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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协委员刘梦熊说人大”831”決定違法
送交者: 独立思考[布衣] 于 2015-06-20 17:02 已读 335 次  

独立思考的个人频道

「一国两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如何体现「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二者不可偏废」原则,无论中央人民政府、特区政府还是香港社会各党各派,都有一个在探索中加深认识的过程。


当前,怎样看待和处理人大常委会於8月31日通过的《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不仅是化解目下香港「占领运动」社会危机的关键,是能否顺利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关键,更是关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成败,而且影响台海两岸「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前景,所以必须以大格局、大智慧重新审视之。

人们注意到,本港「占领运动」爆发以来,中央报刊对人大常委会「8‧31决定」表态是左一个「不可撼动」,右一个「不容挑战」;香港个别政要也强调「8.31决定」无论「收回」、「修改」都「没有可能」、「机会是零」云云。一时之间,大有「凡是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句句是真理,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之势!



8‧31决定是否句句真理?


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是否「句句是真理」?答案却是否定的:


第一,从宪制基础而言,《基本法》附件一第7点明确规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叁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这「叁部曲」中,人大常委会职责只是在「第叁部曲」负责「批准」或「不批准」,根本不存在「叁部曲」之前由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的宪制安排,「8‧31决定」显然是於法无据的「横空出世」!



第二,即使人大常委会2004年将「叁部曲」演绎为「五部曲」,人大常委会在「第二部曲」的职责也只是对「第一部曲」行政长官提出的政改报告即「要不要改」予以「确定」而已;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超越对「第一部曲」的「确定」,做出一个明确、具体、量化的「怎样改」的「落叁闸」决定,明显属於法无据的越俎代庖!


第叁,基本法第5条莊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将带有明显「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印记的「民主集中制」套到资本主义香港的行政长官普选上,从根本上动摇了「一国两制」的宪制基础;



第四,从法律规定来看,基本法第45条关於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有「循序渐进」的原则规定。回归以来四届五次行政长官候选人产生,都是遵循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八分之一提名」的民主程序。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一下子将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门槛由「八分之一」提高到「过半数」,完全不符合「循序渐进」原则;


第五,基本法第68条关於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有「循序渐进」的原则规定。香港社会普遍希望,2016年立法会选举应参照2012年立法会选举「区议会改良方案」模式,在若干功能组别增加直选成分,以便於与行政长官普选之後的立法会普选衔接。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莫名其妙「下旨」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改变」,硬性规定原地踏步,完全不符合「循序渐进」原则;


第六,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提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时都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规定。在港府第一轮政改谘询时,关於行政长官普选方案五花八门,林林总总,却没有任何一个政党、任何人士(包括建制派的民建联、工联会)提出类似「8‧31决定」般「去到尽」保守方案。「落叁闸」完全与香港社会诉求「实际情况」脱节,是一座与香港「地质条件」迥然而异的「飞来峰」,完全不符合「根据实际情况」原则;


第七,基本法附件一第4点规定,选委会「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在提出「过半数提名」同时又限定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为「2至3人」。假若在1200人的提委会已有601名委员「提出一名候选人」,剩下599名委员又怎能够票以「过半数」提一至二位候选人?除非又「搬龙门」,否则根本不具可操作性!

第八,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在提名委员会组成上以「均衡参与」否定「少数服从多数」,在提名门槛上反过来以「少数服从多数」否定「均衡参与」,千方百计剥夺泛民主派代表人物普及而平等的行政长官被选举权,因而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和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人大常委会「8‧31决定」以政治凌驾法治,以人治扭曲法律,无论在宪制地位上还是法律规定上,并非无懈可击,而是漏洞百出;并非「不可撼动」,而是经不起推敲!儘管「占领运动」程序不公义影响市民生计应予谴责,但在本质上香港社会对「8‧31决定」的质疑、反弹,绝非「挑战中央」,更非「颜色革命」,无非希望落实即将举行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依法治国」方针而已!错判形势不当定性只会令「一国两制」走向尽头,肯定重犯左的历史错误!


「有错必纠」的一贯优良作风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1977年2月7日,即打倒「四人帮」後4个月,根据当时最高领导人华国锋旨意,中央「两报一刊」社论公开提出:「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拥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的指导思想。1978年中,伟大政治家胡耀邦在邓小平支持下解放思想,衝决罗网,发起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準」大讨论,一举击溃「凡是派」的僵化思维,为纠正文革错误,结束「阶级鬥争为纲」,开启改革开放奠定思想基础。值得一提的是,胡耀邦在平反冤假错案时提出了「两个不管」的著名论断:「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什麽时候、什麽情况下搞的,不管是哪一级组织、什麽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改正过来。」可谓振聋发聩!对於今天中央、港府、港人怎样看待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有着巨大的启发作用和指导意义!


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有着不容否认的法律缺陷,是「一左二窄」思维产物,所以不能对它搞「凡是」。常言「解铃还须繫铃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首阶段政改谘询结束後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反映香港各政党、各阶层对「双普选」的诉求,实在颇有疑问。毫无根据罔顾民意提议「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改变」就是铁證,是误导人大常委会作出「8‧31决定」始作俑者。因此,特首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最新事态发展,综合社会不同意见(包括法律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补充报告,让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视「8‧31决定」,「实事求是改正过来」,是完全必要的,绝不因此损害人大常委会的权威!



实际上,「有错必纠」是中共作为执政党一贯倡导的优良作风。毛泽东提出的「阶级鬥争为纲」路线不是结束了吗?中共八届八中全会「关於彭德怀反党集团的决议」不是撤销了吗?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关於将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的决议不是也推翻了吗?中共九大通过的确立林彪为毛泽东接班人的党章规定不是也删除了吗?人大通过的「五四宪法」、「八二宪法」等不是也一改再改吗?为了化解「占领运动」反映的深层次矛盾,为了「一国两制」长治久安,为了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针,为了两岸和平统一愿景,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应该重新审视!

原文载於香港明报观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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