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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如坚持使用替代国做法 中国将坚决维权
送交者: 蓝矢车菊[♂☆★★声望品衔11★★☆♂] 于 2016-12-09 16:52 已读 3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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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9日 15:06 中国新闻网

12月9日,中国商务部召开例行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回答记者提问。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商务部“喊话”欧日:如坚持使用替代国做法 中方将坚决维权

  中新社北京12月9日电 (记者 李晓喻)针对日本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事,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9日在北京表示“强烈不满”,并称若世贸组织成员12月11日后坚持使用“替代国”做法,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权。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成员应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数据的做法。但因担忧更多中国商品冲击欧盟市场和就业,欧盟对不折不扣履行这一义务态度暧昧;日本则表示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对此,沈丹阳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议定书第15条是中国加入WTO时与各方达成一致的国际条约,具有国际法效力,WTO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容置疑”。

  他指出,履行第15条义务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没有任何关联,“混淆这两个不同概念,片面强调少数成员的国内法标准,刻意淡化国际义务,这种做法站不住脚。”少数WTO成员在如期履行这一义务的问题上表态含糊其辞,企图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中方“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

  沈丹阳强调,12月11日后所有WTO成员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应严格依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等规则,公正、合理、透明地对自中国进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对坚持使用‘替代国’做法的,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沈丹阳说。

  中国与欧日经贸关系密切。对欧盟,中国是其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中国是日本最大贸易对象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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