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两国的反国家分裂法律条例
美国:
美国在1868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叛国罪的内容。其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规定:“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国罪的人,如逃脱法网但在其他州被寻获,应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州”,“分裂国家是非法和叛国行为”。此后,美国又将维护国家统一的内容写进入籍誓言中。即每个美国公民,其天职和首要义务就是保卫美国的完整和统一。
加拿大:
2000年6月,加拿大制定《清晰法》,此法规定:第一,一个省要进行独立“公决”,首先在文字上必须清晰表明独立意图,不能用含糊的文字来降低人民对独立后果的认识;第二,在计票问题上简单多数不行,必须绝对多数才有效;第三,文字是否清晰,赞成票是否占绝对多数,只有联邦议会有权决定;第四,即使这两个条件都具备,还必须举行联邦政府和所有省份都参加的谈判,有2/3的省份同意才能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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