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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已开出了统一条件
送交者: 德国之声[布衣] 于 2013-07-08 2:39 已读 108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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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如果大陆方面解除党禁报禁,台湾政党将赴大陆参选大中华区国家总统内阁总理等职位,大陆和台湾统一将不存在任何障碍。台湾没有独立倾向,如果大陆实现民选政治普世价值观,台湾没有理由拒绝和大陆统一。同时表示“希望对岸在人权自由上取得进步是统一的前提”。

       2012年3月,总书记胡锦涛在北京与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举行第五次国共高层会晤时,吴伯雄在正式场合提出“一国两区”的说法。     吴伯雄提“一国两区”概念,一国两区,即一个国家,两个区域,于2012年,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会谈中,国民党对两岸关系提出此论述,认为海峡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之间并不是国与国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地区对地区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同新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说: “一国两制”中的“两制”是个政治概念,“一国两区”中的“两区”是个地理概念,两者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核心都是“一国”,即“一个中国”。      一国两区,建立中华共和国     台湾七位院士发表了“两岸和平论述──和平中国运动的起点”宣言。这对我们为和平解决台海两岸的问题,带来了启发。    下面的设想是通过台海两岸对等谈判,以达成中国统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 
   
1、两岸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国号称谓,共同建立统一的第三共和国-中华共和国,英文名称为“Republic of China“.    

2、统一后的中国实行“一国两区”制,即统一国家内并存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    

3、中华共和国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国家的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事务。    

4、两地区实行高度区域自治,各自管理本地区行政事务。两地区可保持各自地区内现行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经济体系和生活方式。    

5、第三共和国宪法由全民公决产生。    

6、除原宪法及原法律系统内涉及国家主权的条款外,两地区保持各自地区的现行法律体系。两岸取消各自原宪法,建立中华共和国宪法下的台湾地区基本法和大陆地区基本法。    

7、第三共和国暂设总统委员会。中华共和国总统委员会主席为国家元首。第一届总统委员会可设双主席,由谈判时的两岸最高领导人担任。根据需要,双主席可连任两届,然后过渡到单主席制。    

8、总统委员会成员及主席由全民选举产生。两地区各根据本地区的制度产生本地区的候选人,交付中华共和国全体公民投票。    

9、第三共和国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华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10、中华共和国设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11、中华共和国台湾地区和中华共和国大陆地区最高行政机关为各自的政务院,中华共和国台湾地区政务院总理及中华共和国大陆地区政务院总理为各自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    

12、中华共和国台湾地区和中华共和国大陆地区最高行政长官根据本地区的政治制度产生,并报备中央政府。    

13、中华共和国首都为北京。    

14、中华共和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   
 
15、中华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    

16、中华共和国国徽为五星梅花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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