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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张李天一还是按轮奸罪判然后下令全国禁止陪酒按摩
送交者: DDT666[御史大夫★★★☆] 于 2013-07-16 21:10 已读 2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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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张李天一还是按轮奸罪判然后下令全国禁止陪酒按摩

 数学

其实网上的一些议论也是有道理的,就算是一个陪酒女,或者按摩女,也是不容强奸或者轮奸的。因此李天一这案子,就算是为了全国稳定,也必须把他给判成轮奸罪。但是我认为公安部确实应当进一步命令全国完全禁止所谓的陪酒陪舞按摩等商业活动,因为这太容易被弄成卖淫嫖娼或者强奸了。

 

当然,有的时候几乎就是一个卖淫女因为对方没有给够嫖资,因此就反抗报警把对方告成强奸的,但是我主张就是这样,也应当让卖淫女的“阴谋”得逞,因为多让这样的事情得逞,这嫖娼男必然战战兢兢,这对于建立稳定和谐社会是很有好处的。

 

其实,从强奸罪的定义看,违反女性意志强行与其性交就是强奸。那么当然也就包括了,当一个嫖者和妓女性交后,没有给够嫖资,当然就违反了妓女的意志,当然是妓女不希望的性交,当然就是强奸。有的时候,违没违反意志,也可以视事后男方的表现而定的。

 

甚至,就算是有权力的人找女方潜规则,那么,在潜规则之后,如果有权力的人无法兑现给女方的好处,这就违反了女方的意愿,这就也构成强奸。这样把众多有权势的人都以强奸罪给抓起来,对于维护社会的良好风气,是很必要的招数。

 

因此李天一案,也有可能是这样,就是有几个哥们去了酒吧,喝酒找来陪酒女,问还有没有出门开房的服务,那就是嫖娼了,而有的陪酒女是顺便有卖淫服务的,因此就有“出街”的费用。而这哥儿几个因为钱不够,所以就几个人合搞一个,这本来应当给人家几个人的钱的,但是因为没钱,或者给钱不够大方,导致了陪酒女的愤怒,一打电话把这几个人给告了,那的确构成轮奸罪,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没有什么可说的。

 

主要也还是因为李天一被送到美国去之后给教坏了,导致他经常要泄泄火。因此从劳教场所出来之后,急于要找一个妓女泄泄火,结果就完蛋了。那也是他咎由自取,没有什么好办法,算了算了,以后当鼓或仔吧。

 

其实,就我的观点,如果一个男的要乱搞女的,那一定要特别特别大方,一定要钞票猛给,如果给少了都不行,决不能够象商场那样讨价还价。而且,一定要去五星级大酒店,四星级的都不行。象雷政富,就是因为他确实没钱,想省钱,一想五星级大酒店那么贵,就舍不得去,结果呢,不得不弄几百万元摆平这事情吧?

 

或者说,如果你口袋里没有巨多巨多的钞票,那你最好见到女士都躲得越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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