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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纽约警察打闯红灯华裔老人”的六件事
送交者: 中国反对党[布衣] 于 2014-01-21 20:48 已读 283 次  

中国反对党的个人频道

导语: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1月19日,一名84岁的华裔老人因在纽约闯红灯被警察开具传票,老人试图从警察手中抢回自己证件脱身时与警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老人倒地受伤。中文网络上有人迅速痛斥美国警察滥用暴力,冷血“围殴”、“殴打”华裔老人。但事实很可能与中国激愤民族主义者的想象相去甚远。

纽约警方称警员用汉语普通话和动作示意闯红灯的老人出示证件并开传票后,老人试图强抢回自己证件脱身,双方发生争执,老人倒地受伤

综合各当地媒体在事发次日的详细报道,84岁的华裔男子黄春康(音译)住在纽约第97街,2014年1月19日下午沿着纽约曼哈顿百老汇大道向北行走,在穿越96街时,交通灯号已经转为红灯,他未等交通信号灯转绿就要过街,被警察喝令停止。在警员开传票时,黄春康试图从警察手中抢回自己的证件。双方争夺证件。 

《华尔街日报》的报道是“当黄春康大幅挥动双臂时,警员试图将他带上手铐。在争执过程中老人倒地。”1月20日晚间10点《纽约每日新闻》的详细报道中提到,伤者的儿子向记者称父亲来自中国,现在能说粤语和部分西班牙语,但英语一点也不会说。报道引述警方消息来源,称当时一名亚裔警员用汉语普通话要求黄春康出示证件,当黄表现不解时,警员拿出本人的证件,以这个动作向黄示意。黄会意后将自己的证件递给警察,但当警员开传票时,黄试图抢回自己的证件。在双方争执过程中,黄倒地受伤。 

纽约警署纪律部门正在调查老人是自己跌倒还是被警员推倒,已在询问事发处四周商铺有无摄像头拍下事件全过程

在各家当地媒体对这件事的报道中,黄姓老者闯红灯、试图强行从警察手中抢回证件并逃逸的事实都无争议。可争论处在于老者是自己跌倒还是被警员推倒。伤者家属除了表示愤怒和可能反诉市府外,没有提供更多的有关于此处的事实细节。据《华尔街日报》的一篇报道,有目击者称老人在被警察喝止后,两次试图脱身,第二次尝试后被警察推倒在地。但据《纽约每日新闻》引述的警方消息来源称,“没有迹象表明老人是被警察推到在地”。纽约市警局新闻发言人和纽约市警察局长都称此事已提交警署内部纪律部门调查。1月20日CBS电视台晚间报道称记者已看到有便衣警员询问事发处四周的商铺,调查是否有监控摄像头拍下事件全过程可供质证。有些华文媒体报道此事使用的“围殴”“殴打”是否过甚其辞,尚在未定之天。

美国法律规定闯红灯等乱穿马路行为属于“民事违规”或“微罪”,可处以罚款

闯红灯、过马路不走斑马线的乱穿马路行为,在美国被称为“jaywalking”。按美国的《机动车统一法规》(Uniform Vehicle Code),乱穿马路者不享有正常过路者被机动车司机避让的优先权。如果发生事故,警察到场后开出的事故报告单通常会把责任归于乱穿马路者,乱穿马路者不但无法要求赔偿,反而还可能要接受从缴罚金到被法院传唤之间程度不等的处分。在美国各州法律中,乱穿马路一般被定为极轻微的、非刑事的“民事违规”(civil infraction)。在有的州、城镇,乱穿马路被定为“微罪”(misdemeanor),可能会被法院传唤出庭。乱穿马路的法定惩罚措施通常都是数目不一的罚款,在美国各城的罚款额从114美元到750美元都有。

纽约市上西区9天内已有3名行人车祸遇难,为整顿交通秩序纽约警方给该区域内乱穿马路者开传票

虽说乱穿马路违法可被罚款,但考虑到执法成本,除非是交通事故情况太恶劣、乱穿马路后果太严重,否则美国各市政当局通常不会严格地派警察给闯红灯的人开罚单。此次纽约市上西区给乱穿马路者开罚单,是因为此区9天内已有3名行人车祸遇难。在黄姓老者事发前,一名哥伦比亚大学附属医院的26岁住院医师,在事发不远处,因不走斑马线过马路而被车撞死。在黄姓老者事发后,一名9岁男孩也在附近因为横穿马路被出租车撞死。纽约市警察局长称“从交通管理角度看这简直是噩梦”。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美国加州圣地亚哥2013年头两月6起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5起源于乱穿马路,市政当局鉴于此,在3月8日派警察从早晨7点至午夜12点在市区内突击惩治乱穿马路行为。在一整天的执法活动中,约340位行人接到罚单。

美国警界对嫌疑人的反抗暴力程度、警察使用强制力程度制定了相应的等级标准,警员应针对当时面临的反抗等级选择合适等级的强制力

纽约市警察局长在此事发生次日表示“完全不觉得当时警方使用了过度强制力”,并非无的放矢。美国警界对嫌疑人的反抗暴力程度、警察使用强制力的程度都制定了相应的等级标准。警员要对即时面临的嫌犯反抗暴力等级做出判断,并针对该特定情形选择合适等级的强制力。嫌疑人的反抗暴力程度被分为“言语抵抗”、“被动抵抗”、“脱身抵抗”、“搏击性抵抗”、“持械抵抗”五个等级。警察使用武力的标准被称为“强制力升级连续”(Force Continuum),强制力的使用由弱至强至少可分为六七个等级:(一)警员现身:制服警员透过现身和宣示的方式控制嫌犯;(二) 口头命令:如果制服警员现身或表示身份不足以制止嫌犯,应采取言辞命令、警告、劝说;(三)痛楚控制:在嫌犯实施“脱身抵抗”时,警员可以通过对嫌犯推、抓、扭、压制关节或神经节等方法来控制嫌犯;(四)按倒;(五)徒手搏击;(六)器械制服;(七)致命武力。此次事件中,黄姓老者显然对警察有“脱身抵抗”程度的反抗,而根据警方自辩,当事警员没有使用超过“痛楚控制”等级的强制力。

美国法院检验警察执法使用强制力的“客观合理标准”,要求裁判者以身历其境的视角合理权衡警察行为是否过当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89年的“格雷厄姆诉康纳”案中以“客观合理标准”检验警察执法使用强制力是否过当。“客观合理标准”迭经联邦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反复实践阐明,已成约束美国警察执法时使用强制力的通行标准。此标准要求法院根据权衡法则,以强制行为发生的当时警员能知觉的全盘情况,来判断强制力使用的合理性。警察在行使非致命强制力时,应该判断的要素是嫌疑人是否积极抗拒警员、是否以逃跑试图避开警员、所牵涉犯罪之严重性、嫌疑人是否能立即威胁到警察或第三人之安全。最重要的是,“客观合理标准”强调,对于强制力行使的合理性,裁判者必须从一个身历其境的理性警察的视角加以判断,而非“事后诸葛亮”地求全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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