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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来的中国梦
送交者: 射你没商量[布衣] 于 2013-10-14 15:43 已读 247 次 1 赞  

射你没商量的个人频道

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1014/c66323-23187456.html
这则人民网的新闻里包含了两个重要的经济学法学的案例。对这两个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就第一个案例-22万变一万的谈谈自己的看法。虽然政策调整可是银行完全没有理由不事先通知储户。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政策并不等于法律。政策和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以法为大!然而银行作为契约方已经单方面违背了合同法!这里我做了两个假设:第一:如果说政策很早已经调整,银行已经有打算不履行合约。银行作为违约受益方应该及时通知储户(第二契约人)并支付违约金或者合约提前终止赔偿(withdraw charge)!比如说如果政策调整是在2000年,那么银行至少应该根据原合同金额总值支付截止到2000年的金额!然而银行并没有这样这样做,所以在法律上这属于默认合约有效。在第二契约人要求支付的2013年,银行必须履行合约。第二:把时间放到现在,不论是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或者保险,在合同签署前购买人一定会被告知如果在多少多少年之前退保或提前终结合同那么他之前的资金可能无法拿回全款。也就是(withdraw charge)想一下如果你要违约银行会同意吗?

第二个案例-男子1986年10元入股信用社 27后年获利8.91元。首先我想反驳信用社的解释。信用社坚持否认10元是属于入股而是存款。那么奇怪的是为何第二契约人手里的文件显示的是十元购入五股。难道仅凭信用社今日区区只言片语就可以混淆视听?指鹿为马?他说是什么就是什么?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信用社很文盲!既然当初让人投资的目的是分红,可是全世界只有股权才可享有分红,债券是没有这个功能的。好了我们退回股权这个原点继续论述这件事。
个人以为如果持股人股权可以转让(当然可以假设如果在资本市场流通如同股票一样)那么持股人可以选择把股票卖出。关于八块钱的定义要搞清楚是否作为利息(interest)还是股息(dividend)?如果作为利息计算那么我认为信用社在欺骗持股人,原因很简单第一持股人持有的不是债券(bond)第二持股人持有的也非存款(deposit)。所以不论一或二完全无法以利息计算。更加荒谬的是信用社将股本金返还,这又出现两个问题第一是否此举是购回当初所发行的股份?如果是那么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当初发行的股份(假设是在流通市场)要注明是可回购性股票权(share redemption),如果如此那么当初就要规定购回时间,购回价格(share buyback scheme)。然而这显然不成立!第二,如果不是可回购性股那么信用社无权取消持股人5个股权!如果要回购那么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且取得协议价格而非只偿还本金10元加8块利息。
从这两个案例不难看出既得利益集团(银行),只要对自己有利就可以信口雌黄无视合约,只要对自己不利,就把政策国情这些初中政治课里的两只老虎啊跑得快拿出来做挡箭牌!中国的金融机构还能信吗???我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

这种事要是发生在西方是完全不可想像的!只有在独裁专制的社会才会出现!当即得利益者需要钱的时候完全可以以最低成本融得资金,反而当你想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他们又会以最低的成本把你踢出局!呵呵好伟大的中国梦!我早就醒了,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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