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罪人逐個數之佔中三恥(附上其刑責)
佔領華爾街主事人俾美國法庭鋤咗13碌,佔中就來清場,大家話佔中三恥應該坐幾耐?
戴耀廷 『佔中三子』之一。首先在媒體煽動『一萬港人癱瘓中環』;頻繁在公眾場所、媒體鼓吹『公民抗命』,宣揚非法『佔中』,遊說市 民參與;多次開會商定『佔中』行動計畫;直接宣佈啟動『佔中』;擔任『佔中』現場指揮。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構成串謀罪、煽動罪; 依據普通法罪行構成煽惑罪; 依據《公安條例》第17A(3)條、17B條,構成非法集會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依據《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4(28)條、4A條,構成公眾地方妨擾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陳健民 『佔中三子』之一,『佔中』行動發起人和直接策劃人;頻繁在公眾場所、媒體鼓吹『公民抗命』,宣揚非法『佔中』,遊說市民參 與;多次參與制定『佔中』計畫,宣佈啟動『佔中』;擔任『佔中』現場指揮。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構成串謀罪、煽動罪; 依據普通法罪行構成煽惑罪; 依據《公安條例》第17A(3)條、17B條,構成非法集會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依據《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4(28)條、4A條,構成公眾地方妨擾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朱耀明 『佔中三子』之一,『佔中』行動發起人和直接策劃人;多次參與制定『佔中』計畫,宣佈啟動『佔中』;為『佔中』提供人力、物 資援助;對『佔中』進行現場指揮。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構成串謀罪; 依據普通法罪行構成煽惑罪; 依據《公安條例》第17A(3)條、17B條,構成非法集會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依據《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4(28)條、4A條,構成公眾地方妨擾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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