈、抗衡的后盾。公权力从剥夺、侵犯民众的私有财产权入手,令民众的整个权利链条分崩离析。人们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如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谋生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各项社会权力与政治权力,或瓦解无存或苟延残喘,民众在为公权力任意摆布,任意宰割的苦役、奴隶与器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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