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究气的探讨有文化主义的、理性选择主义的、还有制度主义的(国内学术界也基本上是跟着西方学术界走,说难听点就是“拾人牙慧”),只有戴蒙德(Larry Diamond)的“非自由的民主”影响最大,即成功的民主都是自由的民主,而很多竞争性威权主义的产生如普京、伊朗的内贾德和委内瑞纳的查韦斯是因为缺少自由。
拉里·戴蒙德
那么,自由到底是什么?难道仅仅是戴蒙德所说的、我们习以为常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吗?难道有竞争性多党制就没有这些自由吗?在《被自由消解的民主》中,最重要的还是洛克式财产自由这样的根本性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民主巩固理论不涉及这样的根本问题,其理论本身就毫无意义。
在作者看来,民主不但是政治权力结构的变化,即所谓的普选权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结构问题。而自由民主的核心即竞争性选举追求的仅仅是政治结构的变化,而是无视、甚至刻意回避社会结构问题。在不变的社会结构上到来的民主,最终都是失败的民主或者无效的民主。要知道,在很多国家,民族独立并没有带来社会结构的改革,依然是封建制、部落制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搞竞争性选举,只是强化了固有的社会结构,因为主宰选举过程的依然是那些旧结构的主人。
且不说第三波民主转型国家的状况,在印度这样的老牌民主国家为什么也是无效的民主?关键在于其古老的不变的社会结构。结果,在封建制社会结构内玩选举民主,社会变得更不平等,因为少数人的特权以大众选举授权的方式获得了更大的合法性,不平等得以固化甚至恶化!这就是国内很多人口口声声授权的重要性,认为没有选举授权就没有政治合法性。
到底是纸面上的理论重要还是活生生的现实更有说服力!被国内很多人认为有合法性的印度民主政权,而在著名的印裔美籍政治评论家扎克里亚看来却是千真万确的“强盗式民主”。
与第二个贡献相关,《被自由消解的民主》还论及了所谓的威权政权的合法性来自绩效、民主政府的合法性来自选举制度程序这样老生常谈却被当做“真理”的说法,不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民选政府有哪家具有合法性?伊拉克民选政府有什么合法性?只不过,“党争民主”是一条不归路,一旦走上了,就永无回头的可能了,老百姓也只得认栽了,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合法性?不得不说,国内学术界关于合法性的认识还非常肤浅,总是把美丽的概念与美丽的结果相联系。
谈论民主不能不涉及“治理”,这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上最流行的两个概念或范式。与消解政府作用的民主化相呼应,西方人的治理概念即社会治理、非政府组织的治理结果如何?虽然不是本文的重点,该著作还是给予了深刻的剖析,指出以社会为中心的治理理论,如同以选举为核心的民主理论一样,都是祸害落后国家的坏东西。
我们知道,习惯于忘却历史的世界银行经济学家们发现,联合国援助项目被社会组织管理比政府管理更有效,由此搞出一个当代的治理概念(其实这个概念在16世纪的英国就有了,指的是国家的统治权)。这到底是无知还是故意陷害发展中国家?
第一,谁是世行项目的最好完成者?当然是中国,是中国政府,因为中国政府受世行援助最多,也是做得最好的,怎么能说社会组织就比政府做的好?第二,在无数的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被殖民的历史,国家力量被消解了,培育的贵族、地主、军阀等社会力量,在这些国家还强调所谓的社会作用而抑制政府的作用,不是落井下石吗?
其实,也不奇怪,这一时期的民主化理论和治理理论都是新自由主义的不同形式。写到这儿,不得不佩服中国人与生俱来的智慧,中国人谈的治理更多的是国家治理,即由国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治理,本质上还是如何实现公共上的治国理政之道!
最后要指出的是,在我们这个大时代,因为没有自己的概念而简单地用别人的话语来“关照”中国,中国如此伟大的实践和成就却被有些人认为是错误的,被认为不具有合法性,还有什么比这种现象更诡异呢?
比较政治研究的反事实法已经昭示,那些按照所谓“正确的”“合法性”的自由民主理论开展实践的所有发展中国家,它们发展的希望何在?社会科学说到底是为了回答重大社会问题,是用来“用”的,当流行的理论不符合历史逻辑时,必须被抛去;当理论不符合现实实践时,必须根据实践而修正。《被自由消解的民主》既发现了自由主义理论与历史逻辑的脱节,也指出了它与现实实践相悖的危险,因而是国内思想界重新认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绕不开的智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