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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亲身体验了法律的荒诞和无耻,满满的全市套路啊!
送交者: 风干北极[♂★★声望品衔9★★♂] 于 2016-09-20 7:36 已读 6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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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昨天,我又一次亲身体验了中国法律的荒诞和无耻,而就在一小时前我刚刚明白,我差点就成了文革结束前最后一个被打倒的走资派。
   
    起因是我被举报了。
   
    虽然从之后的几件事来看,我不敢肯定是否真的有这么个举报人,但至少他们是这么说的,而且这并不重要。
   
    从电话里,我得知“他们”是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我平生第一次知道我国还有这么个机构,它隶属于北京市文化局,却起了个和公安机构类似的名字叫“总队”。作为一个一向对政府恶行颇有微词的人,我第一反应以为是被“请喝茶”了,但是我这么一个卑微的平头百姓,何德何能去引起人家的注意呢?更何况听名字,这不是一个公共安全的机关啊。于是我怀着四分的忐忑和六分的好奇来到了位于海淀花园路的这个执法总队。接下来发生的事,现在回忆起来几乎跟网络诈骗一个套路,但这次真不是诈骗。
   
    这是一间比较狭窄的办公室,放了四张办公桌,每张桌子各坐一个人,除了其中一个四仰八叉地坐在那打电话,其他人都在忙碌,各种文件和书籍堆满了桌面和各个角落,我进屋的时候,一位年轻小哥儿指着沙发让我坐下,然后接下来的五分钟就没人理我了。经验丰富的我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问东问西就是自取其辱,所以我也默不作声正襟危坐,五分钟以后我耐不住寂寞,站起来走到指示我坐在沙发上的那位小哥儿身边问:您是XX吗?小哥儿好像突然发现了我一样,示意让我等一下,接下来把左手边的一摞文件整理了一下放在右手边,然后跟我说了下面几句话,大意是:“我们接到举报,你们公司网站上有动漫视频,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话是要接受处罚的。”看着我蒙圈的脸,小哥儿又自豪地补充了几句,顿时让我感到了套路的存在:“不过你放心,我们有自由裁量权,所以处罚力度不会太大。”此时我特别想跟一句:“打手板行不行啊小哥儿?”小哥儿一边说着一边拿起手边的一本词典般厚的书,指着上面划好线的几行字对我说:“这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你自己看一下吧。现在我们李科长不在,一会他跟你谈其他的事。”我抬起头一看,刚刚还满员的办公室,那位打电话的大哥不知道什么时候出去了。利用李科长不在的时间,我快速扫描了一下这篇法律文书。
   
    文书的标题叫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划线的那几行文字的描述,凡是网上能看到的动漫产品,负责它生产、制作和传播的一系列公司,都要办理一个叫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东西,没有这个证的公司属于“无照经营”。我顿时一身冷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个什么鬼?我公司经营了六年,头一次听说这么个东西,最重要的是我们不是网络公司,我们只是个动画制作公司。
   
    这时候李科长进来了,很亲切、很慈祥。领导关心地询问了一些公司的情况,公司在哪啊,公司几个人啊,网站是做什么用的啊等等。我一一作答,然后李科长很诚恳的表示:我们是执法机构,有人举报总不能不了了之吧,总该走个流程吧,总该有个交代吧,我非常理解你们的不易,回去以后赶紧把网站整改一下。然后说了一大堆我听不懂的话,我听得一脸感激涕零。李科长一看铺垫的差不多了,我的反应基本上达到了预期效果,突然峰回路转说道:通常呢我们最低罚款是三千,这次破个例,罚两千,一会你签个字......。
   
    不知道各位看官怎么看,我觉得这句话最让我关心的是这三个字“破个例”!卧槽!原来我国法律是可以一个科长一句话就可以“破例”的啊!当然了,我必须得承认,“两千”也是个关键词。就是这两个关键词让我决定,我不能坐以待毙!
   
    至此,我开始反击了,虽然心中充满震惊和愤怒,但我必须冷静下来,跟他们打交道撒泼打滚没有用,我不想成为雷洋!
   
    我据理力争试图证明我公司跟互联网的关系很远,但是每当对方无话可说时,就抛出法律作为挡箭牌,千言万语不如一句“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也没办法”。好好,既然大家讲法律,那就拿法律说事,我不信法律能把我这样的网站认定为经营网络文化的网站。
   
    长达几十页的“取证情况及证据说明”被打印出来放到我面前,李科长让我在上面签字。我网站的每一页都被截图放在了表格中,我注意到“取证内容及证明对象”一栏中写的是“该网站截屏显示当事人正在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不对啊!什么叫网络文化经营活动?我马上在法律文书中寻找定义。我一边据理力争一边诉苦,拖延时间不签字,一边仔细查看法律文件,终于让我找到答案。法律文件明文规定,“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才叫“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才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我的网站从来没收过费也没获取过任何广告赞助等利益,显然我的网站不具备这个条件,属“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只需要备案!而且罚款额度不超过一千元。
   
    我拿着法律文书向李科长请教,李科长沉吟良久,说了句让我震惊的话:“小刘啊,你把经营那俩字去了,再打印一份......”卧槽!卧槽!真是一字千金啊!我国的执法机构是怎么理解法律的?!我国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堪忧啊!
   
    不过刚刚发生的事实证明,我国执法人员绝对不是法律素养低的问题,而是道德低下的问题!
   
    从这之后,李科长的态度马上软了下来,当天的结果是,款不罚了,笔录和取证说明修改后我签了字,我表示了一定要把事情搞清楚的意思以后就走了,走时李科长格外客气。
   
    我暗下决心第二天一定要把这事弄清楚,然而就在刚才,我国的法律系统再次再三震惊到了我,我分别就此事咨询了北京文化局和中国文化部,每个部门都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
   
    第一通电话,作为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级单位的北京市文化局在听了我的陈述后表示,网站就是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我给他念了一下法律条款,对方的回答又一次震惊到了我,他说:“你不要咬文嚼字.....”这是法律文件啊,每个字都有它的意义,为什么不能咬文嚼字呢!最后对方无话可说,只能让我找上级单位:中国文化部。全是套路啊!
   
    第二通电话是中国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的网络文化处。能坐在那个办公室里的,我相信都是法律专业高才生吧。我给他举了个例子,如果一个厨子把自己炒菜的过程做成动画放在自己网站上,希望别人雇自己做饭或者来向自己学习做饭,那么这个厨子是不是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高才生果然思路比其他人清楚很多,听我陈述完后,果断判断我这是“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只需要备案即可,无需申请什么许可证。好了,事情清楚了,这是最高级别的解释,我只希望这个解释能顺利传达到执法的各级机构。
   
    到此为止,我始终认为这只是中国法律机构不完善的典型表现,直到我打了最后一通电话。
   
    为了搞清楚“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备案手续,我再次拨通了北京市文化局的电话。我先向对方告知了中国文化部的终极解释,现在只是想问一下我要备案的话应该怎么做?对方的回答让我感觉这两天的遭遇更像是一场骗局,一场由国家牵头,各机构联合设置的骗局。
   
    对方告诉我,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备案这个手续已经撤销了,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不需要备案了。新的法规已经实施,但是还没有公布。
   
    一天前,有人告诉我我经营六年的公司网站属于无照经营,要罚款,罚多罚少好商量,赶紧交钱就是。
   
    一天后告诉我,前一天向我出示的相关法规已经取消了,不只无需许可证,甚至无需备案!
   
    真巧啊!!
   
    这就是我们的法律和法律系统,我已无话可说。
   
    有一件事我一直没闹明白,李科长后来为什么没罚我一千呢?罚我一千的话,兴许我就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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