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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举权 公民有否选举权,是评判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主要的标准,真正的民主国家,人民都享有普选权: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没有选举权,不能选举官吏和代议士,则这个国家决不是民主国家,决不是民治国家……凡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就必须让人民享有选举权。选举必须是真正的普选制:不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选举不能规定什么资格条件:不仅不应该以资产多寡、地位高下、权力大小为标准,而且也不该以学问优劣、知识多少为标准。唯一的标准就是能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和利害,是不是为人民所拥护,因而也就只有让人民自己去选择。如果事先限定一种被选举的资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选人,那么纵使选举权没有被限制,也不过把选民做投票的工具罢了 一个民主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一个国家是不是实现了民主,执政当局是不是有诚意实现民主,就看他是不是把人民应有的权利,毫不保留地交给人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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