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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玛:郭金龙无权擅自篡改薄案法律性质
送交者: 海外华人[♂布政使★★☆♂] 于 2013-07-28 0:39 已读 30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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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龙无权擅自篡改薄案法律性质

安玛 2013/7/28

报载《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谈薄熙来案警示意义》,郭强调薄案的警示意义是“自觉维护中央威信”。安玛认为郭的谈话重复了王祥署名的新华网评的错误论调,篡改了官方公布的薄熙来犯罪起诉书白纸黑字的三宗罪,歪曲践踏的法律条文关于贪腐和滥用职权实质的内容,造成了薄案法源的乱源乱伦,将会给整个社会反腐运作和法律建设引发的公共秩序带来后患无穷的恶果。

请郭金龙书记回答,薄熙来现在到底犯有何罪?

其一,薄如果不是犯有贪腐和滥权,起诉书就是谎言,郭书记应当替身而出揭露起诉书的不实之词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才是作为党的高级干部的郭书记用实际行动“自觉维护中央威信”。

其二,薄如果是的确犯贪腐滥权罪,郭书记的发言就是公开篡改了起诉书白纸黑字列明薄案的法律性质,践踏法律的尊严,恰恰就是对自己高喊的“自觉维护中央威信”反其道而行之。

众所周知,中国官场的反腐越反越腐的根本原因,就是为数很多的执政官员长期把反腐扭曲成为打击异己的工具,把工作中有不同意见的,或者坚持原则的好官套上贪腐的罪名,把不愿意同流合污的清官栽赃成贪官,导致今天的官场好人清官受欺压,贪官污吏逍遥霸道比比皆是。

现已被起诉待审的薄案,其原因若真的如郭金龙指控没有“自觉维护中央威信”,起诉书应明确其真正的罪名并用相关的“削藩”“犯上”的党纪国法来侍候,但现在起诉书明列三宗罪,郭书记不应与起诉书不“令出一门”更无权擅自篡改薄案的法律性质。

因此,郭金龙的言论实际上是利用歪曲薄案法律性质,为官场上正在盛行的那些把反腐扭曲成篡改法律条文用以打击异己的违法行为作合理化合法化的鸣锣开道,既篡改了起诉书,也践踏的贪腐法律条文,更造成国家法律张冠李戴严重的乱源措置,如不及时澄清纠正,将严重干扰整个国家的反腐运作的正确方向,恶果难以估量。

我们对郭金龙的发言深感遗憾和忧虑,请郭书记立即做出回应,并对自己公开篡改起诉书发表法律逻辑混乱的错误言论向社会各界公开改错道歉,用实际行动非仅在口头上“自觉维护中央威信”。

转载: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谈薄熙来案警示意义
http://bbs.wforum.com/guns/bbsviewer.php?trd_id=23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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